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民商事案件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是指在民商事訴訟活動中,因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行使權利不當或不能正確履行訴訟義務,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實的出現,產生與爭議事實無關的,但可能影響案件審理,致使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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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商事案件訴訟風險有哪些?
(1)超出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對于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雖然享有起訴權,但被告如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而原告確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以延長訴訟時效之情形,人民法院將判決原告喪失勝訴權(俗稱“敗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請求不當。
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審理案件,如果訴訟請求不完全,會導致未請求部分得不到審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訴訟請求不適當,其不適當的部分將不能得到支持,且需自行負擔不適當請求部分的訴訟費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交納的訴訟費用也越高,因此,如果沒有勝訴把握,事先應作好損失訴訟費的心理準備。
(3)不按時交納訴訟費。
當事人起訴或上訴,應當依法預交訴訟費,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又不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或提出減、免、緩交申請未獲批準仍不交納,將承擔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后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4)不按時參加庭審。
當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事由不按時參加開庭審理活動的,原告將承擔按撤訴處理的后果,被告將承擔缺席判決的后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5)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
訴訟中爭議的事實都是過去發生的,訴訟當事人自己親身經歷糾紛的全過程,但法官并沒有親眼目睹該事實,如果當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證據,法官只能依據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當事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則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6)舉證期限及法律后果。
當事人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除因正當理由,依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且經人民法院準許外,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的,人民法院不組織質證(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除外),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將承擔所主張的事實不能被認定、甚至承擔敗訴的后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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