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數字貨幣資金盤詐騙、傳銷、非法集資怎么判刑
區塊鏈犯罪研究
本文分兩部分:
第一部分:發行銷售虛擬貨幣、礦機,利用虛擬貨幣融資的犯罪風險及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部分:如何化解風險,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摘要:以區塊鏈名義發行虛擬貨幣、通證、挖礦機合法嗎?利用虛擬貨幣融資合法嗎?構成什么犯罪?利用虛擬數字貨幣吸收公眾存款罪怎么判刑判幾年?利用虛擬貨幣集資詐騙如何認定判多久?利用虛擬貨幣傳銷被抓判多少年?如何定罪量刑?發行空氣幣山寨幣、搭建虛擬貨幣資金盤詐騙被抓怎么判刑?
張洪強律師經驗總結,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復制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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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發行、銷售虛擬貨幣、礦機,利用虛擬貨幣融資的犯罪風險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問題1、發行虛擬貨幣是否違法?
在我國境內不允許虛擬貨幣的場內、場外發行,目前在國內發行、場外發行數字貨幣都是違法的。
問題2:發行虛擬貨幣、利用虛擬貨幣融資違反的法律有哪些?被調查后會被判刑嗎?
利用虛擬貨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的案件屬于新型網絡犯罪,存在取證難、定性難的問題,即使被立案調查,最終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案。
首先:定性難,定性爭議大。
虛擬貨幣涉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案件,多以各種合法形式掩蓋,表現形式多樣,真實項目與虛假承諾、正常交易與違規操作交織混合,行為人往往在代幣交易的基礎上附加設計了各種交易條件、交易規則,使得案件事實錯綜復雜,具有很強隱蔽性,迷惑性,對該類案件的打擊取證、司法認定存在諸多問題。
目前,針對數字貨幣,我國并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或行政法規,“九四公告”與《關于防范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既不屬于行政法規,也不是法律,其僅是各主管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具有規范效力,但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文本。
其次,取證難。
虛擬貨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案件涉案人數眾多、民刑法律關系交織、涉案財產來源去向多元化,在加上涉案人員一般具有一定的反偵察能力,電子證據容易被刪除、修改,導致眾多電子證據、書證、財務數據存在被銷毀、刪改、隱匿、偽造的可能性。
問題3:發行、銷售虛擬貨幣,利用區塊鏈名義融資的高風險行為有哪些?
①發行沒有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通過直播間、股票交流群、微信群等各種渠道誘導投資者在虛假黑平臺進行投資,誘導入金、喊單、鎖倉、不讓出金、后臺操縱等方式讓客戶虧損,涉嫌詐騙罪。
②以研發新區塊鏈幣種為名,吸引投資人金融交易,承諾以還本付息等形式給予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或者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③發行沒有價值、虛假流通幣種,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全部或者大部分集資款沒有用于正常經營的,涉嫌集資詐騙罪。
④在發行銷售虛擬貨幣的過程中,以承諾高收益為誘餌,引誘他人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取得會員資格,引誘已有會員發展其他人購買一定數量的“虛擬貨幣”作為下線,并計算報酬,達到參與人員 30 人以上且層級 3 級以上的,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⑤以發行虛擬貨幣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問題4、發行虛擬貨幣被抓判幾年?利用虛擬貨幣融資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傳銷犯罪怎么判刑?具體定罪量刑標準。
