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成都市街頭發生了這樣的一幕:一輛校車在路邊停靠,車頂警示燈點亮,位于校車左后側的停車提示牌彈出。與校車相鄰車道上的一輛車停車避讓,但是跟在它后面的車輛卻不停地鳴喇叭催促。更有很多車輛直接繞過校車和停車避讓的車輛,從校車旁邊快速駛過。
然而他們很快就被教育了:道路交通管理人員在前面攔住他們,告訴他們這是違章行為,要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三分,他們頓時都懵了。當然,最后并沒有處罰,這是交管部門用來講解和測試的校車,校車里面沒有學生,但是把這些司機嚇得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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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事件上可以看出,絕大多數的司機并不知道如何避讓校車,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確避讓校車。那么我們在駕車過程中遇到校車,究竟該如何正確避讓呢?
根據2012年3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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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比較籠統,我們詳細地來解讀一下:
1、校車在路邊停靠上下學生時,必須同時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給后面的車輛明確的警示信號。如果沒有打開這兩個信號標識,可以視為普通社會車輛,不必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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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在有兩條同方向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相鄰車道的車輛也要停車等待,不得超越。也就是說,在單車道或雙車道的道路上,只要遇到校車停靠,我們就必須停車等待。
這里有一點要注意:在雙向兩車道的道路上,相鄰車道為對向車道,如果我們遇到對向車道有校車停靠,也要停車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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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有在同方向三條以上車道時,我們才可以從與校車相隔至少一條車道的道路上減速通過。注意:必須是減速通過,在超越校車之前必須踩一下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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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如果催促同樣屬于違章行為。但是我們在日常駕駛中,卻經常遇到后面的車輛用燈光或者喇叭催促停車避讓的車輛,這屬于道德問題,并不違法。
5、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將被處以罰款二百元,駕駛證記三分的處罰。這個處罰還是比較嚴厲的,在之前其實更嚴厲,駕駛證記六分,兩次不避讓校車,十二分就沒了,堪比闖紅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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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總結一下就是:校車避讓遵循“兩條道”原則,校車停靠車道和相鄰車道需要停車避讓,其它車道要減速慢行。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有“定力”:不論后車如何催促,都要堅決停車等待,千萬不要與自己的錢包和來之不易的駕駛證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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