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河源,一女子晏某一天無所事事,于是,她來到某市場的麻將館聊天。隨后,晏某看見丁某在麻將館煮飯。隨后,晏某想起此前丁某對外造謠其是站街女,俗稱失足婦女。此時,女子晏某越想越生氣。
隨后,晏某進入房間叫丁某出來理論,并順手從廚房拿了把菜刀。晏某表示丁某所講的事情毫無依據,給自己造成了傷害。丁某則表示事實就是如此。
雙方之后便在麻將館門外相互爭吵了起來。期間,晏某打了丁某一巴掌并踢了其一腳,雙方繼續爭吵。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后被告人晏某情緒激動之下沖上前用菜刀往丁某左肩砍了一刀。
之后,警方接到報警后,隨后趕到現場查看情況。后經鑒定,丁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晏某經警方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后,晏某賠償了丁某4萬元并取得了對方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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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從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
1、晏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同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其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我們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腳造成后果的行為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具體到本案中,晏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2、晏某是否構成自首等從寬處罰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晏某經傳喚到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罪行,符合自首情節,因此本律師認為晏某可以從輕處罰。
同時,晏某在到案后,積極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因此本律師認為晏某還可以從寬處罰。
再有,鑒于晏某犯罪事實、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較輕,本律師認為晏某很大概率可以適用緩刑。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晏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有網友表示:沖動是魔鬼,這一沖動,賠償了對方4萬元不說,還烙下一個前科犯罪記錄。不值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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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律師吳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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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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