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
是在婚約關系存續期間訂婚的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產生的財產關系,包括“聘禮”、“彩禮”。
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甚至生育子女),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解決此類婚約財產糾紛的現實難點。
司法實踐:
雙方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在分手后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根據彩禮使用、嫁妝情況、是否孕育、雙方過錯、當地習俗等,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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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賠償
以案說法:
在一起主張返還彩禮的案件中,唐某與崔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唐某按照本地風俗習慣給崔某送彩禮及其他物品,后雙方同居,并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崔某離家出走,并要求分手。
唐某與崔某未辦理結婚登記,且均愿意解除婚約,崔某應將唐某所送的彩禮退還。但考慮到唐某與崔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孩的事實,給其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崔某所收的彩禮應適當返還唐某為宜。
人民法院結合本案案情實際,對唐某請求崔某返還的彩禮,酌定返還比例為60%。后雙方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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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最新司法解釋: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等重點、難點問題予以規范。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二)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 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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