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理游戲幣充值怎么判刑?倒賣棋牌類游戲游戲幣從中賺取差價怎么判刑?游戲代充合法嗎,被抓構成什么犯罪判幾年?銀商工作室為賭博游戲上下分的老板員工判多少年?
本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銀商、游戲充值代理的風險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第二部分:銀商、游戲代充被抓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第三部分:如何降低罰金、避免合法財產被沒收。
經常有人向我我咨詢,游戲幣代理倒賣游戲金幣賺差價構成犯罪嗎?給網絡游戲做充值代理違法嗎?銀商工作室為賭客上下分被抓怎么判刑判幾年等問題,由于此類銀商類犯罪是新型犯罪,存在取證難、定性難的問題,很多人不知道該如何爭取無罪和罪輕的處罰,這里我就講一下這一類案件的處理技巧和思路。
張洪強律師經驗分享,禁止轉載復制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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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游戲的銀商、充值代理多如牛毛,被刑事立案的很少,即使有些被公安機關立案的,也有很多因為證據不足撤案的,被判刑的更少,這讓很多人對銀商、充值代理、倒賣游戲幣的性質產生誤解,認為是灰色地帶,沒有犯罪風險,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作為銀商、充值代理,千萬不要高估自己的避險能力,忽視了這其中的刑事犯罪風險,倒賣游戲幣做銀商、充值代理,稍微不慎,就有可能觸犯刑法。
第一部分:銀商的分類、刑事風險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一、銀商(幣商)的分類:
網絡游戲中的“銀商”或“銀子商”,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游戲為玩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幣(虛擬幣可能表現為各種點數、鉆石、游戲幣、積分等形式),以及提供虛擬幣與人民幣兌換和結算服務的中間商,或者為網絡游戲提供充值服務的代理。
根據我遇到的案件情況,我將銀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賺取差價、服務費的銀商:倒賣各類游戲的游戲幣,低買高賣賺取差價,或者為各類網絡游戲(包括合法網絡游戲、賭博游戲、私服游戲等)做充值代理,賺取服務費。
2、購買賭博平臺的銀商賬號/充值代理權,接受賭客充值,為賭客上下分賺取差價和賭博平臺的獎勵或傭金,甚至成立工作室,搭建專門的支付平臺、跑分平臺等。
3、接受賭博平臺的指派,共謀的銀商,即官銀商,將從賭博平臺獲取的游戲幣出售給各級代理商或賭客。
二、銀商的刑事犯罪風險:
(1)網絡游戲的充值代理違法嗎?
1、明知是賭博游戲、私服游戲而為其擔任充值代理是違法的。
2、為合法網絡游戲做充值代理是否違法要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只是接受充值,不違法。
②如果涉及下分就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2)游戲幣代理商違法嗎?
1、明知是賭博、私服等違法游戲而倒賣游戲幣的,違法。
2、為合法網絡游戲做游戲幣代理商,是否違法分兩種情況:
①只是從游戲官方拿貨,銷售游戲幣的,不違法。
②如果涉及游戲幣的回購或者套現,有可能違法。
(3)銀商、游戲的充值代理構成犯罪的條件:
1、為游戲幣變現提供渠道。
2、與賭博平臺、私服共謀或接受賭博私服平臺指派。
3、明知是賭博游戲、私服平臺仍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三、銀商、游戲的充值代理涉嫌犯罪的罪名以及定罪量刑標準:
1、銀商、充值代理涉嫌開設賭場犯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判決5年以上有期徒刑。
2、銀商、充值代理涉嫌賭博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3、銀商、充值代理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部分:銀商被抓如何爭取無罪和最輕的處罰
此類犯罪是新型犯罪、取證難,定罪難,我們要掌握此類犯罪的定罪難點所在,掌握切斷證據鏈的技巧,用合法的思維和手段爭取到取保候審、不予公訴、罪名不成立及最輕的處罰。
一、從證據上爭取不立案、不批捕、罪名不成立和罪輕的處罰。
例如在案號為:寧六檢刑檢刑不訴[2021]Z66號案件中,被不起訴人張某甲和某游戲網站通謀,共同開設賭場的證據仍不充分,雖然公安機關指控張某出資100萬元購買充值設備并獲利50萬元,但最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
1、是否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銀商賬號、游戲賬號ID、充值端口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并使用。
銀商賬號、游戲賬號ID一般都不是實名制的qq、手機號等信息注冊或綁定,并且銀商賬號經常被買來買去,最終誰持有并使用該銀商賬號,有時難以查明。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辯解涉案的銀商賬號、充值端口不是自己的。
