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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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15年12月,A通過案外人陳某向B轉賬提供借款350,000元。2021年1月12日,B出具《借據》一份,明確(1)確認于2015年12月期間共計收訖A出借資金350,000元;(2)借款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0%計算,且借款期限延長至2021年3月31日止;(3)利息于借款到期當日一次性還本付息,如未能按期償付,B愿意按照借款本金10%支付違約金;(4)B愿意承擔A進行債權追索所產生之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等。2021年3月31日,借款期限屆滿,但B未予還本付息。
法院判決:一、被告B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A借款350,000元;
二、被告B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間借款期內利息183,750元;
三、被告B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借款逾期利息(以3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自2021年4月1日起計至借款實際清償日止);
四、被告B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違約金(以35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4%,自2021年4月1日起計至借款實際清償日止;違約金數額以35,000元為限)。
法理分析:A與B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B作為借款人負有還本付息義務。對于A訴請借款本金,B在《借據》中對于借款提供方式、借款金額均予明確,A亦提供相關轉賬記錄,故本院對該項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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