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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注:“學術動態”欄目一年三次整理發表于CLSCI期刊的相關領域論文,1-4月對應單月刊1至4期和雙月刊1至2期。由于發表于CLSCI期刊的財稅法論文較少,為此我們增選了《稅務研究》近期與數字經濟和智慧法治有關的論文。
1.平臺企業數據資產所得納入應稅所得的制度困境、克服進路及其制度建構
【作者】李蕊;蘇嶸鈺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然成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引擎。平臺企業數據資產顯著的營利收益特性亦使其具備可稅性。為避免稅基侵蝕及稅負不公,基于我國既有法律框架探討平臺企業數據資產所得的稅制調整,具備現實必要性與實際可行性。檢視實踐,平臺企業數據資產所得納入應稅所得,面臨增益衡量不清、稅基沖突及扣除規則不明等制度困境,亟待通過確立預期及概括性所得的公允價值測算規則、系統調整無形資產認定規范并探索平臺企業數據資產“加速攤銷”規則,推動構建契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的平臺企業數據資產所得稅收治理機制。
2.數字經濟下營業利潤征稅權分配規則改革的法理依據研究
【作者】曹陽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隨著數字經濟的飛速發展,營業利潤相關的稅收征管秩序受到嚴峻挑戰。為此,各方均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但基本都缺乏法理依據支撐,需要從稅收主權、稅收效率、稅收公平、平衡協調等視角對相關稅制改革的法理依據加以檢視。盡管稅收主權仍很重要,但在新形勢下需要更新并受一定限制;稅收效率在國際稅法領域的內涵和外延均發生了較顯著改變;稅收公平通過國內向國際稅法領域的延展,在國際稅法領域與稅收效率形成互補和協同關系;平衡協調理論從國內經濟法向國際稅法領域的拓補,有助于其調適不同理念間的矛盾。
3.關于提升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的思考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課題組;項清;陳挺;王曉明;徐磊;許甸;曾慶平;邱子真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是實現非稅收入征管現代化的必然選擇,也是推動非稅收入征管提質增效的重要抓手和促進非稅收入征管水平提升的關鍵手段。目前,稅務機關在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的過程中,還面臨跨部門數據共享和系統聯動難度大、數據處理和信息化實現復雜、非稅收入信息化人才稀缺等困難。通過提升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解決征管實際困難,需要在堅持“統一、融入、創新”導向的基礎上,強化組織領導,樹牢“稅費皆重”理念,強化部門聯動,營造工作合力,以融入、復用為核心,充分利用現有信息化資源,以集成、創新為手段,全面開展信息技術應用,提升非稅收入征管信息化水平。
4.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平臺經濟稅收監管探析
【作者】許智雄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1期
【摘要】平臺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業態,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對傳統經濟形態的創新與發展。隨著平臺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征管對象、內容和方式也要隨之進行調整和優化。區塊鏈技術作為新時代技術發展的產物,在數據的儲存、交互、驗證等方面具有較大優勢。將區塊鏈技術應用于稅收征管領域,有利于暢通數據共享、有效防止虛開、方便稅務稽查、助力稅務創新。目前,平臺經濟稅收監管還存在難以實時獲取和驗證企業經營數據、涉稅數據存儲與使用存在安全隱患、涉稅數據的應用和交換能力仍有待提升等問題,稅務機關有必要充分運用區塊鏈技術的特點與優勢實現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迭代升級,從而加強平臺經濟稅收監管。
5.平臺用工工傷保障的制度困境及其財稅法回應
【作者】吳東蔚
