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治,看似對學校的法治化管理,實際上可能影響到教育工作者的職業導向,社會對公共教育的信任和選擇,甚至受教育主體的價值觀形成。顯然,學校法治是教育作為百年大計的重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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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標題為“周至中學:教育怎能淪為生意?學校怎可因“財”施教?”的網帖被瘋狂轉載。
網帖內容顯示:8月15日,周至中學組織2022級新生到校,向新生及家長通知具體報名時間和注意事項的同時,做了一場“新高考背景下高中學習生活規則”的報告。
報告中PPT展示內容為:優惠政策:高中三年平臺及資源使用費13200元,一次性繳納可享7220優惠。三年平臺及資源使用費,實際繳費僅需5980元。同時贈送一臺定制平板電腦。
對此,講解老師介紹,只要購買智慧班課程就等同于進入了“重點班”。為了更好的推銷智慧班,學校還安排了往屆智慧班優秀學生和家長為大家做了報告。
因沒有官方回應,網帖內容的真實程度我們不做評價。但就網帖的文字表述我們不難看出,開學典禮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商業路演”,而且這場商業路演并非單個的教師行為,而是學校的有組織行為。
那么問題來了。
網帖中提到的“智慧班課程”究竟是一款什么產品?是否可以通過校方組織校內路演公開售賣?是否可以作為學校對學生進行不同班級劃分的標準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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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學校,尤其是周至中學這樣的公辦學校是否允許開展這樣的商業路演?這究竟是校方某領導的個人行為,還是由當地教育部門,或者校方主管部門認可同意的系統行為?
學校推薦售賣“智慧班課程”的政策依據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網帖內容表述:“為了更好的推銷智慧班,學校還安排了往屆智慧班優秀學生和家長為大家做了報告”。顯然,該校對“智慧班課程”的推薦銷售已經“常態化”。
事實上,類似于有校方組織推薦進行“智慧教育”、“學習資料”、“平板電腦”等產品推薦,甚至銷售的案例并非周至中學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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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媒體報道:
嘉興市實驗初級中學就向初一新生家長發放《“pad互動教學實驗班”告家長書》,宣傳實驗班能實現對教學資源、教學數據、學習數據的高效整合和分析利用。學校以是否購買包括平板電腦在內的“平板教學”系統為標準來分班,買了的同學會被分進平板互動教學實驗班,沒買的同學就被分到普通班。
嘉興全市127所初中學校已有53所學校開展“平板教學”,當地參加平板教學的初中生共花了1.1億元左右。
而浙江嘉興市教育裝備與信息中心相關領導表示:“如果師資不是刻意傾斜的話,這個問題不大,如果明顯偏向這兩個班,我覺得教育行政部門要適當干預一些,如果分班面上比較平均,相對實驗起點一致,教學教無定法,我相信這些學校不會野蠻粗暴,家長自愿的。”
對此,國務院第七次大督查第六督查組表示:“嘉興部分初中學校推行‘平板教學’,并以此進行分班,違背‘平等接受教育’的原則。同時,要求家長購買指定平板和教輔軟件,違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關于學校不得強制或者暗示購買指定教輔軟件或資料等要求。”
嘉興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打著教學信息化名頭,簡單認定“學校未強制家長購買平板”,以“家長自愿”、“家長與公司的市場行為”等為借口置身事外,不履職、不作為,導致有關問題未能及時解決。
2021年7月媒體報道:
四川省射洪市柳樹中學要求高一年級重點班學生家長一次性支付5998元,高價購買校方推薦的平板電腦和捆綁教輔軟件,并將是否購買平板電腦一定程度上與該校學生分班掛鉤:購買平板電腦后,學生可進入與重點班“同層次”的“平板平行班”。當地媒體調查發現,家長高價購買的平板電腦,網購平臺售價1599元,且廠家已停產多年。
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發改委、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提出了規范教育收費的“十條禁令”,其中明確提出,嚴禁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或教育APP。
2021年8月6日媒體報道:
西安北大新世紀學校(初中部)召開放假前的家長會。“會上校領導向我們家長介紹,稱下學期學校將開展智慧課堂。需要學生購買價值3500元配套的平板電腦。”一位家長說,“緊跟著第二天一大早班主任老師和任課老師就在班級群里進行推銷。”
2021年9月媒體報道
瓊海市海桂學校學生家長投訴該校“變相”向學生推銷平板電腦一事,瓊海市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辦”)已成立工作組進駐學校展開調查,該聯席辦將依據調查結果對涉事的海桂學校及相關責任人做出相應處理。
從諸多案例不難看出,“智慧課堂進校園”能夠在媒體廣泛關注,不同部門一再嚴管的情況下,依然被其他學校效仿,距離學校最近的監管部門是否存在不作為。
如果所謂的“智慧課程”進入學校的路徑是不被相關法律或政策所許可的,那么,“智慧課程”滲透到學校,甚至成為校方公開推薦,售賣的商業內容,是否存在賄賂校方領導的可能。
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我們的質疑沒有任何意義,關鍵是如何進一步完善法律,或者是否能夠有明確的相關政策,可以有效制止“智慧課堂進校園”的再次發生。
企業的逐利行為是一種天性,有時不惜突破法律的風險,因此,杜絕此類事情發生的關鍵在于對于校方行為的界定、管理和監督,對距離校方最近的職能部門、監管部門的作為引導和法律責任的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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