①涉嫌詐騙罪:詐騙犯罪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犯罪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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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如何化解風險 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新事物、新技術的推廣必然會伴隨陣痛的產生,互聯網金融創新,地獄與天堂一步之遙。只有掌握區塊鏈、虛擬貨幣相關的政策、重視化解犯罪風險,合法合規,預防和防范相關的刑事法律風險,才能走的長遠,否則,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獄之災。
作為研究幣圈的律師,我們探索了很多化解風險的方法,但無論哪一種設計,在真正執行過程中都有可能走樣,即使那些真正想認真做事的項目方,為了幣價也不得不通過資本市場的各種套路來托市,一旦發了幣,項目方實際上被幣價綁架了,尤其是那些經驗不足或財力不足的項目方,慢慢的就偏離了初衷。
由于目前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融資犯罪活動特征呈多樣性特點,非法集資、傳銷、非法經營、詐騙等犯罪互相交織疊加,真實項目與虛假承諾、正常交易與違規操作交織混合,并且行為人也往往在代幣交易的基礎上附加設計了各種交易條件、交易規則,使得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掌握專業的知識和經驗技巧,不能拘泥形式,要穿透這些復雜的形式,識別底層資產、資金流和投資者的情況,以專業的知識和經驗為被告人爭取到無罪和罪輕的處罰。
下面,我就介紹一下化解相關風險的常用有效方法:
一、從價值認定上化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風險。
虛擬貨幣項目是否涉嫌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的一個關鍵標準在于是否有實質產品和價值。要想化解風險,首先考慮的就是爭取將涉案的區塊鏈項目、發行的虛擬貨幣、通證認定為具有一定的技術價值、流通價值,而非毫無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
如何證明發行的不是空氣幣?項目虛假的認定標準是假到什么程度?這些都是我們在辦理案件時會遇到的問題。
我們一定要注意,區塊鏈領域對于空氣幣的界定并不清晰,項目破發甚至幣價歸零不代表就是構成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犯罪。
我們律師要熟練掌握空氣幣的認定標準,需要對區塊鏈或涉及行業有比較高的認知,從項目內容、發展規劃、團隊成員、Token發行方案以及代幣總量、發行方案、團隊持幣比例、投資人占比等方面入手,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爭取認定為不是毫無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
①從目的上看:目的是圈錢還是項目運營。僅披著區塊鏈的外衣,不以落地為目的、只想發幣的項目是有極大風險的。
②項目失敗的原因:爭取認定為現有的技術條件、資源要素不匹配,使之無法實現落地,團隊技實力不強,項目遭到攻擊,而造成的失敗。
③從幣價來看,價值是否已經歸零或正在歸零。
④項目是否還在繼續進行,是否出現停更的現象,是否出現代碼無人寫、人員跑路等。
⑤項目是否被交易平臺下架。
⑥幣價是正常的波動還是被操控?漲跌是否正常?
⑦項目運行過程中是否有真正有價值的資產投入,尤其是法幣資產,即審查通證的定價基準。
⑧是否采用區塊鏈技術,是否開源、是否有白皮書和應用場景。
⑨社區所談論的話題核心是技術、還是幣價;項目的技術進展、市場表現等,從而進行綜合的判斷。
⑩Token(代幣)在整個生態中作用是什么?是否能形成完善的流通體系。
此外,在一些銷售挖礦機的案件中,發幣方宣傳的挖礦機不僅具備挖礦功能,同時還兼具“云存儲”功能,雖然疑似為商家為規避犯罪而實施的“障眼法”,但從公平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角度出發,應當考慮該云存儲功能是否也具備一定市場價值,故對于此類行為在計算犯罪金額時應當酌情剔除挖礦設備并非完全服務于犯罪的功能價值。
二、從發行模式、運作模式、交易規則上化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風險。
1、從“四性”上化解非法集資風險。
各種借區塊鏈技術名義,以發行投資“數字貨幣”“虛擬資產”“各種代幣”加上“通證”等方式,符合“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與利誘性”時,即可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
