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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24 日,黔西市法院開庭審理了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織金縣農業農村局擅自將基本農田改變成一般耕地一案。根據承包經營權證所示,涉及九塊土地,在“是否屬于基本農田”一欄明確標注為“是基本農田”。然而,據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遞予承包人的《申請人申請地塊示意圖》顯示,上述九塊地皆不屬于基本農田,數據與證件存在明顯出入,此乃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在土地規劃、土地確權方面擅自變更基本農田所致。
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的這一行為,既違背了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在經濟發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嚴守底線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地方在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同時,強化規劃管控,嚴禁違法占用和擅自調整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承包人一戶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認為,織金縣人民政府頒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的案涉 9 塊土地屬于基本農田的事實毫無爭議,對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織金縣農業農村局)在確認和土地規劃中擅自違法改變案涉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持有異議。在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的答辯及提交的證據中,均無法有力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應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倒置原則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承包人請求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全面審查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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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案涉土地明明標注為基本農田,但織金縣自然資源局卻認為不屬于基本農田,造成登記與事實不符,責任單位正是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此條明確了織金縣農業農村局的確權職責。《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該法第十九條規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見,織金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部門在確權和土地規劃中將案涉 9 塊土地改變成一般耕地,侵犯了承包人等的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確認違法,并責令恢復原狀。
開庭結束后,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原創圖文,不經授權可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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