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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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7月29日,原告與A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約定A公司向原告購買閥門,并約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2020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責任書》,被告承諾原告與A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所有產品采購、發貨售后等義務由被告負擔,所有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在任何時間都由被告負責,產品的合同糾紛由被告負責,和原告無關。原告與A公司簽訂合同后,A公司向原告支付了貨款190,000元,原告收到上述190,000元貨款后即支付給了被告。涉案產品亦由被告向A公司進行交付,但經驗收,產品存在質量問題。2020年12月1日,A公司以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起訴原告,經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在調解過程中,原告將調解方案告知了被告,被告并未提出異議。最終原告與A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為解除原告與A公司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原告向A公司退回貨款155,000元,并運回涉案閥門。后原告履行了民事調解書義務,實際向A公司退回貨款149,840元并運回涉案閥門
法院判決:被告上海南固閥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禹格工業設備有限公司款項149,840元。
法理分析: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責任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其承諾的義務。原告與A公司之間的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經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調解并出具民事調解書,原告已實際向A公司退款149,840元,依據被告出具的《責任書》,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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