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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9年8月7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培訓協議》,約定:學員姓名XXX,課程費用22,560元,標準總課時(不含贈課)120課時,贈送課時120課時,報名常規科目為小學數學、小學語文,一課時等于45分鐘,乙方獲贈禮品名稱120課時及以上VIP大禮包價值1,268元。合同第四條第3項約定,乙方申請退費的,甲方收取乙方已完成授課課程部分的費用,將退回乙方未完成授課課程部分的費用,另外如乙方有獲贈禮品的,甲方還將按照約定扣除對應禮品價格.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支付課程費用22,560元的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將每課時時間由45分鐘調整為40分鐘。但自2021年7月開始,被告停止為原告提供課時服務,尚有164.5課時(每課時40分鐘)未使用。庭審中,原告表示其尚未將獲贈的海風智學派智能手寫板寄回被告,同意在退費金額中予以扣除。因被告未退還剩余課時費用,遂涉訴。
法院判決:一、原告與被告A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簽訂的《一對一學科培優課程培訓協議》于2021年1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未完成授課課程部分費用1,477.02元;
三、被告A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損失11,280.60元。
法理分析:一、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培訓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但被告未按約足額提供培訓服務顯屬違約,
2、 因繳納稅費屬于辦理過戶手續的前置條件,在雙方對增值稅由誰承擔的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合同自然無法繼續履行,并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雙方均不構成違約。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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