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首先要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內容,審查是否有可能切斷涉案的銀商賬號、充值端口與犯罪嫌疑人的對應和關聯性。律師在辦理案件時要審查相關賬戶的開戶信息、交易時間、轉賬金額、交易IP、MAC等證據。
2、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是否查清。
我們在辦理案件時,要看銀商、充值代理的交易網絡、交易行為以及資金流向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能否將被告人從游戲幣、賭資流轉的體系中分離出來。如果能,則有可能爭取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爭取到不立案、不批捕、罪名不成立和最輕的處罰。
銀商平臺收取結算的資金往往數額巨大且資金流向復雜,由于銀商平臺所實際控制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賬號繁多,偵查機關往往無法完成全部“追蹤”工作,參賭人員遍布全國各地甚至全球,身份難以確,并且參賭人員明知賭博違法,不愿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取證,無法追蹤線下交易信息,導致銀商的組織架構、交易網絡、資金流向難以查清,僅依賴游戲數據對銀商進行判別存在誤傷。
(1)游戲平臺服務器數據是否獲取,取證程序是否合法。很多此類案件銀商對接的游戲平臺的服務器在境外,偵查機關取得服務器數據難。
(2)是否存在資金賬目、資金交易、網絡信息、通訊信息數據等,要重點審查銀商平臺的資金量是否與買家賣家的記賬數量是否吻合。
①游戲幣的買家是誰,每筆交易的時間、金額。
②游戲幣實現流轉的方式否查清,例如一些網絡游戲通過逃跑或贈送的方式實現游戲幣的轉移交易,要審查是否形成流轉鏈條證據鏈,包括游戲玩家與銀商之間、上級銀商與下級銀商之間游戲籌碼的轉移證據鏈。
③人民幣的資金流轉證據鏈是否形成,是否與游戲幣流轉相互印證。
(3)銀商、充值代理控制的賬戶能否查清。
A、控制的具體賬戶能否查清。銀商、充值平臺可能綁定了大量銀行卡及微信、支付寶、拼多多、淘寶、虛擬幣等第三方支付賬戶,所控制的賬號往往隨時處于變動之中,不斷有收款碼被凍結,不斷有新的收款碼加入,要查清銀商平臺平臺以及充值代理涉案賬戶的數量以及存續期是很難的。例如某棋牌平臺案件,參賭人員的部分投注金額經銀行卡輾轉流入1564個支付寶賬戶,數量之多,使得查證、追蹤困難。
B、賬戶屬性能否查清:哪些賬戶是收單賬戶、哪些賬戶是清算賬戶、哪些賬戶是中轉過渡賬戶、下分賬戶。
C、賬戶主體能否查清。多是空殼公司和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或個人跑分賬戶,查清賬戶主體以及實際控制人有難度。
(4)資金來源是否查清、客戶是否查清。
3、是否有證據證明銀商、充值代理對應的游戲平臺具有賭博性質。
隨著網絡游戲的隱蔽性進一步增強,游戲平臺直接設置結算提現模塊的情形已經少見,因無法掌握平臺資金交易、勾結內容等證件情況,單憑供述和證言,難以有效證實游戲平臺為賭博平臺,并且有些銀商在案發時,其對接的平臺已經關閉不在運營,是很難證明一個不在運營的平臺是賭博平臺的。
對于娛樂游戲與賭博的區別、兌換虛擬貨幣“銀商”的定性均有爭議,在司法實務中并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從灰色地帶到賭博罪、開設賭場罪均有涉及。這就要求我們在辦理案件時需要熟練掌握網絡游戲與賭博網站的區別標準以及證據的證明要求,以及涉案網絡游戲的具體游戲規則,找到涉案游戲規則中的有利點和模糊地帶,用專業的思維和對證據的質證把握技巧爭取認定為合法的網絡游戲而非專門用于賭博的網站。關于這方面的知識和經驗我已經詳細介紹過,這里就不在重復。
二、從性質上爭取最輕的認定。
如果不能從證據上爭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爭取到不公訴和無罪,則要考慮爭取為最輕的性質認定,最常見的是爭取認定為處罰更輕的賭博罪或者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爭取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舉三個案例:
①謝某案,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意見,由開設賭場罪并更為處罰更輕的賭博罪。
謝某作為游戲幣代理商,為賭客上下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謝某某成立賭博網站共犯,要求以開設賭場罪判決,而法院判決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認定 被告人謝某與網站控制人就游戲幣兌換存在共謀,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共犯,最終按更輕的賭博罪定罪。
②呂某案,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意見,由開設賭場罪并更為處罰更輕的賭博罪。
呂某是為游戲玩家上下分的銀商,它的行為對象是游戲的玩家,并非賭博網站,最終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的公訴意見,法院認定檢察院起訴呂某構成開設賭場罪罪名不成立,呂某構成處罰更輕的賭博罪而非開設賭場罪。
③何某案,認定為處罰較輕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而非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