要想化解虛擬貨幣項目非法集資的風險主要是從該“四性”上化解。
(1)從非法性上化解:
非法性是指“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發行某虛擬貨幣的行為,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如果將發行虛擬貨幣的行為認定為一種融資行為,那該行為是不可能取得批準的,因此是違法的。
依據是2017年9月4日,七部委發文指出,ICO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如果經過一系列操作,將發行虛擬幣的行為變成一種銷售或投資行為,則有可能從“非法性”化解發行虛擬幣的非法集資的風險。
在虛擬貨幣的發行、發售過程中,如何在代幣交易的基礎上附加設計各種交易條件、交易規則、采取何種模式才能將客戶的資金認定為購買行為和投資行為是行業內的人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問題。
例如,在有些案件中,發行方會以某種有一定價值的實物例如茶葉、房產、古錢幣、郵票等作為虛擬幣的本位資產設置抵押,在此種情況下參與人購買虛擬幣的行為到底是一種購買還是自擔風險的投資,將會成為案件定性的關鍵問題。
此外,我們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還要特別注意,通過公開的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對自己手中的貨幣進行拋售,其是通過對手中虛擬貨幣的發行和控制獲取的相關資金,投資人只是把錢交付給了另一個投資者,集資人套現的過程,本身也是一種二級市場的交易行為,這種資金與投資人的集資款有著天然區別。
(2)從利誘性上化解:
對于一個區塊鏈、虛擬貨幣項目是否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依據就是是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在一些案件中,項目方、融資方、出售方為了規避“利誘性”風險,一般不會承諾保本付息,而是讓虛擬幣在相關的電子貨幣市場自由交易和流通,投資人、參與人天然的知道這種所謂的“貨幣”是有風險的,是不可能保證像存款一樣“保本付息”的。
在化解“利誘性”風險時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①在虛擬幣的發行前、發售中及發行后,項目方、融資方和出售方是否存在公開承諾保本付息的行為。涉案公司是否有相關的價格保證和高額回報承諾,比如約定以成本價回購。
②涉案的虛擬貨幣在相關的電子貨幣市場是否能自由交易和流通,是否有風險提示。在宣傳文件中是否具有風險提示、承諾還本付息或足以使社會公眾誤解無風險的宣傳用語。
③要注意“明確承諾”與“變相承諾”、“暗示承諾”的區別。在一些案件中,司法機關對利誘性的認定擴大到“暗示”或者“變相”的做法,容易將經濟活動的“回報預期的固定性”與“利誘性的承諾”相混同。常見的被認定為“變相承諾”、“暗示承諾”的高風險行為是我們需要特別注意和掌握的。
④以房產、茶葉或者其他實物作為虛擬幣本位抵押的,是否構成一種保本付息的承諾,這很難證明,也是取證機關的重點取證方向。對此的否定理由我們應該熟練的掌握。
⑤首次礦機發行 ( IMO) 中,投資者購買礦機后是否能挖掘到相應的代幣進而獲利,并不完全依賴于發售者的承諾及經營行為,還需要投資者付出算力生成代幣,投資者若將礦機棄置一旁不去操作,則當然無法獲利,故不同于 “保本保息” 等典型的利誘性特征。除非 IMO 發行人同時承諾提供擔保、回購、代 “挖礦” 等保證投資者獲利的措施,難以認定單純的 IMO 符合利誘性。
(3)從公開性和社會性上化解:即是否對社會公眾進行公開宣傳并吸收資金。
項目方在發行代幣融資之前一般會在網絡發行相關代幣項目的白皮書,之后還會在線上與線下進行一系列的宣傳活動,介紹代幣的運行模式、發行價格等內容。所以說,ICO代幣發行融資一般均符合“公開性與社會性”的特征。
一些區塊鏈項目ICO的行為為了規避“非法集資”的風險,在境外國家設立基金會,搭建海外架構,在發幣時,采取首次售賣批發給“私募機構”,再由私募機構售賣給不同的C端客戶,利用二級、三級分銷商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但是,如果這種ICO所發行的幣成為“空氣幣”或者發行人跑路的情況下,是會出現其他刑事風險的,這是我們要注意的。
2、從宣傳方式、虛假宣傳、對賭狀態、進出金控制、誘導操作、平臺操控、杠桿程度、虧損資金流向等角度化解詐騙罪風險。
發行虛擬貨幣涉嫌詐騙罪的,主要是指:發行沒有價值的空氣幣山寨幣、搭建虛假的虛擬貨幣交易平臺或APP,通過直播間、微信群等各種渠道誘導投資者在虛假黑平臺進行投資,誘導入金、喊單、鎖倉、不讓出金、后臺操縱、拉盤控盤砸盤等方式讓客戶虧損,平臺通過高買低賣,高頻交易等惡意操作程序侵占參與者財產,或者通過宕機、拔網線、凍結資產等手段使交易突然停滯,參與杠桿交易的參與者因無法主動平倉引發爆倉而造成損失等。
