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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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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案外人異議適格主體】涉案不動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死亡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其法定繼承人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可以主張涉案不動產所有權以排除執行。
——(2020)粵執復6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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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債權文書/利害關系人/申請不予執行/不予受理】第三人以執行法院據以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所涉合同內容虛假損害其利益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執行法院審查案涉合同的真實性并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的,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受理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立案受理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該第三人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作為利害關系人就公證債權文書涉及的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0)粵執復80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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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利害關系人/適格主體】甲、乙均為同一案件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對甲持有的乙公司股權予以凍結。因甲、乙均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甲作為涉案股權實際權利人,如認為其權益受到損害,可以自己的名義提出執行異議。在甲對執行法院的前述行為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乙公司就上述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能夠提出執行異議的利害關系人范疇,其不是適格的異議主體。
——(2020)粵執復136號,合議庭: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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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強制執行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因此,執行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不以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等法律文書為條件。被執行人以其未收到執行通知為由主張執行法院對其采取執行措施違法,缺乏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136號,合議庭: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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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執行/事實認定/房產裝修】生效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涉案房產的購房款系被執行人受賄所得贓款,并在此基礎上判決追繳涉案房產的變價款。案外人主張涉案房產購房款由其支付,與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和判項不符,不予支持。涉案房產的裝修部分屬附著于涉案房產的不可分割部分,不能排除對涉案房產的執行。
——(2020)粵執復184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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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當事人雙方約定以“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核實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訊地址向債務人寄送核實函,債務人以未收到函件為由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不予支持。被執行人以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這一實體事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應在執行程序中解決,應告知其可另行提起訴訟。
——(2020)粵執復18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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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代償請求權/實體權利】生效仲裁裁決書裁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已經解除,被執行人對涉案場地限期清場并移交申請執行人。執行法院發出公告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將涉案場地清場完畢并移交給申請執行人的執行行為并未超出執行依據裁決內容。次承租人若想繼續使用租賃場地,應與申請執行人協商或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其是否享有代償請求權,屬實體權利的判斷,不屬于執行程序審查范圍。
——(2019)粵執復391號,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8
【合并拍賣】通過司法網絡平臺拍賣、變賣多項執行財產的,仍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并拍賣。
——(2020)粵執復400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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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執行/共有財產/獨立產權/分割執行】案涉執行標的物系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共有的多套房產,各套房產均有獨立產權,在執行中具備分割條件。執行法院可經法定程序對上述房產評估價值后,征詢當事人對實物的分割意見;經分割確定為被執行人的房產以及無法實物分割的房產,執行法院依法予以變價并沒收被執行人應得款項。對其他房產可不再采取執行措施,以節約司法資源,更好地保護案外人的物權,防止加重案外共有權人不必要的負擔。
——(2020)粵執復408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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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并未規定以物抵債一律須經全體債權人同意,司法拍賣流拍后,部分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并不妨礙其他債權人提出以物抵債申請并承受抵債財產。
——(2020)粵執復477號,合議庭: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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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識別/真實意思表示】執行法院應當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的“異議”內容進行識別、定性和歸類。被執行人反映身份被盜用,其和申請執行人無債權債務關系,屬于對作為執行依據的仲裁裁決不服,對此,法律規定了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救濟途徑。被執行人及其代理人屬于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群眾,對其提出的“撤銷執行案件”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直接識別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從而使執行救濟程序更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也更能從實質上解決糾紛,而不應僅僅因為申請書中有“異議”二字,就定性為執行異議,立案審查并裁定駁回,同時要申請人再另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
——(2020)粵執復516號,合議庭:胡志超(承辦人)、楊明哲、徐曾滄;法官助理:吳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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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拍賣財產/行政服務職能】涉案土地和房屋目前雖用于港澳貨運車輛查驗通關業務,具有行政服務性質,但不屬于法律禁止采取執行措施的財產,執行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拍賣。復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主張競得者應履行被執行人和其簽訂的《合同書》中的各項義務,維持涉案標的物的行政服務職能,其可就此同相關當事人協商,或向執行法院反映情況,爭取最能維護自己權益的執行方案,但以此要求停止拍賣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520號,合議庭:胡志超(承辦人)、楊明哲、徐曾滄;法官助理:吳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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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執行/同居生活/共有確認】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曾同居生活并育有兩個子女,其雖能提供證據證明涉案房產的首付款、銀行貸款由其個人銀行賬戶支出,但是涉案房產登記的權屬人、首付款收據上的付款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貸款合同的貸款人均為案外人和被執行人二人,應當認定涉案房產屬于二人共有,案外人主張涉案房產的全部產權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2020)粵執復609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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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期限/拍賣程序終結】涉案房產拍賣成交裁定已經送達買受人,拍賣程序已經終結,在此之后復議申請人以其享有租賃權為由請求繼續使用涉案房產,已經超過司法解釋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期限,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其此項異議申請并無不當。復議申請人因此所受損失,可依租賃合同另循法定途徑向原出租人主張。
——(2020)粵執復611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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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訴訟保全/送達】執行法院在訴訟保全階段已經到協助執行單位住所地送達保全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仍然按照保全送達地址郵寄送達執行裁定和協助通知書,若協助執行單位拒絕簽收,導致法律文書未被實際接收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執行裁定和協助通知書應當視為有效送達。協助執行單位以未收到執行裁定和協助通知書為由,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不予支持。
——(2020)粵執監8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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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終結復議審查】被執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且拒不報告財產被執行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后,將執行款匯入執行法院賬戶但未告知該院,且在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時亦未向執行法院說明其已履行義務的事實,導致執行法院駁回其糾正失信名單的申請。被執行人對該駁回決定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撤銷該駁回決定。復議審查期間,執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的事實,遂又作出決定將被執行人從失信名單中刪除,即執行法院之前作出的駁回糾正申請的決定已經被該院自行糾正,這意味著被執行人復議請求撤銷的對象已經失去法律效力,不存在撤銷或者維持的問題。在此情況下,復議審查法院仍然決定維持原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明顯失當,應當終結復議審查。
——(2020)粵執監15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李焱輝、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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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變更申請執行人】原債權人在以自己名義申請執行時,已將債權轉讓給他人,但并未向執行法院披露相關事實,執行法院受理該執行申請并將其列為申請執行人并無不當。執行法院在變更新的債權受讓人為申請執行人時,被執行人以原申請執行人并非真正權利人,執行立案錯誤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因債權轉讓是轉讓雙方之間的權利處置和安排問題,受讓方對此無異議,且對債務人履行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的情況下,對被執行人的異議理由不予支持。
——(2020)粵執監42號,合議庭: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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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刑執行/贈與/排除執行】簽訂贈與合同后,涉案房產并未從被執行人更名登記至受贈人名下,物權尚未轉移,贈與物尚未交付,受贈人并不享有涉案房產的物權。且該贈與亦不屬于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和經公證的贈與合同,受贈人亦不享有涉案房產的交付請求權。因此,受贈人就贈與涉案房產的合同權利,并不能排除刑事追繳強制執行。
——(2020)粵執監67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法官助理: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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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斌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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