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一男子愛慕虛榮、紈绔成性,經常到某租車店租豪車開出去顯擺。有一次,該男子找父母要錢,遭到拒絕后,男子竟然鋌而走險,做出了讓父母后悔終生的選擇。
(案例來源:1818黃金眼,案例人物均為化名)
男子小凌今年19歲了,本該是上大學的美好青春,但小凌卻已經走上社會。
小凌的父母忙于做生意賺錢,一直疏于對小凌管理教育,導致小凌從小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小凌只要一鬧騰,父母就是用錢來打發,所以,家里的生意起來了,孩子的教育徹底毀了,小凌高中的時候一直是年級倒數,高考自然是落敗下來。
小凌高中畢業后,沒有考上大學,就開始了混跡社會,抽煙喝酒泡酒吧自然是常態,還經常喜歡租個豪車帶著所謂的哥們出去顯擺。
小凌父母看到自己的孩子這么不成器,打也不是、罵也不是,給小凌說幾句話,小凌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
事發當天,小凌又找父母要錢,父母這次想教訓一下小凌,就沒有給錢,斷了小凌的財路。不料,小凌竟然氣沖沖離開了家,還表示:沒有你們我能過得更好。其實,小凌的心里已經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盤。
這次,小凌又來到自己常租車的店里,花費3600元租了一輛寶馬,租期三天。租到車以后,小凌開了兩天,第三天的時候,把這個車抵押給了男子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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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租賃到期后,租車店的老板提醒小凌,租期到了。誰知,小凌卻告知老板,自己有點急事,需要再租幾天,錢過兩天就轉過來。老板知道小凌是常客,而且之前一直沒有拖欠過租賃費,就答應了小凌。
誰知,第四天的時候,老板發現小凌租賃的車子定位信號消失了,這個情況可不對勁啊。老板趕緊又給小凌打電話,詢問這是怎么回事?是不是小凌私自改裝車子了?
不料,小凌竟然淡淡說了一句:“車子我抵押出去了,等有錢了就還你”。老板好奇問小凌:“車子到底抵押給誰了?抵押多少錢?”
小凌只回復了一句:“因為我沒有車本,所以抵押便宜,只給了7萬元。等我有錢了馬上歸還。”隨后小凌就掛斷了電話。
據老板告知,小凌租賃的這輛保安,上牌才6年多,當初價值100多萬,現在至少也值好幾十萬,沒想到小凌就以7萬元抵押了。
小凌真的是崽賣爺田心不疼,父母不給錢,竟然把租來的車偷偷便宜抵押出去,還這么便宜的抵押,殊不知,小凌的行為已經在不知不覺中走上了違法的道路,而且越走越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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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凌的抵押行為合法嗎?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對抵押有明確的規定,本案中,小凌因為沒有車本,直接將大幾十萬的豪車以7萬元抵押了出去,可知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但是這并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所以,該抵押行為有效,小凌需要按照抵押合同約定才能贖回車子。
其次,小凌私自將車子抵押出去,對于租車店老板而言,已經是侵占財物,構成了犯罪。
本案中,小凌將租來的車子抵押出去,本質上是把租來的車子非法占為己有,然后再行抵押的事實,抵押是民事行為,但是非法侵占租車店車子已經構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侵占他人財物,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所以本案中,小凌侵占一輛價值大幾十萬的車,涉案金額接近百萬,該行為已經很嚴重,要受到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小凌的父母知道這樣的后果多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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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樹木成才需要修剪,孩子的成長需要父母的陪伴,孩子的教育更要父母的言傳身教,而不是一味的用錢來打發,這樣只會讓孩子形成錯誤的價值觀,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只能剩下無盡的悔恨。
小凌一時沖動,不僅要歸還租車店的車,還要償還抵押合同的損失。一件小事處理不好,往往就會釀成大禍,防微杜漸才能更加安全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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