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前些天,開庭審理一件離婚糾紛,案情看似平平無奇,原告起訴離婚,被告不同意離婚,綜合案情也可以判決駁回,似乎難度不大。
但我知道,這個案件并不簡單。
收到這個案子后,我照例檢索了一下關聯案件,結果檢索出15件案件。看到檢索結果,我倒吸了一口涼氣。
這15件案件中,離婚糾紛1件,贈與合同糾紛3件,民間借貸糾紛9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件,算上我審理的這件離婚糾紛,有7件案件在審理中。
整體來說,我是一位調解積極性不是很高、調解能力也不是很強的法官,但是在審理這件離婚糾紛中,盡管原被告積怨很深,分歧很大,我還是竭力進行勸解,希望雙方能夠調解解決糾紛。
原因無他,因為這對原被告讓我想起了之前遇到的一對離婚糾紛的當事人。
就這么說吧,那對當事人,在本地法院系統都小有名氣,兩個人由離婚糾紛開始,不停的把雙方近親屬卷進來,衍生出一系列案件,這期間院里給雙方做了大量的工作,當時剛入院的我甚至陪同過院長做雙方的工作,但完全沒用,兩個人將近十年打了十幾件官司,從基層院打到最高院,工作耽誤了,重新組成家庭也耽誤了,打到最后兩敗俱傷,誰也沒能完全達到自己的目的。
我還記得當時院長勸雙方,說已經耗費了好幾年的時間了,放下心結不好嗎,有這幾年的時間,重新組成家庭,孩子都能有了吧。當時我看到當事人有些意動,但還是覺得咽不下這口氣,最終勸解沒能取得預想的成果。
所以當我審理這件離婚糾紛時,讓我一下子聯想到之前的那對夫妻,覺得真的有必要下功夫做做雙方的工作,不要再出現一個離婚案件衍生出十幾件其他糾紛的情況了。
法院內部有句話,要防止出現“一案結多案生”,指的是不能就案結案,而是要徹底化解糾紛,防止出現審結一案衍生多案的情況。
哪類案子容易出現這種情況呢?必須要有離婚案件啊。
初級形態:一個離婚糾紛引發多件離婚案件。
這里指的是多次起訴起訴才判決離婚的情況,應該說,民法典頒布實施后訴訟離婚的難度比以前降低了,民法典的一千零七十九條功不可沒。
中級形態:一個離婚糾紛引發多種類型的民事糾紛。
就比如我上文提到的那個案例,夫妻打離婚官司,最容易引發的就是雙方父母起訴夫妻二人民間借貸糾紛,原因是父母當初贊助雙方買房買車,現在離婚了,不甘心當時的出資就這么被對方分走,于是起訴說當初不是贈與是借貸,要求雙方共同償還。
如果涉及第三者的,往往是無過錯一方起訴配偶和第三者的贈與合同糾紛,要求第三者歸還配偶贈與的財產,如果第三者和其中一方經濟往來較多的,第三者還會起訴原被告民間借貸,官司打的有來有回。
還有的是一方父母以假買賣真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戶給了自己子女的,這時候會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原被告按照合同支付房款,或者以不知情為由起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將房屋變更回初始狀態。
不少夫妻離婚后依然余怒未息,開始沒完沒了的打離婚后財產糾紛、撫養費糾紛、撫養權糾紛,法官看了都覺得兩個人簡直是孽緣。
離婚糾紛本是夫妻間的事,但一旦把雙方父母乃至親屬卷進來,矛盾會急劇尖銳,化解難度會大大增加。
最高形態:民轉刑。
極少數離婚糾紛中,出現一方當事人以暴力方式傷害另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情況,民事糾紛變成刑事犯罪,甚至出現命案。很多律師朋友明確表示不代理家事糾紛,就是這個原因。很多同仁不愿意審理家事案件,也有這方面的原因。
所以離婚糾紛,真的需要高度重視、實質化解,一鯨落萬物生是客觀現象,一案結多案生就是需要努力克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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