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日前,廣西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黎敦滿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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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賀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黎敦滿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賀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黎敦滿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柳州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銀行玉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銀行桂林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柳州銀行黨委副書記、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廣西金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黎敦滿 資料圖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5年11月21日消息,黎敦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6年2月1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黎敦滿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
通報稱,黎敦滿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私欲膨脹,“靠金融吃金融”,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貸款業務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黎敦滿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決定給予黎敦滿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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