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長春,30年前楊大爺將2000元存入銀行,約定30年后到手的本金和利息共72萬。到期后楊大爺拿存單去銀行取,銀行卻稱存單無效,拒絕支付錢款,多次找銀行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無奈之下,楊大爺將銀行告上法庭。
1989年,40歲的楊志新已經娶妻生子了,在當地一家國有企業上班,這天正常上下班的楊志新,回家路過銀行,銀行門口的工作人員在派發儲蓄產品的傳單。楊志新只是好奇想看一看,就從工作人員手中領了一份。
傳單上的儲蓄產品吸引了楊志新,上面是這樣介紹的,比如每次往銀行存入1000元,15年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為1.9萬元左右;21年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為6.2萬元左右;30年到期后的本金和利息為36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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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將1000元存入銀行,30年后共得36萬元,不僅劃算而且還吸引人。楊志新想到自己30年后就70歲了,子女也都成家了,將來這36萬無論是和老伴養老,還是給孩子們補貼家用,都足以令人心動。
想到這里,楊志新拿著宣傳單到銀行內,找工作人員詢問相關事情。大堂經理告訴楊志新,手中拿的宣傳單,這種名叫“智力投資”定期儲蓄存款產品,是為了慶祝銀行成立五周年特別推出,屬于教育類儲蓄方面的,
存期相對靈活,有15年、21年、30年等等期限可以選擇,具有長期的保值性,這種存款有記名存單、可掛式、可貸款抵押憑證。最關鍵是,存期每一次滿3年,銀行會根據國家實行的保值貼補率,和同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將利息納入本金從而產生復利。若國家要調低儲蓄利率時,銀行會按照原利率給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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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志新聽完大堂經理的介紹,十分心動。眾所周知上世紀在80年代末,1000元的數目不小,他的工資一個月才100多元,如果要存入1000元得花費大半年的工資,回家跟老伴商議后,都覺得這種存款相當劃算。
但是夫妻倆拿出積蓄進行清點后,剩余的積蓄不到2000元,想多投入1000元,這樣30年后可以拿72萬元,楊志新將全部的積蓄拿出來,又找親朋好友借了幾百,買了2單分別為1000元,存期為30年儲蓄產品。
隨后銀行開具儲蓄存款存單,上面寫明利率、存款年限、日期和金額,以及楊志新的簽名,辦完后楊志新收好存單,像往常一樣工作、生活,轉眼間30年過去了。
楊志新存單到期,因為老了身子骨不好,便讓女兒拿著兩張存單到銀行取錢,銀行有規定,需要本人親自到場來取便拒絕了。楊大爺只好妥協,在女兒的陪同下來銀行取錢。
但是銀行告訴他,當年的存款存單是無效的,因為這種存款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本金和利息只能按照正常的存款年利率。意思就是:在30年前存在銀行的1000元,到手利息總共4000多元,不是按照約定的36萬元。
楊志新懵了,為何和當初約定的不一樣,從72萬降到1萬元左右,楊志新無法接受,與銀行協商不一致,無奈將銀行告上法庭。(案例來源: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文中皆為化名)
對于此事,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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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志新與銀行的儲蓄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高息攬儲”的經濟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是屬于無效的合同。楊志新與銀行簽訂的儲蓄存款合同,是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楊志新與銀行簽訂的儲蓄合同無效。
2、合同無效,銀行應返還本金以及相應的利息。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對于無效合同,應返還合同內的本金,并根據存款年限賠償,儲戶存款被占用的損失。合同無效是銀行單方面導致的,與當初約定楊志新的高利息無效,銀行應當賠償損失的同時,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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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行需要賠償楊志新本金之外,還需賠償19.26%的利息。
《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將定期存款最長期限調整為五年。
根據當時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5年以上年貸款利率19.26%計算利息。因銀行與楊志新簽訂的合同無效,銀行除歸還本金外,還需要支付楊志新19.26%的利息,來計算楊志新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銀行賠償楊志新本金以及利息共計1.1556萬元損失。
楊志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判決銀行賠償楊志新本金以及利息共計1.1556萬元損失。
4、本案提醒我們,如今與30年前相比較,物價翻了又翻,1000元在現如今已經普及。所以當天上掉餡餅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別被外界所誤導,不然會損傷自身利益,或者走上歧路。希望大家可以學法用法,知法懂法,在損傷自身利益時,拿起法律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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