【刊目】《法學》2024年第2期
【摘要】根據我國現有制度,靈活從業者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此,勞動法學者試圖將其納入勞動者或類勞動者范疇,然而,受到靈活從業者數量龐大、從屬性標準的模糊性和勞動關系認定的個體性等因素的制約,該方式并不完全可行。于是,與勞動關系脫綁的職業傷害保險應運而生,但由于其保險基金的收入源僅為參保人員繳費和財政補貼,很容易受限于資金壓力而使制度預設目的落空。而在新一輪的職業傷害保險試點中,要求平臺企業承擔工傷保障責任又使其正當性需要學理研判。平臺企業承擔工傷保障責任的功能正當性依據在于可為職業傷害保險提供資金支持、促進競爭中性、強化平臺反壟斷、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而立基于領域法,財稅法的外部性理論、量能課稅理論和財稅法一體化理論可證成其形式正當性。故此,實現平臺企業工傷保障責任可采取三階路徑——繳費、調適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稅制、引入數字稅。
6.論育兒津貼的法律屬性及規則構建
【作者】王健
【刊目】《法學》2024年第2期
【摘要】少子老齡化現象帶來的人口減少及人口結構老化是當前我國社會所面臨的重大而迫切的問題。為了有效應對這一現實問題,旨在解決勞動力再生產危機、保障育兒父母經濟安全、促進性別平等以及減輕雇主用工成本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的育兒津貼制度設計應盡快進入法律視野。在法理上,如果育兒津貼被視為育兒期間所得中斷之補償,那么意味著育兒父母領取的是育兒休業津貼;反之,如果育兒津貼被視為對育兒行為本身的經濟價值肯定而給予對價性勞務報酬,那么意味著國家提供的是普惠性育兒津貼。不同法律屬性的育兒津貼會連帶導出不同的細部規則和功能效果,故有必要在兼顧育兒津貼兩種不同法律屬性的基礎上,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育兒津貼法律制度。具言之,在給付目的上,以保障育兒父母育兒期間的基本生活水準為核心目的;在給付對象上,以職工為主,同時兼顧非職工群體的生育福利;在給付水準上,以一定的薪資比例為主,同時綜合考慮定額給付、設置最高和最低基線、雇主附加給付以及休假時長、兒童數量等因素來具體確定;在財源籌措上,育兒休業津貼應由職工個人、雇主和國家三方共同繳費,對非職工群體的津貼給付則由國家財政予以承擔。
7.社會本位視角下之近代中國所得稅立法——《所得稅發達史》述論
【作者】韓龍河
【刊目】《政法論壇》2024年第2期
【摘要】近代學者朱偰在《所得稅發達史》一書中系統梳理了所得稅的發展過程和三種主要立法模式,將其置于法本位的歷史發展框架中,可發覺所得稅本身即具有社會本位屬性,并隨著法的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轉換而風靡全球。近代中國引介所得稅除了補充財政和稅制革新之目的外,還有社會本位層面之動因,具體包括傳統中國整體主義價值觀之賡續、20世紀初西方社會本位法律學說之影響、近代中國經濟發展不平衡所導致的社會不公問題之凸顯。社會本位動因的存在決定了所得稅在近代中國之發展不能脫離其社會本位屬性,但囿于經濟環境和戰爭壓力,近代中國所得稅的多次立法嘗試在稅權表達和規范建構上均存在相應的社會本位問題。以史為鑒,當代中國所得稅的社會本位立法應注意在基本稅權表達和具體規范建構層面進一步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和保證所得稅之公平性。
8.“黃宗羲定律”與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法治化展開
【作者】陳寒非
【刊目】《法學家》2024年第2期
【摘要】“黃宗羲定律”主要被用于描述并稅式改革引發的“雜派叢生并稅改革雜派叢生”周期性循環,其本質上是國家治理中的央地關系問題,具體表征為稅權配置的“干枝之爭”。在中央集權型的稅收立法模式下,稅收行政立法占據主導性地位,地方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稅收立法權。“兩個積極性”原則是中國共產黨探索解決央地關系難題的基本原則。在此原則的指導下推進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是跳出“黃宗羲定律”的基本方案。稅收立法權的縱向配置,應在央地關系法治化框架下具體展開。稅收立法權縱向配置的法治化方案包括長期方案和短期方案。當前實施短期方案較為可行,即在稅法總則中分稅種明確劃分央地稅收立法權限。后續應從地方稅體系改革入手,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同時,賦予地方相應的稅收立法權。