(1)存在虛假宣傳誘導投資數字貨幣交易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營銷過程中存在夸大的虛假宣傳不一定就必然構成詐騙罪。關鍵要看是否給投資人錯誤的認知。事實上,大部分投資者都知道虛擬貨幣資金盤沒有造血能力,屬于零和博弈的游戲,但用戶在追求高回報的誘惑下,往往存僥幸心理,容易忽略風險,相信自己不是最后一棒的接盤者。很多人對銷售人員的承諾根本就不相信,是基于自己對數字貨幣的認知來投資。例如有些客戶明知是虛擬貨幣資金盤,但抱著薅羊毛的心態入金,結果產生了虧損就去公安機關報案說被詐騙了,對于很多投資者“漲就是區塊鏈革命,跌就是龐氏騙局”的心態是我們尤其要注意的問題。
(2)采取對賭賭模式不一定就構成詐騙犯罪。我國法律對對賭商業盈利模式尚無明文規定,很多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符合標準化合約的性質,公開集中交易,并以保證金作擔保,以對賭方式完成交易,均符合期貨的基本形式,因此,不宜將對賭商業盈利模式本身認定為非法行為。僅隱瞞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對賭關系,我認為尚未達到詐騙罪語義中的欺詐,因不排除部分平臺希望通過開展對賭合約業務的經營行為,在運營中遵守對賭的公平原則,這與詐騙罪直接騙取對方財物的方式應有所區別。
(3)頻繁操作誘導、反向建議、高杠桿、重倉的誘導的行為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鼓動、誘導高頻交易以及提供反向建議只能影響客戶的判斷,而不能必然導致對此遵循,即使遵循也可能出現未虧損反而盈利的情況。因此,對沒有事先預知行情,沒有操控交易軟件的反向建議操作,與損失亦不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況且客戶具有交易自主性、不能排除部分交易是未受上述的影響而自主決定的。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通過受到反向建議等誘導的客戶虧損人數、金額、次數、頻率與自主操作的客戶相應數據做出對比,增加切斷因果關系的說服力。
(4)漲跌是否真實、平臺大盤的漲跌是否與市場真實數據一致,如果是通過真實信息誘導客戶交易實現的,不能直接認定為詐騙。如果平臺方沒有直接控制漲跌,資金投入也是真實的,是否構成詐騙罪就需要分析其中立性。
(5)杠桿是否合理。金融市場允許一定的杠桿差距,但如果平臺提供了過度的金融杠桿,其資金能力無法實現,就有被認定為詐騙的可能。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審查以下證據:
①如果平臺沒有崩盤,就需要查明平臺的資金能力與平臺資金數據之間的差距,查證的范圍限于使用杠桿的客戶。
②如果平臺已經崩盤,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查明使用杠桿工具獲利的客戶的真實出金情況。
3、從銷售模式設計、銷售渠道搭建、利潤分配方式上化解傳銷罪風險。對涉案的新型商業模式、上下線之間涉及的法律關系、返利獎金制度給出合理的、讓人信服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解釋。
創業者在設計銷售模式、搭建銷售渠道、設計利潤分配方式時,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傳銷的流言蜚語甚至司法指控,尤其是在電子商務領域,網絡傳銷與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容易出現界限不清,一個新的商業模式到底是傳銷、直銷還是創新,有時候很難認定,網絡環境下可以把入門費、 拉人頭 、 層級等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包裝和改頭換面 , 讓人難以分辨,我遇到很多企業的經營模式似乎一直在制度創新和隱蔽傳銷之間來回游離,在很多案件中很難區分合法的互聯網企業與傳銷組織(金融創新與網絡傳銷)。
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爭取將模式的定性爭取為多層次直銷、裂變營銷、抽成營銷等新型商業模式。在改變商業模式定性時。律師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證明涉案的虛擬幣有價值。包括技術價值和流通價值,這一部分上面已經說過,就不在多說。
(2)要證明沒有收取入門費。
要把一個活動定性為傳銷活動,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傳銷組織收取了入門費,并且收取的入門費是傳銷組織的主要經濟來源。我們一定要注意,在很多案件中,公安以及檢察院會把會員繳納的保證金、 項目資金,消費款、會員費、加盟費等費用算做收取的入門費,我們律師在辦案時,要從繳納費用的低額 、自愿 、多次等形式上入手, 從本質的角度進行分析, 想辦法證明繳納的費用是商品交易本身所必須的 ,不是取得入門的資格條件,我們要證明涉案組織有盈利能力,繳納的‘入門費’不是返利或分紅的主要來源 , 據此來否定繳納的這些費用屬于 “入門費 ”。