何某為某棋牌做充值代理,為賭客上下分,被湖南某區法院認定為幫信罪,主犯被判決10個月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爭取性質更輕的認定:
1、銀商、充值代理與賭博平臺之間是否存在共謀或指派關系。
2、銀商、充值代理服務的對象是賭客還是上游賭博網站。
3、銀商、充值代理的利潤來源是來自游戲幣的差價、收取的賭客充值的服務費,還是網站的傭金或返利。
第三部分:如何降低罰金、避免合法財產被沒收
充值金額、上下分金額、獲利金額的認定,不止關系到被告人刑期的高低,還關系到被告人罰金的高低、被追繳贓款的金額。
司法機關常用的認定金額的思路:對銀商、充值代理所控制的眾多賬戶以及賭博網站中的充值賬戶進行鑒定,根據各賬戶的流水金額計算賭資、違法所得金額。
我們律師在辯護時,一定要注意此類案件金額認定時常出現的問題,掌握專業的思維和技巧,爭取最低的金額認定,從而降低刑期、罰金和被追繳的金額。
1、非涉案平臺的金額不能認定為涉及本案金額。
很多銀商、充值代理可能為多個平臺提供服務,和上游網絡游戲以及博彩之間呈現一對多、多對多交叉服務態勢,銀商控制的賬戶資金來源復雜,可能來源于其他游戲平臺或賭博平臺的,如果辦案警方并未對其他平臺立案或偵查取證,則不能將被告人涉案賬戶里的金額流水全部算成涉案平臺的金額。
例如我去年辦理的浙江某銀商案件,警方凍結了被告人妻子名下銀行卡上千萬的資金,雖然被告人無法說明這些財產的來源,但警方亦沒有證據證實這些財產全部來源于他們偵辦的A銀商平臺的獲利,有證人證明被告人還涉及B銀商平臺和C銀商平臺,但辦案機關并沒有對B銀商平臺和C銀商平臺立案取證,最終辦案機關將這些財產解封。
2、正常的游戲玩家的充值金額、上分金額應該剔除。
①一部分玩家是單純的以“娛樂”目的而進行的充值,充值的目的或者為了購買游戲裝備或者為了達到更高等級的游戲玩家身份,由于其并不存在賭博的目的,其充值理應不屬于賭資,應予以扣除。
②在一些賭博平臺中,即存在賭博類游戲,也存在非賭博的娛樂性游戲,該類平臺的玩家,賬戶之間存在普通游戲玩家充值金額和賭客充值金額混同的情形,因此不能僅憑賬戶流水和余額來認定賭資的最終金額,需要根據參賭人員的ID對涉案金額予以篩選、比對、去重,對于那些參與合法游戲的充值金額應該予以識別,不能認定為賭資。
3、要注意以下情形對銀商涉案金額認定的影響:
①銀商自己購買游戲幣、或后臺數據中是否存在打入銀商自己控制小號的情形。
②是否存在銀商自己使用或者推廣贈送的情形。
③是否存在事后給買家返利的情況。
④是否存在幫客戶轉分、朋友借分、銀商之間互轉互借的情況。
1、被告人自己能否對相關資金以及流水給出相關解釋。
在計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時,舉證責任應由檢方承擔。我們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所得金額要看有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要看被告人自己涉案賬戶的財產是否有合理的相關解釋。
例如我在2019年處理的某平臺案件,偵查機關認定違法所得兩千余萬,最終只認定了七百余萬,還有在浙江處理的某平臺網絡犯罪案件,涉案金額降低了七千萬左右。
還有江西省張某案件,檢察院指控張某違法所得2800余萬,最終法院只認定張某的違法所得為984萬。
在判決書中,審判法官明確提及:“第四、被告人張某甲供述其開設的一個山貨店的年收入約200萬元,這部分收入也是存在被告人張某甲的賬戶上,還供述其父母的收入也在一起,具體多少,公訴機關也沒有證據證實;第五、被告人姜某甲、張某甲的購房等開支均由被告人張某甲的銀行賬戶支出。因此公訴機關的計算方式不能排除合法收入。以被告人姜某甲、張某甲在酷K、宜加電玩網絡游戲中分得的收入認定為其非法收入比較妥當。綜合4和5兩點,被告人姜某甲、張某甲分得非法收入984.3091萬元。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甲、張某甲的非法收入為2800余萬元不予支持,對被告人姜某甲、張某甲的辯稱及其辯護人意見予以采納。
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從被告人的行為情節上爭取最輕的處罰,例如爭取認定為從犯,爭取從自首、坦白、退贓、認罪認罰、預繳罰金等情節方面努力爭取檢察院不起訴、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等。
銀商、充值代理、第三方第四方支付等網絡支付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取證、審查逮捕、起訴、審判涉及的問題十分復雜,包括刑事管轄、立案條件和標準、證據的調取、收集、固定、證據的采信等由于相關程序性規定的不完善,辦案人員缺乏經驗,程序違法事項時有發生,甚至一些費勁周折獲取的證據,因程序嚴重違法而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加之這類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計算機、網絡、網絡大數據恢復、電子取證、虛擬幣、金融等專業知識,這都亟需律師提高自身法律素養和技術素養,并加強研究。只要我們律師加強對這類犯罪的研究學習,才能辦理好這類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用合法手段維護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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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洪強律師,禁止轉載復制剽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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