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警方接舉報稱,男子王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好友發送淫穢小視頻。民警對其手機內容進行提取,經技術鑒定查明,其多次向多人發送淫穢信息,其好友接收后進行轉發。王某辯解稱,自己沒有牟利,只是和好友進行“交流”。目前,王某等5人已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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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淫穢物品”?
關于淫穢物品的范圍,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通過上述刑事法律規定可知,“淫穢”不同于“色情”,更不同于“人體藝術”,需要具體分析法治客體。
二、傳播淫穢信息的行政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三、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如何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因此,無論是通過何種途徑傳播淫穢信息,均應受到拘留、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傳播淫穢物品罪?
如果實施傳播淫穢物品(信息載體)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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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淫穢”刑事責任的立案追責標準?
(一)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的立案追訴標準規定如下:
第八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300至600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2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2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八十二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復制、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注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本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嚴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刊號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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