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有不少納稅人收到了這樣一條稅務局的提醒信息,大致意思是:經稅收大數據分析,存在代開發票收入,需要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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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這樣的消息有點懵: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核定征收也需要匯算清繳?今天,我們就給大家好好聊一下相關問題。
一般情況下,個人代開發票,最常見的是取得了勞務報酬所得收入,或經營所得收入。我們分別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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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代開發票
在現有規定下,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在代開發票環節已不再預扣或代扣個稅,轉由勞務報酬支付方在支付的時候,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個稅。然后,個人需要按規定在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如果在支付勞務報酬的時候,支付方沒有按規定預扣預繳個稅,個人也沒有按規定辦理匯算清繳。大數據會進行分析比對,一旦分析比對出來,支付方可能面臨罰款,個人則面臨補稅。
2、個人取得經營所得代開發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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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就是指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這類納稅人實際上是沒有成立個體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
先前,這類納稅人受限于征管條件,一直都是在代開發票環節核定征收個稅,并且不納入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但如今,情況發生了變化。稅務部門開始強調代開發票環節繳納的個稅屬于預征范疇,次年是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
從目前的發展態勢來看,后續不排除包括委托代征、核定個稅在內,全量經營所得,或都會納入匯算清繳。
屆時,對于多處代開的個人,在匯總各處經營所得后,稅率檔次或出現提高,進而可能存在補稅的情況發生。
另外,值得大家注意的還有:目前,稅務部門已經通過稅收大數據分析等工具,較為充分、全面的掌握了個人代開發票的信息和數據。
這意味著,后續對于代開發票的監管會更加嚴格。在這里提醒大家注意,以下3種行為不能再有了:
1、轉換收入性質偷逃稅。
2、單位支付勞務報酬時,不按規定代扣代繳個稅。
3、代開經營所得,需要補稅的,不進行匯算補稅。
在“稅務風險前移”“自行判斷”“自行申報”的背景下,建議大家代開發票時,充分掌握相關政策規定和要求,并整理好自己的成本費用數據和憑證,方便匯算填寫及稅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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