(3)要證明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行為。
我們律師要從會員資格為自愿取得,發展“下線”未受強迫,不發展“下線”(個人使用)完全隨意等角度,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存在引誘脅迫他人參加的行為。
此外,我們律師還要證明參與人員是否具有退款保障和退出自由,律師在辦案時要重點注意書面材料上是否寫明諸如“保證金可以退還”等內容,是否設立了冷靜期,參與人員是否享有在冷靜期內自由退出的權利,我們律師要重點審查傳銷組織與參與傳銷人員之間是否具有平等、自愿、公平的民事關系。
(4)審查是否存在上下線的層級結構,爭取將金字塔模式認定為營銷銷售模式而非傳銷組織中的層級結構。
銷售模式中的多層次銷售與傳銷中的層級結構很容易混淆,我們律師在辦案時,首先考慮的就是案件是否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上下線的層級結構,在網絡傳銷中,網絡傳銷組織就是一張無形的大網,擁有眾多 IP 地址、參與者操作地址、會員交費地址等等,領導者與參與者在網上聯系多用假名、昵稱,很難查實其錯綜復雜的身份關系,層級結構并不像傳統傳銷那樣明顯,組織結構都非常復雜,每個參與者在不同的位置和層級,很多參與者自己都搞不清楚自己的上線是誰,也搞不清楚自己在傳銷網絡中的位置,傳銷人員組成結構查不清,也就很難查清層級結構。
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一種情況就是在很多網絡傳銷案件中,會有 A、B 區的人為設置,打亂實際被發展人員的上下線關系 , 不同級別會員在網絡上的分布形狀也并非呈標準的 “ 金字塔 ” 形 , 而只是基部寬大 、 頂端窄小的特征 。律師要從層級結構的內涵出發, 看能否否認上下線的對應關系和層級認定,否認后進入人員給先進入人員輸送利益的特征。
(5)要證明不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要想辦法證明:
第一、要證明涉案組織的利潤來源、計酬或返利的資金來源不是來自收取的會員入門費。
第二、要證明每一層人員的計酬,不只是根據其發展的下線人員數量而定。
第三、要注意多重計酬模式混同的問題,從傳銷活動中剝離非傳銷那一部分的涉案金額。我們律師一定要重點注意傳銷活動的多樣性與摻雜性,很多傳銷組織為了掩人耳目,將其傳銷活動中加入了一定的商品或服務成分,使得傳銷行為和非傳銷行為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摻雜。
另外,檢察院會指控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設立一系列的獎勵制度來對下線返利,‘對碰獎’‘復銷獎’這些獎勵的名稱五花八門,我們律師必須對這些獎勵制度的規則深刻的理解,才能將這些獎勵制度進行合理的解釋。關于這一部分內容,我在《網絡傳銷怎么認定如何判刑》一文中已經詳細介紹過,有興趣的可以找來看看,這里就不在多說。
(6)改變個人角色定位。要爭取認定為一般投資者,如果不能認定為一般投資者,要爭取認定為不是組織者和管理者。如果被認定為組織者和管理者,要爭取認定其發展的下線人數不到30人,層級不到3級。
三、從主觀性上化解。
如果虛擬貨幣的項目方、融資方、出售方在發行、發售虛擬貨幣的過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則有可能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或詐騙罪。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虛擬貨幣非法集資、傳銷、詐騙類案件中“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存在難以認定的情況,對非法占有目的的判定,要考慮到其客觀性、特殊性,不能以客觀結果倒推主觀目的。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結合具體案情,綜合考量平臺的性質、平臺的經營和盈利模式、具體的交易手段、獲利來源及以交易完成后對待客戶的態度等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判斷,爭取將虛擬貨幣參與人員的主觀目的認定為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下兩種:
①只是想正常的商業獲利,賺取傭金、返利、手續費。
②只是想正常的融資做項目運營。
