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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7月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戀愛期間,原告于2016年7月出國至澳大學留學,被告董某于2016年年底出國至澳大留學。留學期間,原、被告共同租房居住。
2018年9月,被告畢業回國,原告于2019年6月畢業回國。
2019年6月,經被告提出雙方結束戀愛關系。
審理中,原告提交銀行轉賬明細,證明原、被告留學期間,原告及其家人于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間替被告墊付留學學費72,828澳元、入學保證金1,259.05澳元及4,513美元;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間個人消費支出29,958澳元,其中23,730澳元系通過原告的銀行賬戶轉賬給被告的銀行賬戶,6,228澳元是原、被告共同賬戶的支出;于2016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間替被告墊付房租26,745澳元,房租總支出為53,490澳元,現原告主張一半。被告質證認為原、被告在同一所學校留學,學費是原告直接付給學校的,包括了兩個人的學費,對入學保證金1,259.05澳元及4,513.8美元沒有異議,對學費72,828澳元不予認可,認為包括了原告自己的學費,經核對被告的留學費用應為39,595.05澳元;對轉賬23,730澳元沒有異議,是雙方戀愛期間的共同生活支出,并非被告的個人消費,也有被告向原告轉賬的情況;對租金的時間段和金額沒有異議,被告是基于原告的請求才同意出國留學,當時原、被告是戀愛關系,留學期間原告租房理所應當,現雙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一半租金,沒有依據。
法院判決:一、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愿補償原告人民幣170,000元。
法理分析:彩禮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由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錢款或實物。男女戀愛應以感情為基礎,戀愛期間任何一方負擔的花銷及相互之間的饋贈既是表達感情的一種方式,也符合當今社會的生活消費習慣,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各自的花費無理由要求對方分攤。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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