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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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5年7月,原告與上海云利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泗涇鎮祥嚴路258弄的綠地云雅園小區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為多層3.80元每月每平方米;物業服務費用按季交納,業主應在每季度首月5號前履行交納義務,逾期交納的,按日千分之三加收滯納金。合同另對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2018年10月、2020年8月,原告兩次與上海云利置業有限公司續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欣周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業服務費16,583.04元;
法理分析:物業服務是物業服務企業依照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包括環境衛生、綠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項目的有償服務行為。本案中,原告與上海云利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體現了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對作為該小區業主的被告具有約束力。原告依合同約定對綠地云雅園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被告作為該小區的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現被告未依約向原告支付系爭房屋自2018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物業服務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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