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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項開發的“上京商貿中心”項目總建筑面積24692㎡,總投資1億多元,是上京鎮舊農貿市場改造項目,也是大田縣小城鎮改革發展的重點建設項目,由福建省中森置業有限公司(下稱中森公司)開發建設。
本公司員工說,中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是溫榮學的女婿,溫榮學是中森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是福建省凱天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凱天龍實業公司)、福建大田凱天龍商務酒店有限公司(下稱凱天龍酒店公司)、大田縣凱祥置業有限公司(下稱凱祥置業公司)和福建省大田縣鎮石礦業有限公司(下稱鎮石礦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上京商貿中心項目工程于2014年4月全部完工,有關勘察、規劃、環保、防雷、綠化等工程均已驗收合格,具備整體竣工驗收條件。但因承包人天孚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稱三明盛達市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天孚公司)以發包人中森公司拖欠工程進度款為由,不配合辦理上京商貿中心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手續。導致逾期竣工長達十年久拖未決,使眾多群眾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因涉眾維權事件持續發酵,給司法公信、社會穩定帶來了巨大負面影響。
為了徹底解決中森公司本金8436萬元系列借名貸款引發的信貸風險,盤活上京商貿中心項目資產,實現物盡其用,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金融支持相關工作,有效化解信貸風險,促進房地產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公司涉及員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目前收效甚微。
該項目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驗收問題。
1、中森公司實際控制人暨出資人溫榮學及法定代表人林志涵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積極配合、協調解決中森公司驗收及化債問題;協調解決上京商貿中心400多戶商戶占道經營、70多戶購房戶交房、辦證的問題,并作出書面承諾。
2.協調解決天孚城建集團有限公司(原三明盛達市政建設有限公司)向中森公司提交防盜門、防火門、卷簾門合格證、檢測報告、黃標等消防驗收材料。
3.協調解決天孚公司一個月內完成初驗報告需整改的掃尾工程,并經有關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4.協調解決天孚公司配合中森公司二個月內完成辦理上京商貿中心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的相關手續,并作出書面承諾。
5.協調解決佳美公司在收到天孚公司提供的防火門、防盜門、卷簾門合格證、檢驗報告、黃標等消防驗收材料后,確保二個月內消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作出書面承諾。
二、化債問題。
涉及員工請求政府協調法院、銀行、主債務人等相關部門,研究銀行金融政策落地路徑,制定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包債權轉讓、金融債權招商處置等方案,在查清事實,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促成和解,終結對一佰多戶被借名人、擔保人的執行,并解除相關措施,從而一攬子解決中森公司信貸風險,促進金融與房地產正常循環,做好“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工作。
涉及員工并做出如下證據說明
1、大田縣上京商貿中心(巖土工程勘察)竣工驗收報告;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報告;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竣工驗收自評報告。
證明:勘察、規劃、環保、防雷、綠化等工程均已驗收合格,具備整體竣工驗收條件。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竣工驗收及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應當提交的文件中,部份文件需要施工單位天孚公司簽署或者提供,天孚公司依法有配合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配合發包人中森公司完成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相關手續。
2、大田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7)47號;合同協議書;上京商貿中心項目到賬情況表、工人工資及機械費結算明細表、主要材料結算明細表(由天孚公司制作),大田縣人民法院(2015)大少民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4民終454號民事判決書。
證明:中森公司沒有拖欠天孚公司(原盛達公司)工程進度款,而是天孚公司挪用巨額工程進度款,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及材料款,上京商貿中心項目負責人顏順興欠債失聯。
3、工作聯系單、工程款支付證書;上京商貿中心工程掃尾有關協定(會議簽到表);大田縣上京商貿中心防盜門、防火門及卷簾門購銷合同付款補充協議;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黃標;消防產品身份信息證明;工程數量計量書。
證明:天孚公司尚未提供防火門、防盜門及卷簾門的合格證、檢驗報告、產品合格證、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消防產品身份信息標志黃標、消防產品身份信息證明等消防驗收材料,導致三明創安消防技術有限公司無法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4.關于請求化解中森置業有限公司信貸風險的報告;大田縣委、政府領導批示件。
證明:中森公司為系列借名貸款本金8436萬元的實際借款人及用款人。原大田縣委陳文華書記批示要求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妥善處置金融風險,確保社會安定穩定。
5.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案件督辦函。
證明:實際用款人情況及三明中院要求大田法院對涉眾系列案進行認真梳理并提出妥善解決方案等事實。
6. 關于督促啟動再審程序糾正錯誤系列判決的請求。
客觀事實不容歪曲,涉眾維權事件事關民生,有錯必糾是司法公正的應有之義,讓逃廢債者無處遁形是公正司法的應有效果。在被借名人、擔保人的不懈抗爭及輿論監督下,大家驚喜地發現,中森公司事件的處理已有轉機:
為徹底解決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引發的金融風險,盤活商貿中心項目資產,實現物盡其用,減輕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中森公司向大田縣委、縣政府及大田法院呈送了《關于妥善解決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金融風險及工程竣工驗收問題的請求》及《請求協調解決中森公司系列借名貸款執行案件化債問題申請書》。對此,大田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大田縣政府召集大田法院、相關金融機構、溫榮學及部分受害人等召開了專題會,要求溫榮學直面問題,拿出誠意,解決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充分運用政策,堅決有力處置項目逾期交房問題,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中森公司信貸風險化解方案,借助資產管理公司的專業優勢,配合有關方面做好“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金融支持相關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信貸風險。
對此,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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