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深圳市光明區同仁路一公交站臺發生一起因勸阻吸煙引發的糾紛。市民王某某(女,29歲)因勸阻陳某(男,33歲)吸煙行為,雙方現場發生爭執。經警方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同時,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光明分局依法對陳某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勸阻吸煙”引發關注,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記者25日對此展開調查。
勸阻無效后用飲料潑滅煙頭
據當事人王女士接受媒體采訪介紹,4月24日下午5點20分許,王女士在光明區普聯科技園公交站候車,事發時正在下雨,多名乘客均在遮陽篷下候車。候車期間,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內抽煙。王女士首先是言語勸阻,但遭對方拒絕。記者了解到,隨后,王某某用攜帶的果汁飲料潑向陳某持煙的右手,隨后將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丟棄在路面。陳某見手部和褲子被潑濕,從地上撿起該飲料杯向王某某丟擲。
王女士隨后報警,雙方被帶到玉塘派出所做筆錄。
雙方事發當晚達成和解
記者從警方獲悉,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因雙方均堅持追究對方責任,警方遂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并按照執法程序對二人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在調查過程中,雙方均表達了和解意愿。當晚10時許,在警方協調下,王某某與陳某自愿達成和解,并簽署《人民調解協議書》,互不追究責任。
據警方有關負責人介紹,關于民警曾表示“公交站應不屬于禁煙范圍”,在當事人提出質疑、民警查詢相關法規后發現錯誤,已當場糾正。
吸煙者該不該處罰?
此事在社交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記者留意到,其中焦點問題之一,是該男子在站臺吸煙該不該處罰?
記者了解到,4月25日上午,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光明分局執法支隊根據派出所提供的線索,對陳某在公交站臺吸煙的違法行為展開核查。
經調查,陳某承認其在禁止吸煙的公交站臺吸煙的事實。執法人員認定其行為違反深圳市有關條例,執法部門已依據條例依法對陳某處以50元罰款,并當場執行。
針對公眾關心的公交站臺吸煙違規及處罰問題,深圳市交通運輸局光明分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依據《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站樓行人出入口外側五米范圍內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臺和等候隊伍所在區域屬于法定禁煙場所。經執法部門核實,陳某在上述區域吸煙的行為已違反《控煙條例》。
相關檢查符合規定
記者留意到,此事的焦點問題之二,是警方的執法是否存在瑕疵?記者了解到,事發后,光明區迅速成立由衛健、公安、交通、轄區街道組成的聯合調查組。
記者了解到,民警到場處置,因雙方堅持追究對方責任,民警依法將二人帶至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開展調查。根據規定,為防范可能發生的意外,涉事人員進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區,需接受人身安全檢查。對王某某,警方安排了女性工作人員在獨立封閉區域內對其進行了檢查。記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詢,警方執法過程合法合規。
法律界人士:可善意提醒或留證舉報 切勿私力強制制止
此事在社交媒體引發關注和討論。大家認為,涉事男子在公共場合尤其是禁煙區域吸煙,此行為本來就不對且違反法規,市民予以勸導屬熱心之舉,但過程中,王某某的行為也有沖動過激之嫌。
此事也引發法律界人士廣泛討論。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毛鵬律師接受媒體采訪時強調,普通市民若善意勸阻無效,最合理、合法的處置方式是留存證據,向對應行政執法部門求助,由專業行政人員依法處置,而非自行采取潑水、爭執、阻攔等強制手段。即便市民出發點是制止不文明違規行為,一旦私自采取強制干預手段,對他人造成干擾、沖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會陷入被動,甚至可能觸犯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此類引發輿論關注的公共事件,專家指出,當事人在公共平臺發聲應保證內容真實客觀。光明區迅速成立聯合調查組,公開透明處置事件,還原事件過程,并向社會通報,及時回應了各方關切,維護了公眾知情權與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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