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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兩會將至,代表委員提案議案又熱了起來。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律師,將于今年兩會提交《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的提案。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
當年的流氓罪,特別是其中的“其他流氓活動”罪名抽象、罪狀模糊,在嚴打之類活動中超級“好用”,但選擇性司法問題極其嚴重,有人甚至因此談戀愛次數多就被判死刑。
1997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分裂出了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制猥褻、侮辱罪,以及聚眾淫亂罪等多個罪名。
這當然是立法的進步,但在20多年司法實踐中,除了強制猥褻、侮辱罪相對明確之外,其他從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罪名,依然具有罪名抽象、罪狀模糊的特點,特別是尋釁滋事罪。
事實上,社會生活中的尋釁滋事罪與經濟社會中的非法經營罪,在法律學界已被熱議多時。
無論是立法條文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這兩個罪名都日益呈現出“口袋罪”特征。
具體說就是,罪名具有高度概括性,罪狀上使用彈性條款,表現出明顯的不確定性,且與多個其他罪名存在競合,構成類似“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成為“兜底性罪名”。
而且,如果構成其他罪名,最低刑很多都是三年以下;相反,不能構成其他罪名,以“口袋罪”兜底,最低卻是五年以下,刑罰反而更重了。
對社會公眾來說,“口袋罪”不具有法律指引功能,因為你都沒法具體知道,什么叫尋釁滋事,什么叫非法經營。社會生活日趨豐富,無限的新東西都可以納入這兩個“口袋”之中。
一個人構不構成犯罪,似乎不再是刑法說了算,想定罪就定罪,不想定罪就不定罪。這極大地傷害了公眾的法治情感,給人以強烈的權大于法之感。
對司法機關來說,“口袋罪”甚至不具備裁判功能,只具備權力干預司法的功能,被大量司法濫用或者選擇性適用。
一個小小的鎮干部,都可以對他人高喊“有一百種方法刑事你”,該說法雖然略顯夸張,但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口袋罪”的存在,無疑大大增強了類似說法的可信度,很多任性的權力真就是這么干的。
罪刑法定是刑法最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之一,它對于罪刑法定司法化具有重要意義。
從立法技術上說,刑法的明確性只能是相對的。我國采用司法解釋方式對兜底性條款加以規定,就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明確化的因應之道。
但是,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等“口袋罪”,本身與其他罪名存在競合,嚴重的情況下,可以由其他罪名涵攝;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也有規定,不嚴重的情況下,雖不構成犯罪,依然屬于違法,可以行政處罰。
總之,取消“口袋罪”不會導致出現法律空白,反而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更能增強刑法的明確性,進而杜絕選擇性司法,實現刑法的保護任務和保障機能。
作者簡介:舒圣祥,執業律師,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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