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專題(一)從婦女的陳述入手,審查是強奸還是誣告
1、女人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告男方強奸,男的構成強奸罪嗎?是否會被判刑?
答:女人告男方強奸,男方不一定就構成強奸罪,不一定被判刑,男方是否構成強奸罪,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男方違背了女人的意愿,并且使用了一些強迫威脅等手段。
2、女人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告男方強奸,男方該怎么辦?
男方被誣告強奸時,要沉著冷靜。
首先,男方要想辦法拆穿報案人的謊言。
其次,男方要將報案人以及警方搜集的證據推翻。
再次,男方要想辦法搜集證明女方自愿的證據。
下面,先講一下,強奸罪案件中,如何從婦女的陳述入手,審查是強奸還是誣告。
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禁止轉載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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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方是否構成誣告罪。有些女人因誣告他人強奸被判刑。
先要審查女人是否誣告,一旦有證據證明女方誣告,則要對女方提起控告,在多起案件中,報案女性因誣告他人強奸,自己反而被判誣告陷害罪。
案例1:性交易后因嫖資糾紛誣告強奸,婦女寸某被判誣告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1年。
案例2:自愿發生性關系后誣告男友強奸,報案人被西寧市城西區法院判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3:吳某某因嫖娼糾紛誣告他們強奸,被判誣告陷害罪,判決拘役4個月。
案例4:情人關系卻誣告強奸,報案人李某被判決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二、如何戳破女方謊言,爭取不構成強奸罪。
我們律師在辦理強奸案件時,除了對現在年輕人的開放的男女關系充分的理解外,一個最基本的能力就是,能夠從一本強奸案的案卷當中,找出女方是自愿的證據,一個強奸案,對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一般得兩次以上,如果女方在發生關系時,確實是自愿的,在案卷當中,肯定能找到諸多不符合邏輯、前后矛盾之處,只要能證明女方是自愿的,那男方的強奸罪自然就不成立。
報案人筆錄的特點:不一定是真實的情況。
1、是經過頭腦加工后的說辭,不一定是真實的案發情況。
很多婦女在報強奸案時,只能說一些案發生時的大概情況,她不知道該重點去說什么,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給她們做詢問筆錄時,為了使案件事實清晰達到立案條件,在做口供時會進行一定程度的引導,對某些清晰度不清的問題加以修補,在加上婦女經過頭腦簡單加工出才會還原出達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節,這些看似清晰的情節其實是經過加工復合,摻雜了心理因素的事實,而不一定是案發現場的事實。
在回憶過程中,大腦會有一個加工過程,這個加工過程就注入了個人過去的知識、經驗和一貫習慣、人品的因素,所以,女性在報案時,無論怎樣說自己所說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來的客觀事實,而 是通過大腦加工后的事實。
2、會摻雜不同的心理因素,容易失真。
強奸案中的被害人受害后,往往會出現各種復雜的心理狀態,如因報復心理有意夸大事實、添枝加葉;或基于羞恥感,為保全自己的名聲和自尊的需要,而極力回避隱瞞重要事實等等。這些因素都影響著被害人陳述內容的真實性。
我們律師在辦理這類案件時,要有充分的敏感性,不能只看報案婦女的詢問筆錄,更不要被報案婦女的供述牽著鼻子走,有些經驗不足的律師,一看女方的詢問筆錄,就說男方肯定犯罪了,這是不應該也是不負責任的。
例如,張洪強律師今年辦理的某起涉嫌輪奸的案件,嫌疑人家屬中有一位在當地公安系統工作的人,該家屬當著我們律師的面就說,這個案件找律師沒用,我們公安機關還能弄錯嗎,肯定得逮捕,刑期得十年以上,當時弄得大家很尷尬,最終該案件的檢察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的意見,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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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查報案婦女的報案心理和動機。
一起強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婦女的指控,報案婦女的性格、個性、氣質、知識、經歷,表達問題的能力各不相同。
在張洪強律師辦理的強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說女性是自愿與自己發生性關系,至于女性為什么會報案呢,根據男方的說法,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事后后悔了。
②索要錢財、職務、權力等不成。
③被人發現了推卸責任所以說自己不是自愿的,是被強奸。
④打擊報復陷害。
可以說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門。這些五花八門的理由背后有一個共同的心理基礎,那就是報案人在與男方的交往互動中,心理沒有得到滿足、進而失去平衡產生憤怒、不滿和憎恨的心理。
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根據報案婦女的個性、年齡結構、婚姻狀況、個性特征、心理素質不同找到應對方案,才能不被報案人的言辭所迷惑。
我在2016年處理的一起強奸案,報案女性與嫌疑人系情人關系,因嫌疑人不履行自己的諾言與現女友分手,報案人感覺自己被玩弄,報警被強奸,最終法院不采納女方供述。檢察院指控的兩次強奸行為沒有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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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查被害人與被告人的關系。主要是查清雙方案發前是否認識,有無利害關系。
①如果雙方存在利害關系,如戀愛、從屬關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則應從利害關系方面審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動機,陳述中有無夸大事實或錯告、誣告的情況,從而判斷陳述內容的真實程度。
例如,有一起被女朋友告強奸案,一審判決構成強奸罪判決有期徒刑3年,二審法院改判,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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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如果雙方是娛樂場所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例如ktv、足療店、按摩店等場所,則應從金錢交易等方面審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動機,陳述中有無夸大事實或錯告、誣告的情況,從而判斷陳述內容的真實程度。
