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執行的“終本”?
“終本”,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指在執行程序中,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的案件,執行法官依照法律規定,暫時終結案件的本次執行程序的一種執行結案方式。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簽發裁定書: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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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華東律師說法院執行
什么是執行終本中的“財產不能處置”?
執行期間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法定程序拍賣、變賣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不接受抵債或依法不能和交付其抵債,又不能對該財產采取強制管理等其他執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記機關查封的被執行人車輛、船舶等財產,未能實現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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