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120急救醫生,在院前搶救急癥患者時,因為沒有出借隨車攜帶的除顫儀被停職處理。
根據上海浦東新區衛健委的通報,患者發病后,現場核酸檢測的醫護人員很快趕到搶救數十分鐘,后因搶救無效患者死亡。此時正在該小區執行另一急癥患者急救的、已經準備送患者前往醫院的救護車被攔住,求助者要求借用車載除顫儀,醫生沒有同意出借,糾紛由此而起。
衛健委因此發出通報,令該醫生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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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去世令人悲痛,但急救醫生不出借車載除顫儀,也不無道理。
- 首先是車上就有急癥病人,而且是需要送醫院急救的病人,并非空車。
車載除顫儀,在這輛120急救車上是標配、必備,那確實不能隨意出借,何況車上還有急癥病人。隨車醫生并不能完全預測轉運過程中患者會不會出現心跳驟停。一旦出借除顫儀后車上的急癥病人發生意外,需要、而沒有除顫器搶救,那就完完全全是醫生的責任。因果關系成立,那就是醫療事故。兩邊都是人命,這位還在急救中,讓一線醫生如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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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車載心電除顫器不是AED。
AED,是掛在公共場所可以供非專業人員緊急搶救使用的自動體外除顫儀。儀器上面有說明,有涂好了導電糊的電極片,有自動識別心電、語音提示操作的功能。操作者只要把電極片貼到指定部位,根據語音提示操作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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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隨救護車攜帶的心電除顫儀,一般來說不是AED,而是專業醫用的除顫儀,有更多的功能和選擇,是需要醫護人員進行判斷和具體選擇的。即使是醫務人員操作,也是需要專業培訓的。而且雖然理論上說醫護人員都應該掌握使用,可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醫護人員,也還做不到人人都會使用,更不要說一位患者家屬了(不了解家屬的醫學背景)。
醫療儀器的操作,是需要資質的。這種醫用除顫器,電極和病人連接后,是要根據當時心電監護顯示的情況來操作的。不同的心電情況,需要選擇不同的工作模式、不同的除顫能量,操作手法,程序都有要求,稍有不慎,會出現其他損害和意外。比如心跳沒停,就不能隨便電擊;比如模式,如果是室速,就要求“同步”,如果是室顫,就要求“非同步”;還有,不同類型的儀器,選擇的除顫能量也不一樣,這些都需要經過專業培訓的醫生現場判斷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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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掌握醫用除顫器的使用方法,不僅無法操作,還會發生損傷和危險。因為除顫是要放電的,過程中也是會產熱的。操作不對,不僅除不了顫,還會燒傷皮膚、甚至電擊到旁人。這些也都是有教訓的。
我們就曾遇到過,患者在CT室心跳驟停,隨行醫生立即心臟按壓復蘇。急診醫生攜除顫器趕到現場后,電極板涂上導電糊放到胸壁,正準備除顫,醫生突然發現心電監護顯示心臟已復跳,除顫因此終止。可是,非專業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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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醫學資質的家屬,怎能放心借給醫用除顫器去操作呢?
考慮如果現場條件允許,解決的方法是急救醫生攜帶除顫器前去搶救。可車上就有急癥患者已經準備送院,這就使醫生和除顫器都分身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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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病人的病情,只能根據網上的說法簡單討論
按照網上的報道,需要借除顫器的患者,是哮喘發作。哮喘發作是現象,實際上哮喘有肺源性和心源性之分,這也是醫生經常要做鑒別的。如果是支氣管哮喘發作,致死性哮喘發病,在哮喘緩解不了、重度缺氧情況下,除顫器恐怕也無法奏效。而心源性哮喘,是說患者發生了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腫引起的哮喘,那一般是有嚴重的基礎心臟疾病的,一旦發作,提示病情嚴重,預后就是很不好的。除顫器固然重要,但還是需要綜合救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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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車上的患者,所患疾病網上眾說紛紜,有說是尿毒癥的,也有說是孕婦出血的。但無論是哪種情況,呼叫了急救,急救醫生接診后也認為是急癥需要轉送醫院,那就說明了病情,也提示需要保證好車載醫療設備齊全完好,以保證轉運途中安全。
通過這件事,提示一個在上海那樣的大城市努努力可以做到的解決方法,那就是AED進社區。
因為這件事的起因就是除顫儀。如果小區有了一臺甚至兩臺、三臺AED,這個問題就可以解決了,而且非專業人員就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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