要注意出現以下七個方面的情況時,就有可能被被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②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③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④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此外,此類詐騙行為往往以看似合法運營的公司集團化協作運營,涉案人員的主觀故意更加錯綜復雜,很多非核心的工作人員以及業務人員是有可能不知道具體的業務模式,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掌握“明知”情形的認定標準,還要特別注意“推定明知”的幾種常見情形。對不同的參與主體,要以專業的知識和思維對努力為他們爭取到不“明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關于這方面我已經詳細說過多次就不在細說。
四、從證據上化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的犯罪風險。如果爭取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有可能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罪名不成立。
虛擬貨幣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案件屬于新型網絡犯罪,取證困難。電子證據容易滅失,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難以定罪。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首先就是要從事實和證據上入手,以最專業的思維來審查證據,看是否爭取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從以下幾個方面爭取事實不清。
①項目發行方、推廣方的組織架構等案件事實是否查清。
②項目背景是否基于區塊鏈技術,是否是空氣幣、山寨幣。項目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能落地,是否實際正常運營,是否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③宣傳推廣方式是否查清。在宣傳文件中是否具有風險提示、承諾還本付息或足以使社會公眾誤解無風險的宣傳用語,承諾的利息、收益或獎勵等,是否明顯超出行為人的盈利能力范圍。要重點審查是否有證據證明涉案公司宣稱過:只需做推廣宣傳,且無需投入時間、精力管理,就可從中獲相應的返利等表述,是否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進行宣傳,是否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等。這類宣傳資料證據是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之一。
④返利模式、計酬模式、獎勵制度設置是否查清。
⑤資金流向、虛擬幣流向是否查清。涉案款項投入生產經營活動的比例、是否按照預定或宣傳的用途使用資金。
⑥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基本信息(投資時間、投資金額、返款金額、損失金額、集資介紹人、介紹他人投資獲得的提成、會員人數、分布區域、上下線人數以及對應關系等事項是否查清。特別是未查獲到網站服務器的案件。
(2)從以下幾個方面爭取證據不足,不能形成證據鏈。
很多人被抓以后,聲稱自己與項目方、發行方、非法網站、APP、犯罪團伙沒有任何關系,對于此種情況,我們要特別注意,以最專業的思維來審查證據,看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完整證據鏈,看能否從證據上化解相關風險。
首先,審查人員鏈的證據。
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的原因是因為同案犯的供述、指認,我們首先要審查關聯性證據,看能否將被告人從犯罪鏈條上分離出來。
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在資金平臺系統、網站模板、制度規劃、廣告宣傳、策劃包裝、資金流轉等各個環節均有“市場化服務”,形成了一整套專業化、產業化犯罪鏈條。形成了發幣項目方、外包人員、資金盤盤主、數字貨幣場外交易員、礦機外包商、資金盤APP開發技術人員、分析師、帶單師等黑色鏈條,要想查清組織架構不是容易的事。
在我們遇到的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與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認識,可能只是網友,互相之間連真實名字都不知道。有時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鏈是有難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只抓獲產業鏈一個環節上的犯罪嫌疑人,從這些被抓獲的嫌疑人這里找證據指向其他環節的人,這就是我所說的網絡犯罪中“由人到人”證據指向。
