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33歲的盧某入住某酒店,次日清晨其爬上酒店一窗戶并破壞紗窗后墜落到樓下的一條小胡同內,該胡同口有鐵門封閉。事發3天后,因等不到盧某退房或續住,酒店將盧某行李搬出房間保管,事發7天后,盧某的遺體被他人發現。
隨后,盧某家屬將酒店訴至法庭,索賠各項損失571676.25元,一審法院駁回了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盧某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盧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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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店入住后爬窗墜亡7天后才被發現 資料圖
33歲男子入住酒店次日清晨墜樓
一周后被發現身亡
二審法院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2025年6月末某日下午,33歲的盧某到某酒店前臺辦理入住,次日凌晨2點,盧某進入酒店東側的某網吧,約3時許再次返回酒店并進入自己房間。
酒店7樓監控視頻顯示,次日凌晨6時30分許,盧某光腳、未穿外衣褲從房間走出,由東向西朝樓道盡頭的窗戶走去。盧某來到窗戶邊,踩在窗臺上,攀爬至上面可打開的右側窗戶處,先將窗戶向內打開,多次借力將外側窗紗損壞,窗紗掉落后,盧某又將頭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戶外面,雙腿一內一外橫跨趴在窗框上,約十幾秒后墜落。酒店西側為一條狹窄的胡同,盧某墜落于此,現場查看時發現胡同口有鐵門封閉。
判決還顯示,經法院實地查看,酒店7層樓道西側窗戶距離地面總高度約為2.4米,窗臺距離地面約0.83米。窗戶分上下兩部分,下半部分為整塊玻璃,凈高度約為1.05米,未設置開口;上半部分為單邊上側固定的扇形可打開窗戶,玻璃凈高度約為0.5米,窗戶朝里側開,外側裝有窗紗。
此外,查看現場時發現窗戶安裝有限位器,能控制打開的角度,右側窗戶未有窗紗。酒店提出,該窗戶為消防通道,不允許安裝限位器,且需滿足特定大小的打開角度。
到退房時間時,盧某未辦理退房或續住,酒店工作人員電話聯系盧某未接通,后為該房間預留了三天時間,三天后酒店依舊無法聯系到盧某,故將盧某的行李拿出房間保管。
案發后7天的2025年7月初,案外人徐某發現有人躺在酒店旁邊胡同的地上,疑似已經死亡,故撥打110報警。公安部門確認盧某死亡后出具《死亡證明》,證明經現場勘查及法醫判定排除他殺,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家屬起訴酒店索賠57萬余元
一審法院:酒店已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駁回訴訟
盧某家屬隨后將酒店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571676.25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盧某家人主張被告酒店未在窗戶上安裝限位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限位器的安裝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進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經查看現場,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為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該高度遠超普通人身高,且為不可打開的狀態,足以保護人身安全。從監控視頻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戶的打開角度尚不足以讓一個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輕易通過。即使案發當時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如不主動實施攀爬窗戶并將身體置于窗戶外的行為,不足以發生墜樓事故。
其次,盧某作為成年人,系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其爬到高約2米的窗戶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將上方窗戶打開,將安裝的窗紗毀壞,攀爬出無法容納其體型的窗戶,將頭和身體探出窗外,橫跨趴在窗框上導致其意外墜落,其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顧。即使該位置安裝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攔其暴力破壞窗戶、追求危險結果的主觀意愿及所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發生。
再次,盧某墜落的窗戶為消防窗戶,且已通過了消防驗收,能夠證明其設置符合相應規定。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駁回了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酒店對住客在房間內正常活動無權巡檢干涉
一審后,盧某家屬提起上訴。
盧某家屬認為,盧某墜亡后,酒店方只是在規定的退房時間撥打了盧某的電話,在未接通的情況下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特別是第三天在未確定死者蹤跡,未查找或者聯系死者家屬,未解除入住合同的情況下將房間另行安排給他人入住,違反了基本管理職責。此外盧某家屬認為,盧某墜亡后,酒店方自始至終未報警,直到7天后被其他人發現報警,酒店方在期間始終未履行主動排查和報警的義務存在重大過錯。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某墜落的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該高度遠超普通人身高,且為不可打開的狀態,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會失足墜下的。