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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執行監督程序中,申訴人的訴求超出執行異議、復議的請求范圍,超出的請求因未經執行異議或執行復議審查,不納入執行監督審查范圍。否則,執行監督越過異議、復議程序作出審查結論,形成事實上的一裁終局,違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漸進的層級執行救濟制度。
——(2018)粵執監28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2.債權人在申請執行前,已和債務人的親屬就涉案判決確認的債務清償達成協議且已全部履行完畢,債權人繼續申請強制執行涉案判決確認的債權,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6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3.對于被執行人破產受理前扣劃至執行法院賬戶尚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執行法院當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2日〔2003〕最高法民二他字第52號復函,認定不屬于被執行人財產并無不當。申訴人主張該案應依據2017年12月12日〔2017〕最高法民他72號答復函,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74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4.承租人的承租權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設定在先的抵押權,故另案判決承租人與被執行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并不具有阻止本案強制執行涉案不動產的效力,承租人主張帶租拍賣涉案不動產,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粵執監76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5.生效判決判令兩債務人連帶清償債務,債權人僅申請強制執行其中一債務人,該債務人以其不應單方清償債務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執行通知等執行措施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7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6.涉案土地流拍后申請執行人接受抵債,即使被執行人反對,執行法院亦應依法作出抵債裁定。被執行人在抵債時向執行法院表示同意,且未對抵債裁定提出異議、申請復議,但在此之后又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抵債裁定,對其在執行程序中的反言行為不應予以支持。
——(2018)粵執監82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7.拍賣的涉案房產占用兩塊土地,但是并未對其中的一塊屬他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據此確定拍賣保留價并交付拍賣,程序嚴重違法且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拍賣應予撤銷。買受人申訴主張不應撤銷拍賣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86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8.案件執行標的金額發生爭議尚在執行復議審查之中,被執行人以其清償完畢債務為由,申訴請求撤銷拍賣、解封財產并終結該案執行,不予支持。被執行人可在執行標的復議案件審查完畢后,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相應的請求。
——(2018)粵執監9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9.判項主文對債務利息表述為計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屬于沒有確定給付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判決。申訴人如認為執行依據有誤,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018)粵執監105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0.執行法院拍賣公告已特別提示參與拍賣前可到稅務部門咨詢稅費,買受人在競得標的物后提出,拍賣公告的計稅方法與稅務機關的實際計稅方法存在巨大差異,且未披露標的物原始取得時間,致使其產生重大誤解,請求撤銷拍賣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11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1.財政局系政府負責財政收支的組成部門,在政府作為金錢債務的被執行人時,執行法院可對財政局依職能管理的政府財產依法執行,財政局亦負有協助執行的法定義務。但是,財政局為履行職責亦享有獨立的經費預算以及獨立于政府的財產,故政府為被執行人時,不得強制執行具有法人資格的政府各組成部門包括財政局的獨立財產。
——(2018)粵執監12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2.對拍賣機構接受執行法院委托進行司法拍賣的結果,執行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裁定確認拍賣效力。申訴人主張執行法院無權就拍賣效力作出執行裁定,請求撤銷該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粵執監12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3.保全被申請人提供評估報告,證明被保全的財產價值與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的價格基本一致,且申請人沒有證明評估機構或評估人員無評估資質、評估方法嚴重錯誤、評估結果與市場交易價格明顯相悖等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或推翻,保全法院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判斷保全財產價值的基本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申請人主張須經雙方共同指定或由人民法院選定的鑒定機構才能作出鑒定結論,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91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4.當事人簽訂合同并出借款項,債務人未依約還款,仲裁機構在此之后依債權人申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屬于先予仲裁。執行法院經異議審查,認為屬于先予仲裁并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應予糾正。
——(2018)粵執復329、33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5.被執行人未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在執行程序中以仲裁裁決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為由,提出駁回執行申請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生效仲裁裁決執行內容明確、債務數額及計算方法明確的,對被執行人駁回執行申請的請求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165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6.異議人以其對拍賣標的物享有抵押權為由,認為人民法院將執行款先行支付給其他債權人損害其優先受償權,請求撤銷該執行行為的,屬于利害關系人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
——(2018)粵執復186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7.被執行人以執行法院凍結的銀行存款系在建工程復工保證金為由提出異議,請求解除凍結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19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
18.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后才提出異議的,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駁回申請。
——(2018)粵執復147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
19.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2018)粵執復172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
20.執行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公告中對拍賣標的物的現狀已經予以明示,且明確競買人可以實地看樣等內容。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拍賣完成后,競買人以“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嚴重失實,致使其產生重大誤解,無法實現購買目的”為由提出撤銷拍賣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08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
21.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購房人)向法院執行款專戶而非直接向被執行人(售房人)交付購房款的行為應當被準許。
——(2018)粵執復162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
22.在刑事裁判涉財產刑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刑事裁判中涉案財物是否屬于贓款贓物的認定提出異議的,不是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內容,可以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018)粵執復91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018年11月2日

粵港澳大灣區
肖斌棠 律師
聯系電話:1803320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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