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無論你黃髫幾何,當施暴者以年齡、體格和人數優勢施害同齡或低齡未成年人時,又怎么能夠享受法律善意的保護設置?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犯罪,那么就應該剝奪其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與普通人犯罪一視同仁。
民意在沸騰,怒火在燃燒!
我想,我們應該已經達成了共識:
邯鄲未成年人犯罪團伙,以及類似的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殘忍恐怖的惡意暴行,令每個人都難以平靜。
要求嚴厲制裁的呼聲,呈一邊倒的態勢。
社會各界更是空前一致,這在歷年來發生的眾多事件中都極為罕見。
那么接下來只剩下法律的問題。
有網友提出,可采取“未成年人抵銷機制”,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這個天才的建議實在、靠譜、簡單卻非粗暴,既有可操作性,又不失公平,同時與現有法律規則體系亦不相悖。
“未成年人抵銷機制”就是說,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他侵犯的客體對象也是未成年人,那么就應該剝奪其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與普通人犯罪一視同仁。
這符合人類社會天然的公平法則。
法律的存在和意義在于為人們提供公平、公正和規范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無論你黃髫幾何,當施暴者以年齡、體格和人數優勢施害同齡或低齡未成年人時,又怎么能夠享受法律善意的保護設置?!
比如河北邯鄲未成年犯罪團伙,比如湖北公安縣不滿十二歲惡少殘忍殺害四歲女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那個被不滿12歲男孩殺害的女童也是未成年人,她是受害方,真正需要法律保護,但法律卻保護了施暴方。
這到底是立法的悲哀還是執法的悲哀?
當你恃強凌弱,剝奪了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未成年者的生命,卻相反要享受“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保護”免予制裁,細思,對受害者何其不公平也,又何其荒唐則也。
你非法惡意剝奪未成年人生命,法律剝奪你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罪責與權利對等。
這符合天理,符合公理,更符合法理!
四川成都律師廖乃潼指出:
目前對于權益已經受到侵害結果的未成年人,卻沒有設置具有操作性的保護條款,如對類似于殺童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未成年人殺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害未成年人,他們的權益如何保障,在整個公法領域,如我國刑法、行政法中似乎找不到依據。
也就是說,在12歲以下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中,作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方,有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刑事司法政策等諸多保護依據,而作為權益受侵害一方的未成年人,無論在刑法、行政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文件中,均找不到可以為其伸張正義和權利保護的具體可施行條款。
廖乃潼對歐亞地理札志談到的這番話,令人怦然心驚!
這種權利設置不均衡的現狀亟待改正,我國現有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規定和政策似乎也亟待完善,刻不容緩!
國家高層業已傳來驚堂之聲: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日前在寧夏調研時表示,要加強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堅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深化綜合履職,以檢察司法保護促進“六大保護”,合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撐起法治藍天。
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發勢頭。
相信隨著你我他的共同努力,保護未成年人法必將進一步完善。
這有民意的基礎,亦乃整個社會的共識。
拒絕原諒,或選擇投降,時代當首善公平正義的力量與武裝!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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