9.核定征收適用范圍的延展及其反思
【作者】侯卓
【刊目】《中國法學》2024年第2期
【摘要】《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枚舉了核定征收的六類適用情形,其共性是將核定征收作為查賬征收的備選方案。其他具體制度規范除復述、細化此六者外,也間或另作規定且不乏偏離核定征收基本意涵者,同時在征管實踐中亦有泛化適用核定征收的傾向。提高征管效率、發揮調控功能和在稅權受限前提下進行地方治理,是核定征收適用范圍延展的三大動因。核定征收兼具執行和決策雙重屬性,對其實施規制旨在將核定征收納入法治軌道,在此前提下為征管實踐預留一定裁量空間。為此,應當完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稅種法制度,強化對核定征收的程序控制,并且優化對核定征收的司法審查。
10.隱私計算技術在稅收大數據共享共治中的應用展望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課題組;李偉;項清;王曉明;田仲昊;王霄鵬;羅一夫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2期
【摘要】隨著數據安全保護要求日益嚴格和數據高效流通需求快速增加,隱私計算技術以“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不動價值動”的特性,成為破解稅收大數據共享共治中安全應用難題的可行技術方案。隱私計算技術在稅務內部應用、政務部門聯合建模、稅務與金融部門聯合建模等多個領域具有廣闊應用前景,不僅能夠加快現代信息技術在稅收大數據共享共治中的深度應用,更有助于提升稅收大數據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基于隱私計算的稅收大數據開放共享的先行先試,將進一步促進政務數據的安全共享應用,助力打造政務數據的數據開放標準、數據應用標準、數據價值標準。
11.工業互聯網稅收治理的邏輯機制與中國方案
【作者】孫正;閔慶漢;朱學易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2期
【摘要】工業互聯網變革了生產方式、產業結構和組織模式,在沖擊現行稅制體系的同時,也為解構和重塑供給端的稅收治理框架提供了新契機。本文遵循工業互聯網“價值創造特征—價值創造路徑—價值創造治理”的價值創造線索,嘗試以工業互聯網的價值創造沖擊我國稅收制度作為主線,從理論出發,多維視角闡釋工業互聯網下稅源變革、稅收治理重點、稅收結構性變化以及稅收分享規則的調整。進一步地,厘清工業互聯網多方聯動、資源協同、結構優化、生態演進的價值創造路徑,層層遞進梳理出各環節稅收治理的實踐邏輯,并從重塑企業主體稅收征管新模式、完善稅收政策儲備、健全稅收激勵機制、優化地區稅收分享規則四個方面,提出工業互聯網價值創造的稅收治理方案,為工業互聯網稅收治理提供一定的借鑒。
12.結構功能主義視閾下數據可稅性的規范實現
【作者】褚睿剛
【刊目】《法學》2024年第3期
【摘要】法律可稅性構成可稅性理論的內核。經由課稅可能性、課稅正當性與課征可行性三層結構的檢驗,能夠實現數據課稅的法理基礎與法律現實需求的連接,不僅使數據獲得進入稅法評價的資格,更能指引人們不斷思索如何更加公平地課征。在數據要素市場處于萌芽期的當下,數據稅法應被定位為宏觀調控法,以調節收益分配、規范數據要素市場競爭和數據安全協同保障的調控功能為主位,財政籌措功能為次位。以上述功能體系和位階為導向設計數據稅法的規范結構,反過來又將提升法律功能。詳言之,數據稅法應采取專門稅立法模式,以保障規范體系的連貫與融貫;同時,基于數據生產的不同環節設計不同的稅種形態,設計收入要素的差異化、支出要素的專款專用和歸屬要素的央地共享等制度方案。
13.簡論數字化轉型下稅收征管的智能化改造
【作者】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課題組;邱繼斌;張晨健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3期
【摘要】數字化升級是政府數字化轉型要求在稅務部門的直接落實,稅收征管智能化改造是實現數字化升級的重要抓手。在充分把握國外稅收征管與國內政企部門數字化轉型前沿趨勢以及我國稅務部門智慧稅務建設目標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稅情以及前沿技術發展現狀,稅收征管智能化改造須圍繞用戶、數據、規則、技術和基本支撐五大要素進行針對性、系統性調整,即通過優化用戶“沉浸式體驗”、實現數據的“能力化輸出”、建構規則的“元事項組合”、拉動技術的“代差式提升”以及完善“立體式保障”支撐等五個路徑推進稅收征管智能化改造。
14.數字經濟、數字產業與數字稅制創建
