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臉藴拾绰毠ぴ缕骄べY三倍的數(shù)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shù)哪晗拮罡卟怀^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這里的工資是應發(fā)工資還是實發(fā)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shù)脑鹿べY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shù)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經濟補償計算基數(shù)的工資是“應得工資”。“應得工資”和“應發(fā)工資”兩個概念可以理解為同一個意思。
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在實務中“應發(fā)(應得)工資”也稱為稅前工資,“實發(fā)(實得)工資”也稱為稅后工資。
應得工資是指未扣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扣款的所有應發(fā)工資總和。而實得工資是指實際到手的工資,即已扣除所得稅、社保費、公積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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