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前期正常付款、后期拖著不給”的手法從農戶手里收貨,轉手賣掉賺差價——
以為最多拘幾天,結果換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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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畫由AI生成 王鳳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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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們一塊干,幾個月能掙十幾萬,就是會欠客戶一點錢。這個你不用怕,頂多被告上法院,最壞也就是個‘黑戶’。”
◆他們讓戴某換了個外地手機號,又給他講各種農作物的品種、質量、行情,讓他熟記于心。他們還租來一輛豪車,專門雇了一名司機,供戴某出行使用。一番包裝下來,一個手頭闊綽、做大買賣的“老板”便成了形。
◆“我們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犯罪,當時還咨詢過110。”
出門有豪車、有專職司機,談生意一出手就是幾萬甚至幾十萬——農戶們眼中的“大老板”戴某是被包裝出來的。在同伙的精心配合下,戴某以正常付首款作餌,騙取農作物,然后以各種理由拖欠尾款。不到一年時間,價值90余萬元的農作物就這樣被其騙走。
3月23日,經江蘇省漣水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戴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
包裝出來的“老板”
今年47歲的戴某,10年前曾是名副其實的老板。彼時,他生意做得順當,在大城市買了房。但后來,他迷上了賭博,且越陷越深,最終輸光家產,還欠下了不少債。
2023年6月,戴某找朋友舒某借錢。舒某想起高某和王某之前談到過的“掙快錢”路子——高某和王某兩人以前做芡實收購生意,經常拖欠農戶貨款,雖然后來都還了,但因為信譽差,許多農戶都不給他們供貨了。舒某和高某、王某兩人曾湊在一起盤算:可以用“前期正常付款、后期拖著不給”的手法從農戶手里收貨,簡單加工后轉手賣掉賺差價,但缺一個能頂在前面做“擋箭牌”的人。戴某的出現,讓他們眼前一亮。戴某早年當過老板,見過世面,現在名下沒有財產,又是單身漢——萬一出了事,官司也只會落在他一個人頭上,牽連不到幕后之人。
于是舒某等三人找到戴某,邀他一起“合伙做生意”。舒某說:“咱們一塊干,幾個月能掙十幾萬,就是會欠客戶一點錢。這個你不用怕,頂多被告上法院,最壞也就是個‘黑戶’。”看戴某猶豫,高某當場掏出手機,打開免提撥了110,問:“有人拿了我的貨,付了一部分錢,剩下的一直拖欠,這事怎么辦?”電話里說可以去法院起訴。聽到電話里110的答復,戴某徹底放寬了心。
接下來,幾個人開始包裝戴某。他們讓戴某換了個外地手機號,又給他講各種農作物的品種、質量、行情,讓他熟記于心。他們還租來一輛豪車,專門雇了一名司機,供戴某出行使用。一番包裝下來,一個手頭闊綽、做大買賣的“老板”便成了形。
套路迭出“釣大魚”
2023年8月,四人作了明確分工:戴某以收購商的身份直接與農戶打交道;舒某負責在冷庫包裝收來的芡實;王某和高某負責銷售。
為了釣上“大魚”,高某把目光瞄向了種植大戶朱某。高某此前與朱某做過幾筆小生意,每次都是現金結清,兩人無經濟糾紛。在高某看來,朱某貨物多,且對自己無戒心,是最佳目標。
到了朱某家,高某熱情介紹戴某是福建來的大老板。朱某見戴某派頭十足,更關鍵的是,戴某不僅當場支付了定金,還開出了略高于市場行情的收購價。這一番“誠意”十足的操作,讓朱某對這位外地來的“大老板”深信不疑。為從朱某手中多收些貨,戴某還按著幾人商量好的話術對朱某說:“先別急著送貨,過幾天價格可能要降。”這話一出,朱某反倒更積極供貨。
2023年9月,朱某要去福建旅游,提出想順道去戴某的門市看看。戴某幾人怕露餡,趕緊跑到福建臨時租了一間上下四層的門市,并以戴某名義簽了租賃合同,又擺上一些干貨營造正常營業的假象。朱某見門市有模有樣,心里更踏實了。
兩個多月時間,戴某先后從朱某處收購芡實2.8萬余公斤。其間,戴某陸續支付朱某貨款39萬余元,剩余73萬余元貨款則一直拖欠。朱某每次催要,戴某便找理由推脫,一會兒說貨款尚未回籠,一會兒說手頭緊再等等,后來干脆不接電話。賣芡實得來的錢,除了支付朱某一部分貨款、工人工資、門市冷庫租金等,剩下的錢四個人按比例瓜分花光。
戴某嘗到甜頭后,不再滿足于分成,決定自己單干。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通過同樣的手段,戴某又單獨騙取農戶魏某價值1.8萬元的蓮子、任某價值7萬余元的羊肚菌、于某價值14萬元的干貝丁。
2024年10月24日,一直要不到錢的朱某到法院起訴戴某,同時申請財產保全,一查才發現,戴某名下什么財產都沒有。訴訟期間,法院也聯系不上戴某。察覺被騙的朱某撤回民事起訴,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另有兩名農戶也向法院起訴戴某,法院在2025年2月至3月,先后作出民事判決。
民事判決不能代替刑事追訴
朱某報警后,漣水縣公安局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偵查,同年11月26日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我們的行為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刑事犯罪,當時還咨詢過110。”戴某等人辯解道。漣水縣檢察院檢察官審查認為,警方在電話中解答的,是正常經濟往來中發生債務糾紛時的民事救濟途徑。但戴某等人的行為,從一開始就是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撥打110咨詢時故意隱瞞“壓根沒打算付尾款”這一核心事實。結合案發后四人將銷售所得貨款按比例分贓揮霍、切斷與被害人聯系等情節,足以證實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此外,四人本就資不抵債,又將貨款揮霍殆盡,并不具備其他償還能力,屬于“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依法涉嫌合同詐騙罪。
針對戴某提出的“部分事實已有民事判決,不能一件事判兩次”的辯解,承辦檢察官認為,民事評價與刑事評價性質不同,民事判決不能替代刑事追訴。戴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于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符合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檢察官釋法說理,戴某等四人認罪認罰,其中舒某、王某向被害人退賠11萬元。2025年12月18日,漣水縣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四人提起公訴,并結合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歸案情況、認罪認罰、退贓退賠等情節,提出量刑建議。
2026年3月9日,漣水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審中,舒某在最后陳述環節說:“以前覺得這只是‘欠債還錢’的民事糾紛,何況合同又不是自己簽的,就算查到自己,最多當‘老賴’被拘幾天。現在才明白,這是犯罪,既害人又害己。”
漣水縣法院經審理,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并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判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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