死者系爬到高約2米的窗戶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將上方窗戶打開,并將窗紗毀壞,攀爬出窗戶,橫跨趴在窗框上導致其意外墜落,是其本人置生命安全于不顧造成的死亡后果,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與酒店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酒店作為經營者無法預見消費者會攀爬高度已超正常人身高的窗戶導致墜亡,其對于盧某的死亡沒有過錯,一審判決其不予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盧某家屬主張盧某墜落的窗戶未安裝限位器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窗戶為消防窗戶,已通過消防驗收,能夠證明其安裝設置符合相應的規定,盧某家屬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盧某家屬主張酒店未及時發現死者盧某在房間大喊大叫及事后處理存在重大過錯,法院認為,盧某作為一名普通住客,酒店不需給予高于其他住客的注意程度,且對酒店住客在房間內的正常活動無權巡檢干涉,對其行為致害后果亦不能預見和避免,故盧某家屬的該項主張缺乏相應的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盧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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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酒店攀爬樓道窗戶墜樓,5天后被發現已死亡,家屬起訴酒店索賠57萬被駁回
男子入住酒店后攀爬7樓的樓道窗戶墜樓,時隔5天才被他人發現已死亡,警方排除他殺與刑事可能。經查,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為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
盧某家屬認為酒店未安裝窗戶限位器、疏于安全管理且未及時發現盧某墜樓,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酒店索賠57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西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盧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此前,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男子墜樓5天后被發現死亡
警方排除他殺及刑案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6月26日16時35分許,盧某進入被告某酒店前臺辦理入住,經過核驗身份,盧某入住某酒店7樓某房間。6月27日凌晨2時許,盧某手持水杯來到酒店大門口,稍作停留后,進入酒店東側的某網吧,3時許再次返回酒店,進入自己房間。
某酒店7層樓道東側監控視頻顯示:6月27日6時30分許,盧某光腳、未穿外衣褲從其房間走出,由東向西朝樓道盡頭的窗戶走去。盧某來到窗戶邊,踩在窗臺上,攀爬至上面可打開的右側窗戶處,先將窗戶向內打開,多次借力將外側窗紗損壞,窗紗掉落后,盧某又將頭部及上半身探出窗戶外面,雙腿一內一外橫跨趴在窗框上,約十幾秒鐘后墜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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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入住酒店后攀爬7樓的樓道窗戶墜樓 資料圖 據圖蟲創意
到退房時間時,盧某未辦理退房和續住,酒店工作人員電話聯系盧某未接通,后酒店為該房間預留了三天時間。三天后,酒店依舊無法聯系到盧某,故將盧某的行李拿出房間進行保管。
2025年7月2日17時22分,案外人徐某發現有人躺在某酒店旁邊胡同的地上,疑似已經死亡,故撥打110報警。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經了解,6月27日6時32分許,盧某從某酒店7樓西側樓道窗戶墜樓身亡,后出具《死亡證明》,證明經現場勘查及法醫判定排除他殺,沒有涉及刑事案件。
法院駁回家屬訴訟請求:
酒店已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限位器的安裝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進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失。經查看現場,案涉窗戶窗臺距離地面高度約為0.83米,窗臺連同其上方的玻璃距離地面將近1.9米,法院認為該高度遠超普通人身高,且為不可打開的狀態,足以保護人身安全。從監控視頻中也能看出,案涉窗戶的打開角度,尚不足以讓一個正常身型的成年人輕易通過。即使案發當時窗戶未安裝限位器,在正常情況下,成年人如不主動實施攀爬窗戶并將身體置于窗戶外的行為,不足以發生墜樓事故。
其次,盧某作為成年人,其爬到高約2米的窗戶位置,并采取暴力方式,將上方窗戶打開,將安裝的窗紗毀壞,攀爬出無法容納其體型的窗戶,將頭和身體探出窗外,橫跨趴在窗框上導致其意外墜落,其系置自身安全于不顧。即使該位置安裝有限位器,也并不能阻攔其暴力破壞窗戶、追求危險結果的主觀意愿及所可能產生的危險后果發生。再次,盧某墜落的窗戶為消防窗戶,且已通過了消防驗收,能夠證明其設置符合相應規定。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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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某將安裝的窗紗毀壞 資料圖
被告對入住其酒店的顧客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合理范圍內,被告在盧某入住時進行了身份核查,在酒店大門、電梯、樓道等地安裝了監控,大廳設置有安保人員,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該監控的安裝及安保人員的配備應平衡起到安全預防及保護客人隱私的雙向作用,原告主張被告應實時關注監控、適時在樓道巡查以發現客人可能出現的危險行為,該主張超出了酒店應盡的合理安全保障義務范圍。被告在事后未及時發現、延誤報警,與盧某的死亡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對原告的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認為被告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對盧某的死亡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盧某家屬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盧某家屬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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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駁回盧某家屬上訴,圖為法槌 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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