【作者】王向東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3期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稅制的創建不僅是契合稅制演變規律的理論推測,而且是順應數字經濟發展的實踐需要。數字經濟是數字稅制運行的“整體環境”,數字產業是數字稅制的“服務對象”。唯有厘清數字經濟的內涵與外延、厘清數字產業結構與發展趨勢,方能構建真正契合數字經濟發展要求的數字稅制。詳言之,可考慮在流轉稅中,主要開征數字服務稅,對數字產業中銷售數字產品或提供數字化服務的銷售收入進行課征;在所得稅中同時課征數字利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在財產稅中,開征數據資產稅。同時,重視稅收征管能力的協同提升、數字稅制與傳統稅制之間的銜接配套。
15.再論稅權——從稅法體系化的角度切入
【作者】張繼恒
【刊目】《法學》2024年第4期
【摘要】由于具有顯著的體系化效用,稅權應當成為稅法知識體系的核心概念。面對稅法的體系化訴求,稅權理論研究有必要在稅權的基本形態、法理邏輯以及如何以稅權概念為中心來設計和安排稅法規范體系等問題上達成基本共識,稅權規范構造則需在“國家稅權利—納稅人稅權利”和“國家稅權力—納稅人稅權力”范式框架內進行其內容的具體設計。稅法法典化承載著實現稅法體系化的時代重任,稅權進入稅法典體系可考慮從明確稅權的法律概念與基本權能、構筑稅權行使的一般規范以及確保稅權與稅法價值、稅法基本原則等正當銜接三個方面入手展開整體構思。
16.預算的法律保留:理論證成與規范分析
【作者】王世濤
【刊目】《政治與法律》2024年第4期
【摘要】預算的法律保留是指預算立法權的法律保留,其并非傳統的“侵害保留”,也不是憲法意義上的法律保留以及“絕對保留”。我國《立法法》第11條關于“專屬立法權”條款實質上確立了法律保留的原則,因而其中包括預算在內的“財政基本制度”屬于法律保留的范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事項并不排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這些事項的授權立法。當然,“專屬立法權”屬于立法權的保留,我國《憲法》規定的有關預算條款卻是國家機關的事項權。因此,《憲法》有關預算條款不能成為預算立法權法律保留的憲法依據。《預算法》第98條關于“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的規定不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授權明確性要件,從根本上解決預算法律保留及其授權立法的明確性問題還要訴諸憲法,并在《立法法》授權明確性規范基準上,由《預算法》在授權立法條款中予以具體規定。
17.數據資產費用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研析
【作者】趙海益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經成為與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并列的五大生產要素之一,并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資產。為規范企業數據資產費用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將符合條件的數據明確為無形資產,同時要適應數據資產更新迭代快等特點,縮短數據資產的費用攤銷期限,允許企業采用加速攤銷法攤銷數據資產費用。
18.“以數治稅”背景下的稅收征管:算法化趨向及其風險防范
【作者】陳治;趙磊磊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算法是“以數治稅”背景下稅收征管活動的標志性變量,是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轉型的核心技術要素。為了更好地處理海量稅收數據、紓解稅收治理負荷和促進納稅遵從轉變,稅務機關將算法技術廣泛應用于稅收征管各個場景,促使傳統稅收征管朝著一種高度算法化的趨向演進。而將“以數治稅”理念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不僅需要技術驅動,更需要制度保障。面對稅收征管算法化的可能風險,應當從“以數治稅”法定依據的補足、技術性正當程序的調適、稅務算法監督審查機制的建立、多元歸責模式的構造等方面來設置具有前瞻性的風險防范制度。
19.元宇宙的課稅難點與解決路徑探討
