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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前后,這一個月時間,處理的訴訟調解案件不算特別多,有很多經驗分享,特別是以下兩點:
1、何必呢?
原被告雙方因為2萬元+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我調解多日被告還款1萬元,余款1萬元3個月內還清,即8月初能結案,被告可簽調解協議,根據內容,法院能出調解書!
但是,就是但是,原告歷經溝通、解釋,就是不同意出調解書,堅持要走審批審判流程,而開庭時間最早是8月25日,且須要被告簽收送達傳票為前提,才能正常審判…
2、何苦呢?
男女徹底分手前,女方讓男方確認13項戀愛期間費用金額14萬6千余元,并約定男方失聯即起訴;后,男方不接電話不回信息,女方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主張償還14萬余元借款+返還戀愛期間為男方購置的各種衣服首飾等+其他…
調解中,男方表述基于之前感情,只要女方給他時間一定會還清以前欠條確認的那些錢;如果女方堅持開庭審判,他講與女方清算財物(此處不做詳述),不認可14萬余元的借貸關系,也未向女方索要財物,是往來贈予…女方不同意男方展期要求,并請一女律師代理,且要追加訴訟請求金額(含各種戀愛期間費用)與內衣、內褲、耳釘等…
3、何故呢?
上一個案子,原告沒請律師,說不通時間、風險與他的關系,不得已說服被告,為雙方安排最近8.25日開庭審判!
下一個案子,原告請了律師,說不通時間、訴求、隱私、調解與她的關系,無奈下安排雙方交換證據,為雙方安排最近8.29日開庭審判!
我作為特邀調解員,尊重他們的訴權,但是,這么硬生生導入8月末的開庭審判程序,且不可能一次開庭,對各方的價值更大嗎?不是更加浪費三方資源嗎?不是累訴嗎??
訴前調解的意義是什么?堅持訴訟的追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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