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5日——5月1日,是第二十四個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主題為 "守護職業健康,共建健康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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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普法宣傳20問
01
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02
什么是職業危害?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03
職業病危害具體有哪些?
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衛疾控發[2015]92號)的規定,共有6類459種,其中粉塵52種、化學因素375種、物理因素15種、放射性因素8種、生物因素6種、其他因素3種。
04
我國的職業病有哪些?
根據 《關于印發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的通知》(國衛職健發〔2024〕3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疾控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組織對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進行了調整,《目錄》自2025年8月1日起實施。法定職業病包括:十二大類135種。包括 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統疾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化學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性傳染病、職業性腫瘤、職業性肌肉骨骼疾病、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其他職業病。
05
新入職的勞動者擬從事接害崗位,用人單位要準備做什么?
一是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二是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三是崗前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06
如何確定哪些勞動者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
主要是依據每年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確定。
07
用人單位應該對哪些勞動者
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其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08
什么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09
職業健康檢查與普通體檢有什么區別?
職業健康檢查不同于普通體檢。
普通體檢是根據個人身體健康情況而設定體檢項目進行的體檢,有一定的隨意性。
而職業健康檢查則是法律規定必須開展的,其體檢項目及周期與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緊密相關,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法律的強制性。
10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時
最容易出現哪些問題?
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在參檢人員范圍方面出現漏檢,如一名統計員,其辦公室設在噪聲作業場所內,辦公室同為噪聲作業場所,但未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是委托檢查的類別、項目方面出現漏項,如一名鑄造車間勞動者,多會接觸粉塵(矽塵)、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塵項目的職業健康檢查。
11
因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不規范,導致用人單位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時漏檢、漏項,甚至勞動者罹患職業病,責任由誰承擔?
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其所委托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予以追究。
12
哪些機構可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同時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13
如何委托醫療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4
職業健康檢查中,應當如實提供哪些材料?
(1)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15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多久出來?
30個工作日。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
16
申請職業病診斷,需具備哪些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17
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18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嗎?
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
19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哪些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個人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資料;
(5)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20
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一)對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來說,初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每年再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學時;
(二)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來說,初次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每年再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來源:海林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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