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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沒想到,新中國成立后成立的第一個法案竟然是婚姻法。
甚至不夸張地說,在70多年前,一個女人只值130塊錢,不是美元,是人民幣。更狠的還有。有的賣身契上寫得明明白白:“賣女為婢,終身為奴,如有逃走,打死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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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是最慘的。舊社會蘇北農村,童養媳遍地都是。
童養媳,說白了就是婆家把還沒發育的小姑娘買回來,前幾年在家里沒白天沒黑夜地伺候,端屎端尿當牛做馬,等長大點就成了小丈夫的生育工具。
這不是個案。這就是當時舊中國幾千年來封建社會的常態。
那時候的規矩叫“夫要妻死,妻不得不死”。這種吃人不吐骨頭的爛規矩,卻是爛到了老百姓的骨頭里,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婦女不僅沒有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婚姻也完全受制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所以當毛主席決定要徹底埋了這套吃人的舊禮教、要頒布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的時候,可想而知,又將會面對多少困難。
其中最讓人頭疼、吵得最兇的不是彩禮數額,而是離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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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一方堅持要離婚的話,能不能離?”這個問題的關鍵點在第九條。有人擔心,如果規定男方堅持離婚就能離,恐怕一些男子救會利用法律隨便拋棄原配妻子。
但彼時的鄧穎超態度異常鮮明,她堅決主張“一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加任何附加條件。
而為什么她這么堅持?起草小組在各地做了扎實的實地調查,發現婚姻案件中離婚和解除婚約的案子占了多數,其中農村平均占到一半以上。另外,主動提出離婚的原告一方,在城鄉都是女性占多數,比例從百分之五十八到百分之九十二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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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時,鄧穎超專門附上一封親筆信,再次亮明立場和理由。不過幸好,最終拍板采納了這個意見,在法案中寫入了“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
不過已經出手保障婦女權益之外,面對的難題也遠遠并未結束。
更有甚者,搶婚。
所謂的搶婚,就是村里的惡霸、無賴,明知道法律說婚姻不能強迫,但他們才不管。
看到這些情況,毛主席是真的怒了。
1953年,"貫徹婚姻法運動月”。那是1953年的春節前后,中央派出的工作組直接進駐到每一個村、每一個鄉。那時候的場面,全國70%以上的地區,不管你是住在深山老林還是邊疆海島,都得把這件事弄明白。
然而毛主席心里清楚,光靠宣傳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畢竟老思想根深蒂固,想要徹底刮骨療毒,最關鍵的戰場不是法院,而是每一個國人思想的轉變。尤其是女性的飯碗。
所以經濟不獨立,說再多“男女平等”都是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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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令人震驚的時候,便是會發現小學課本里,明目張膽地寫上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讓那些剛上學的小孩子們從小就明白: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屬品。
更厲害的一步是讓女性走出家門,參加工作。毛主席說“婦女能頂半邊天”,這句話不是喊口號。怎么頂?得有飯碗撐腰。工廠的大門徹底向女性敞開,國家用實際行動給女性經濟獨立的能力。
而這就是《婚姻法》最厲害的地方,它不僅給女性頒發了“人權證”,還切切實實給她們遞上了鐵飯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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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據統計,1950年婚姻法通過當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為186167件,1951年猛增至409500件,1952年僅上半年就達到39824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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