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關于規范省級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提請抗訴案件的意見》(2001)高檢民發第4號規定:為統一省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和抗訴標準,保證辦案質量,現提出以下意見,請你們在辦理提請我院抗訴的案件時參照執行。一、對下列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省級人民檢察院應不予受理:申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二年之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于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法〔2001〕161號第14條:原審案件當事人在原審裁判生效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當事人不認可檢察院作出的不支持檢察監督申請決定的。可以在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詳見《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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