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進營 高蒙蒙
孕期女員工因身體不適請假未獲批準,后被公司以曠工為由辭退,其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趙某于2024年1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從事人事行政工作。同年10月9日,趙某因懷孕后身體不適,通過微信向主管王某請假,并承諾在10月11日產檢結束后補交請假單,但王某未回復。10月10日,王某通過微信與趙某溝通工作,未提及請假事宜。10月11日,趙某經醫院診斷為雙胎妊娠,醫生建議休息一周。趙某隨即通過釘釘系統申請病假,公司以請假時長超過病假憑證為由未予批準。10月12日,公司以趙某10月9日至11日連續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趙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作出裁決:某公司繼續履行與趙某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法院,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效,無需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后認為,判斷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應圍繞違紀事實是否成立、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序、是否履行通知工會義務等方面進行審查。關于違紀事實,趙某雖在請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其因懷有雙胎且存在先兆流產癥狀,請假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且已通過微信向公司請假,公司未提異議并安排工作,應視為已準許其請假申請,趙某不具有惡意曠工的主觀故意。關于規章制度,某科技公司主張員工手冊系趙某草擬并知曉,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該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故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構成違法解除。
關于勞動合同應否繼續履行的問題,法院認為,趙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具有明確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本案中,趙某解除合同時處于孕期,現仍處于哺乳期,屬于法律規定的“三期”特殊保護期間,若否定趙某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請,將使趙某因“三期”身份在就業市場中處于明顯劣勢,違背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綜上,法院判決某科技公司繼續履行與趙某的勞動合同。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的勞動管理應充分體現人文關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三期”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期限,旨在消除就業領域中的性別歧視,保障女性職工在特殊生理階段的基本勞動權利,維護其職業穩定與人格尊嚴。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的勞動管理,既要遵循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也應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女職工因身體原因提交請假申請時,用人單位應主動了解其身體狀況,積極溝通協商,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與合理保障。女職工在“三期”期間,也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的合理管理規定,在與公司溝通相關事宜、提交請假申請時,注意保存好聊天記錄、請假審批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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