隨著網絡黑產從業者反偵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機關在取證時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證據鏈越來越困難,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掌握虛擬貨幣網絡犯罪行為人之間意思聯絡形式多樣化、聯絡主體虛擬化、共同行為模糊化的特點,審查關于“人員鏈”的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的問題,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
主要審查以下證據:
①同案犯口供指認、上家或下家的證言。要重點注意口供反復以及不能相互吻合的問題。
②聊天軟件的證據:要重點注意,微信、qq黑號無法關聯的問題以及境外聊天軟件的問題,我們在案件中遇到的境外聊天軟件如蝙蝠、飛機、whatsapp、sig等,這些境外聊天服務器在境外,直接用ID登錄,不需要綁定任何身份信息,極致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雙向撤回、刪除聊天信息,這些都使得從證據上形成“由人到人”的證據鏈非常困難。對聊天記錄中某一句或某幾句不利的內容如何質證以及取證過程的程序合法性的問題是我們重點要關注和掌握的。
其次,審查虛擬貨幣賬戶、錢包地址、IP地址等網絡痕跡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聯性證據。如果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則有可能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犯罪行為有關。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需要注意,由于虛擬貨幣具有具有強匿名特點,持有者信息則為公鑰與私鑰字符串,系統生成的不同賬戶、地址不存在關聯性。在這種特性之下,用戶的真實身份很難去追蹤和驗證。盡管用戶在區塊鏈網絡中的行為都是公開透明的,憑借這些交易行為確實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技術來對交易雙方的真實身份進行推斷,但這種方式的推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容易找到辯護的空間。
我們主要審查以下虛擬貨幣的流轉證據:
①幣安、火幣網、OKEX等交易平臺調取的賬戶注冊信息、充幣交易信息、提幣交易信息以及內部交易信息。
②通過計算機、手機及云取證方式獲取以及分析的錢包地址關聯的用戶信息,例如郵箱名稱、微博賬戶、qq登錄ip等。
③從扣押的電腦、手機、移動硬盤等硬盤中提取恢復的電子數據以及分析鑒定報告。
④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數字貨幣地址、密鑰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記錄進行交易人員的虛擬地址分析。
⑤通過提幣地址對被告人數字貨幣進行追蹤服務報告。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通過對證據的質證,看是否形成數字貨幣賬戶、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①能否形成錢包地址與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設備的MAC地址對應關聯關系的證據鏈。我們注意使用tor、vpn的情況下有關IP地址的證據瑕疵以及關聯性的問題。我們一定要知道,僅有錢包地址,很難確定登錄ip,僅有IP地址也無法直接建立現實地點與行為人之間的關聯,無法簡單的認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證據印證,例如自己認罪,或者從手機電腦等硬盤中的數據網絡日志緩存日志等痕跡、QQ登錄信息、發帖信息、Cookie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證。
②能否形成數字貨幣流轉過程與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網絡信息、網絡痕跡形成對應或關聯關系的證據鏈。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僅僅是半匿名的,該協議并不知曉交易方真實姓名,但通過種種方法,仍可通過交易信息關聯到現實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不是因為錢包地址與真實身份產生了對應關系,而是因為交易過程中留下的各種網絡痕跡通過取證分析與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產生了關聯,我們律師在辯護時,要注意審查這些網絡痕跡取證的合法性,用專業的知識和技巧盡力審查他們之間的關聯性。
