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猝死后的理賠僵局
2022年,上海市民鄭先生(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2024年某日,鄭先生在公司上班時突然倒地,同事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時,鄭先生已無生命體征。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直接死亡原因一欄填寫為“猝死”,但未明確具體病因。
處理后事期間,鄭先生的配偶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的回復讓她難以接受:拒賠。保險公司指出,“猝死”通常指因潛在疾病引發的突然死亡,屬于疾病范疇,而非保險合同約定的“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傷害事件,因此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爭議焦點:猝死是否必然等于非意外?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當死亡證明僅載明“猝死”而未明確具體病因時,保險公司能否以此為由直接認定死因為疾病,并免除意外險賠付責任?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猝死在醫學上多與心腦血管疾病相關,屬于疾病性死亡。受益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死因系意外,因此拒賠。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君審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從舉證責任分配和醫學定義的角度,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進行了有力駁斥。
首先,“猝死”不等于“疾病死亡”。我們向法庭提交了法醫學專家意見,指出“猝死”是法醫學中對死亡過程急促的描述,而非對病因的最終診斷。猝死可由心臟驟停、肺栓塞、腦出血、藥物過敏、中毒等多種原因引起,其中部分原因屬于意外事件。僅憑“猝死”二字,不能直接推導出“因疾病死亡”的結論。
其次,舉證責任的正確分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益人已提交了合法的死亡證明,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保險公司主張死亡系疾病所致,屬于免責事由,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既未申請尸檢,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鄭先生生前患有足以導致猝死的嚴重疾病,僅憑死亡證明上的“猝死”二字拒賠,屬于舉證不能。
第三,保險公司的調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保險人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如果認為需要尸檢才能確定死因,應當及時向家屬提出。本案中,保險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尸檢要求,導致死因無法進一步查明,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第四,援引《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造成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與判決
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猝死”僅表明死亡發生的突然性,不能等同于疾病死亡。保險公司主張猝死屬于疾病范疇,應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鄭先生死于疾病,也未申請尸檢以明確死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合考慮案件情況,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鄭先生家屬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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