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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宋某與他人合謀,通過交友軟件以網絡招嫖的名義尋找作案對象,將被害人騙至酒店后,宋某假扮賣淫女與被害人商談價格,后趁機將房門打開讓同伙進入房間,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毆打等行為,并以此向被害人索要錢財。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公訴機關以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宋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二、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訴訟過程及辯護亮點
煦濱刑辯團隊介入案件時,被告人已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且案件已經移交法院。為防止案件因認罪認罰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煦濱刑辯團隊當天聯系法院閱卷,對案件證據梳理后,辯護團隊發現本案認定搶劫罪的事實并不清晰,于是辯護人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核實案件細節,尤其是對于實施暴力行為與財產獲得的時間及關聯性等細節上。
經調查,律師發現本案中,雖然被告人自被害人處取得財產,且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但是搶劫罪的既遂標準要求搶到錢或構成輕微傷,在幾起犯罪事實中,均無傷情鑒定證明被害人構成輕微傷。并且,財產的交付也均發生在毆打乃至威脅之前,被害人對于財產的處置并非基于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暴力、脅迫行為,敲詐勒索罪也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可轉化搶劫罪的罪名,因此若認定被告人構成搶劫罪,也應當基于暴力、脅迫方式未獲取財物,也沒有對被害人造成輕微傷的情節,認定其屬于未遂。
基于上述情況,煦濱刑辯團隊聯系公訴機關要求針對新的從輕、減輕情節調整量刑意見,但是公訴機關堅持認定本案搶劫的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被害人交付財產也是受到恐嚇的影響,應當認定為搶劫罪既遂。
煦濱刑辯團隊只好再次調整辯護策略,當事人仍然對事實方面認罪認罰,由律師對于法律適用獨立發表辯護意見。經過庭審的深度辯護以及庭后的積極溝通,最終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基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現有的刑期,增加計算案件未遂的從輕減輕情節,降低了搶劫罪的刑期,數罪并罰后將刑期自五年調整為三年,至此辯護思路成立,辯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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