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掌握數字貨幣的匿名性、去中心化以及追溯的基本知識以及暗網和礦池取證的情況,掌握IP地址、網關地址、網絡日志、防火墻日志等相關網絡痕跡的取證以及質證技巧。關于這兩方面的內容我在比特幣追溯文章中已經詳細介紹了,這里就不在多說。
再次,審查資金流向、虛擬貨幣流向的證據,能否形成資金流向犯罪嫌疑人的閉合證據鏈。
資金流是破案的關鍵證據,很多案件就是通過對涉案資金的追溯,發現被害人的資金流入犯罪嫌疑人名下或持有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虛擬貨幣錢包等賬戶,最終找到被告人,但是因為一些反偵查手段的實施,例如使用黑卡、地下錢莊、跑分平臺、OTC場外交易、暗網等手段,使通過資金追溯找到被告人的難度越來越大。
我們必須掌握數字貨幣變現的風險點以及審查資金流相關證據的思維和方法,如果不能形成證據鏈,就有可能從證據上切斷涉案資金、數字貨幣的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與被告人的對應或關聯關系,就有爭取到不批捕、不公訴或者無罪的可能,例如在陜西毛某一案,第三級收款賬戶的錢如何轉出,以及尾號為TH5Y提幣地址如何變現都未查清,警方在補充偵查報告中,稱查清難度大,無法查清,便草草結案。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以最專業的思維重點審查以下涉及資金的證據,看能否找到證據的問題,使得涉及資金流轉的證據不能形成與被告人對應證據的證據鏈。
①被害人報案時提供的自己的打款的賬號、轉幣的錢包地址;
②被詐騙資金、數字貨幣的流轉情況以及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網游賬戶等的交易記錄和明細;
③數字貨幣最終提幣地址如何變現,變現后的資金流轉賬戶明細,通過提幣地址對被告人數字貨幣進行追蹤服務報告;
④涉案資金、數字貨幣流入的賬戶相關注冊開戶信息、銀行卡被扣押等信息的證據以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聯性的分析報告;
⑤取款記錄、憑證;
⑥針對第三方交易平臺、客戶端、相關移動設備以及所采用的資金流動的相關支付行為等的目標性電子數據;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下所有或持有的他人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數字貨幣錢包地址等的資金、幣的流入明細。
要注意黑卡、跑分平臺、網絡洗錢環節導致的證據鏈中端無法追溯的問題,要重點注意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暗網、混幣等是否導致虛擬貨幣交易網絡中斷的問題。
五、爭取認定為單位犯罪而非個人犯罪。如果認定為單位犯罪就可以大幅度的降低相關被告人的刑期。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可以根據單位設立的目的、利用虛擬幣融資的次數、頻度、持續時間、資金規模、資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況、單位進行正當經營的狀況以及犯罪活動的影響、后果等因素來爭取認定為單位犯罪。
六、從主從犯和情節上化解相關風險。
1、爭取認定為從犯。
2、從自首、坦白、退贓、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爭取取保候審、不公訴、緩刑、免于處罰等。
最后一項,我要說的是,此類案件涉及大量的專業知識,我們要想預防、化解相關的刑事犯罪風險,爭取到最輕的處罰,維護好合法權益,就必須掌握區塊鏈、數字貨幣、網絡支付、網絡黑灰產、電子取證等專業知識,這對我們律師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要求,要求我們必須掌握專業的知識和經驗技巧。
在文章的最后,我要說的是,都說區塊鏈技術是下一個風口,但區塊鏈金融江湖的水有多深,并不是每一位從業者以及投資者都搞得清楚,要想在區塊鏈和虛擬貨幣領域內創業和投資,要時刻保持頭腦冷靜、靈臺清明,不要迷失了本心,否則,這個行業帶給你的,可能不是財富而是災禍。
最后也希望我們律師能加強對這類新型犯罪的研究,能對該類新型犯罪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有益的探索,在區塊鏈虛擬貨幣相關行業走上法制化的過程中,貢獻我們的知識、力量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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