【作者】王競達;梅延拓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作為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的載體,我國的元宇宙產業已步入發展快車道。元宇宙產業的迅速發展給我國稅收制度帶來了不容忽視的挑戰。本文結合元宇宙的特性,對元宇宙的課稅難點進行分析,并提出我國元宇宙合理課稅的四點建議:一是建立數字稅務登記系統,提高課稅對象追蹤能力;二是合理確定元宇宙交易的稅基和稅率;三是明確稅收歸屬劃分規則,避免重復征稅和國際間稅收沖突;四是加強稅收法制教育宣傳,優化稅務行政管理手段。
20.數字經濟下增值稅分配優化研究——基于縱向與橫向均衡的分析框架
【作者】胡洪曙;賈惠寧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在數字經濟時代,經濟運行模式發生深刻改變,跨地區交易規模大幅度上升。在當前實行生產地原則的增值稅制度下,增值稅收入從數字經濟欠發達地區流入發達地區,地區間增值稅橫向分配失衡加劇。本文基于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闡述了增值稅分配制度設計的理論邏輯,分析了數字經濟下增值稅分配制度面臨的挑戰,認為增值稅縱向分配的固定單一比例、數字經濟的聚集效應、數字經濟的去中介化和去實體化等特點加深了增值稅分配失衡的程度,并基于此對數字經濟下增值稅縱向與橫向分配的優化提出了建議:調整增值稅縱向分配制度,兼顧穩定性與靈活性;建立一站式納稅平臺,兼顧生產地與消費地原則;助力欠發達地區發展數字經濟,縮小地區間數字鴻溝;引入與數字經濟相關的轉移支付制度,縮小因增值稅收入差距而導致的地方間財力差距。
21.開征數據稅的理論基礎及制度設計
【作者】李呈豪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數字經濟發展以數據要素為核心驅動,數字經濟交易中包含的某些數據要素會影響傳統稅收規則的適用,進而對傳統稅制產生沖擊和挑戰。傳統的所得稅、增值稅稅制框架不適宜對數據要素征稅,以數據貨幣價值作為稅基也存在一定困難。為此,開征全新的數據稅,并以數據量代替貨幣量來衡量數據價值,或許是一種可行的思路。具體而言,數據稅是以數據的使用者為納稅人,根據數據的收集和使用量進行課征計稅,稅率要考慮不同數據的類型、規模以及納稅人負擔能力進行差別設計。此外,稅收優惠的制度設計要兼顧稅收對數字經濟發揮的經濟性和規制性作用,體現稅收的宏觀調控職能。
22.稅收征管改革中納稅信用管理體系的完善
【作者】楊旭東;王藝穎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大數據背景下,稅務監管方式正在由人工監管向信息化監管轉變。納稅信用管理是稅務監管的重要內容,在提高稅法遵從度、激發經營主體活力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不過,當前納稅信用管理體系中存在部分流程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評價指標條款較為寬泛且滯后等問題。應當從統一納稅信用信息采集標準,打通信息渠道、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在評價過程中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貢獻與各經濟區域的均衡發展三方面改進納稅信用管理的流程設計;從細化扣分細則、適當降低扣分力度、更新經常性指標三個方面對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進行優化,建立更完善的納稅信用管理體系。
23.數據化、數據載體的發展與稅收制度演進的歷史考察
【作者】史衛
【刊目】《稅務研究》2024年第4期
【摘要】資源的數據化發展和數據載體的演變對古代稅收制度的變遷產生了重大影響。稅收制度的發展是伴隨著自然資源、土地面積、農業產量、人口、商品、財產數據化的過程。在口耳相傳階段,只能通過大型集會來進行稅收管理;在甲骨青銅器載體階段,只能通過各級領主進行間接管理;在簡牘載體階段,已經能通過簡牘計簿進行直接管理;在紙張載體階段,稅收管理重心逐步上移,稅收征收工作逐步下移。中國古代數據化發展與稅收制度演進的歷程,對我們今天有一定啟示:稅收制度的改革應適應數據載體的進步,作出前瞻性、主動性和系統性的布局;充分利用新一代數字技術,積極探索建立高效、簡化、更為公平的稅收制度;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使稅收數字化轉型做到有法可依。
整理|馬佳林
編輯|聶思琪
--學術動態--
? 金融法核心文獻:
? 數據法核心文獻:
? 財稅法核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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