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一男子宋先生和其妻子花費130多萬元在鄭州購買一套房子打算養老。他們為了避免麻煩,直接將房子登記在了女兒小宋的名下,結果女兒小宋卻擅自將房子掛到網上準備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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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您是如何評價此事的?在小宋擅自將房子掛在網上售賣,作為父母的宋先生和妻子能否要回房子?
答:關于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首先,這套房子登記在小宋名下,原則上就是小宋的房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這套房子不是小宋所有的,否則小宋有權處置這套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小宋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滿18周歲,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其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如果父母不予追認,小宋與買家簽訂的買賣合同就是無效的,父母可以要回房子。
再有,如果小宋已是成年人,且買家支付了合理對價,宋先生要回房子的可能性就較小了,只能追究小宋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最后還是要提醒有些大爺大媽,如果您將房子登記在子女名下時,需要考慮子女擅自賣掉房子或不讓父母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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