“精神傷害能不能算工傷?”這個問題,在過去兩年多里,被反復叩問。而崔麗麗的回答,不僅是一紙傷殘鑒定證書,更是一條從廢墟中走出來的維權之路。
2026年4月23日下午兩點,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八里臺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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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全國首例“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恢復審理后的第二次開庭。法庭將圍繞精神工傷的待遇標準,實質審理停工留薪期待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費用及十級傷殘等級對應的一次性傷殘待遇等13項訴請。崔麗麗的主張清晰而堅定:24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55萬元、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等,合計250余萬元。
出差被性侵,為什么是“工傷”?
2023年9月22日,時任公司銷售總監的崔麗麗受指派赴杭州出差,參加商務宴請后醉酒,次日凌晨遭到公司實控人王豪性侵。2024年4月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豪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同時,崔麗麗的“工傷認定之戰”才剛剛開始。2024年12月,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人社局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將崔麗麗所受傷害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這一認定背后的法理邏輯值得細讀。傳統認知中,工傷往往指向骨折、燒傷等肉眼可見的身體損傷。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文中,“傷害”二字并未限定于物理性損傷。津南區人社局的突破性認定,實質上確立了三項重要原則:第一,出差期間的休息場所和時段屬于工作活動的合理延伸;第二,精神傷害屬于工傷的保障范圍;第三,受害人醉酒狀態不構成免責事由。在過往的司法實踐中,“醉酒”往往是工傷認定的攔路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認定為工傷。但本案中,人社局并未因崔麗麗醉酒而排除工傷認定,這體現了對職場性侵特殊情境的差異化處理:出差宴請本屬公務活動的一部分,受害人在此情境下的醉酒并非主動酗酒,而是商務應酬的附帶風險。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7月16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公司訴求,工傷認定結論生效。由此,崔麗麗成為全國首例“職場性侵致精神工傷”認定的當事人。
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算工傷傷殘嗎?答案是肯定的
工傷認定了,接下來是更棘手的問題:精神傷害如何評定傷殘等級?
2025年12月,天津市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崔麗麗因2023年9月23日的創傷性事件導致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鑒定結論為“傷殘十級”。根據《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勞動功能障礙共分十級,十級最輕,定級原則為“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這份傷殘證的背后,是一個令人心酸的數字。截至開庭,崔麗麗實際僅收到公司2萬多元賠償,而她在停工留薪期內的醫療費支出已接近5萬元,停工留薪期結束后又自費支付了超過3萬元的治療費用。刑事判決判令的民事賠償是3000元。
十級精神傷殘,不僅是一個法律概念,更是一個人的真實處境。崔麗麗仍在定期接受心理治療,服用抗焦慮藥物,隨身攜帶勞拉西泮片。那些軀體化癥狀——眨眼、心臟刺痛、鼻腔麻木、喉嚨異物感——每天都在提醒她,有些傷害并不會因為一紙判決而消失。正如她自己所說:“如果我只是骨折,可能一段時間就好了,但精神創傷的恢復,遠沒那么容易。”
250萬是怎么算出來的?
在很多人看來,250萬是一個驚人的數字。但拆解開來,每一項都有法律依據。
最核心的是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崔麗麗主張24個月的停工留薪期,按案發前年薪120余萬元(固定工資60萬元+銷售提成60余萬元)計算,合計約155萬元。
其次是三個“一次性”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關鍵在于,企業于2024年4月18日——刑事判決生效僅16天后——以“未遵守請假制度、無故曠工”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停繳社保,導致崔麗麗無法向工傷保險基金申報相關費用及治療支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未繳或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員工有權直接向企業主張相應待遇。三個“一次性”加醫療費合計約16.8萬元,此外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萬元,再加上未休年假工資、加班費等,13項訴請合計250余萬元。
這里有一個重要的法律知識點: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在崔麗麗工傷認定期間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不僅違背了法律,也違背了基本的道德底線。2025年3月,勞動仲裁已裁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崔麗麗的訴訟策略也做了相應調整——不再堅持“必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主張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出具之日,若無法履行則索賠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律在進步,但代價不應只由受害者承擔
這個案件之所以被稱為“首例”,是因為它打通了一條新的維權路徑:刑事追責→工傷認定→勞動賠償。在此之前,職場性侵受害者往往只能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條路,而民事賠償金額通常極低——崔麗麗案中的3000元就是一個殘酷的注腳。精神工傷認定的突破,為受害者開辟了工傷保險這一新的保障渠道,也讓“看不見的傷害”獲得了法律意義上的承認。
這條路上,崔麗麗不是孤身一人。她的丈夫吳東從法律“門外漢”自學成為訴訟代理人,整理近400頁證據,將法條與證據一一對應。在她最黑暗、最無助的日子里,丈夫既是訴訟代理人,也是陪診師和精神支柱。
但這并不意味著社會已經做好了接納的準備。2025年9月首次開庭后,崔麗麗遭遇了長達7個月的網絡暴力——有人專門撰寫文章造謠,有人二創短視頻傳播,評論區大量隱私號、私密號以統一話術攻擊。她一度斷網、不敢出門,甚至不愿去看心理醫生。她說:“正是由于網暴的這些聲音,我才發現我站出來是多么的難能可貴,以及我在做著一件非常正確的事情。”
她的丈夫說:“你如果就這樣放棄自己,對不起那些幫助過你的人,為你伸張正義的人。”
2026年4月23日的庭審中,崔麗麗特意穿了職業裝,佩戴著女兒送的心形項鏈,希望“用理性和法律捍衛自己的權益”。她不再穿案發時的衣服,那件被她稱為“血衣”又被稱為“戰袍”的襯衫,她說“它已經完成了使命”。
不再需要戰袍,因為和平才是戰爭的終點。
截至發稿,庭審尚未宣判。但無論結果如何,這個案件都將載入中國工傷認定和職場權益保護的史冊。它告訴我們:精神傷害可以被看見、被丈量、被賠償。它也提醒每一個職場人:法律是你最后的鎧甲,但使用它需要巨大的勇氣。
但法律在進步的同時,我們更應思考:為什么受害者需要付出兩年多的時間、經歷四輪訴訟、承受持續數月的網絡暴力,才能換取一份本應理所應當的公道?一個進步的法律制度,不應讓維權者成為孤勇的戰士。降低維權成本、縮短訴訟周期、完善精神傷害鑒定標準、遏制網絡暴力,這些才是這個案件留給整個社會的真正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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