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
是公民和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所謂侮辱行為是指公然以暴力、謾罵等方式貶損他人名譽;誹謗行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者夸大的事實故意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名譽權侵權屬于一般侵權行為,應符合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即侵權人具備主觀過錯、存在使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侵權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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