去年有一起被足療店技師告強奸的案件,一審被判構成強奸既遂,判決3年6個月,二審我們代理后,最終罪名由強奸罪改成強制猥褻罪,刑期降低成2年。
我在甘肅處理過一起,被ktv小姐告強奸案件,該案件法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全部意見,判決被告人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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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查案件來源和揭發過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時間,什么情況下揭發的,是什么因素促使其告發的。
如果被害人在案發后立即告發的,則其控告的事實一般比較真實可靠;如果是在案發過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則應查明被害人未及時控告的原因,以及陳述的原因和事 實是否符合情理。
我處理的某副市長強奸案,是發生關系五年后才報警,還有某上市公司CEO強奸案,是一年后才報警。
第四、審查是否符合情理。
在某強奸案中,法院采納了我的意見,認為被害人陳述明顯不符合常理,沒有采納被害人的陳述,判決被告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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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不合情理的陳述:
①不呼喊、不求救。
②到衛生間洗澡。
③事后一起逛街、一起吃飯、一起看電影。
④很多女方甚至發生完關系還在賓館洗完澡再走。
⑤事后不報警,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向男方索要錢財,索要錢財不成才報警。
⑥有多次離開的機會,不離開。
例如,我在太原處理的某案件,男方去衛生間洗澡,女方并沒有離開,而是躺在床上。
某起判決無罪案件,男方在樓道里就拉扯女方,女方明知男方的想法,到了被告人家里還繼續和被告人喝酒,在被告人家里給手機充電等。
⑦能描述出案發時的互動經過、房間布局等特別詳細的細節。
在被強迫發生性關系時,無論女性有什么樣的經歷,認識水平和心理素質,總是感到驚恐、屈辱而不知所措,會集中注意力去對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夠的精力去與嫌疑人互動、注意房間布局以及犯罪分子某些特征。
在我辦理的很多強奸案件當中,很多婦女在報案中能說出與男方談話的內容,互動經過等。
例如,我去年在山西處理的某法院法官涉嫌強奸的案件,女方在筆錄里說,嫌疑人問我:“你有孩子嗎?”我說“沒有”,那男子說“那我負責,我娶你”,我說“我不”。按照常理來講,如果被害人真的被嫌疑人強奸,是不可能還心平氣和的和嫌疑人說結婚和自己沒有孩子的事情。
第五,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具有穩定性、是否前后矛盾。
要去構思一個強奸罪的案發經過和事實很難做到滴水不漏,如果報案人存在撒謊誣告的行為,其在報案以及做詢問筆錄時就有可能存在前后矛盾,前后的筆錄不一致的情形。
我處理的蘆某強奸案件,因為被害人陳述前后不一致,最終被害人的陳述沒有被采納,法院采納了我的意見,判決不成立強奸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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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396號陳某強奸案,被害人多次說法不一,最終沒有被采納,判決被告人無罪。
第六,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否有其他證據印證。
在判斷被害人陳述的真實可靠性時,應充分考慮其與全案的其他有關證據是否協調一致,相互印證。如果發現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就該深入調查研究,不能輕易采信。
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陳述的證明作用,而忽視其他證據的作用,不適當地強調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節于不顧,那就容易造成強奸罪冤假錯案。
(1)被害人陳述與嫌疑人進行比較分供述析,發現是否存在矛盾之處。
我在2018年處理的案件,女方陳述被告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被告人不承認,只承認親吻,最終法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不成立強奸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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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被害人陳述本身的內容。對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分析,應當結合案發的時間、地點、條件、環境,注重對細節的分析,看細節能否陳述清楚,是否符合邏輯,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處。
我在2023年處理的案件,檢察院根據女方的陳述指控被告人構成強奸罪既遂,法院采納了張洪強律師不成立強奸罪的意見,判決不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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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的印證力。
下面,我簡單說一下要重點審查的兩個方面:
重點審查第一個方面:女方控告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脅的情況。
女方說男方使用暴力的情況非常多見,有些會有醫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傷情鑒定,有些僅僅是拍照說胳膊上有淤青、有破皮、劃痕等。
律師要要審查:
A.除了女方陳述外,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嫌疑人使用暴力。
B.是否有證據證明相關的傷情鑒定、醫院診斷證明等傷情是嫌疑人造成的。
張洪強律師今年剛處理完一起案件,女方說自己在被強奸時反抗,被嫌疑人弄得受傷,最終檢察院沒有認定該傷是嫌疑人強奸暴力行為的證據,對嫌疑人不起訴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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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要注意現場是否有反抗痕跡。
陳某案件中,被害人說被告人在實施強奸時造成自己受傷,最終法院沒有認定該說法,沒有認定男方具有暴力脅迫行為。該案勘驗、檢查筆錄證實被害人的衣物除裙子拉鏈損壞外,外衣、襯衫、胸罩、連褲襪、內褲均無損壞跡象,被害人佩戴的領結很整齊地放在枕頭旁邊。如果上訴人確系強行剝去被害人衣褲,只要其稍事反抗就應該會留下損壞的痕跡,特別是連褲襪;床單上也未留下痕跡。裙子拉鏈(背拉式)脫開不能必然推斷出系被害人反抗所致。
被害人身上留下的輕微傷痕也不能必然推斷出系上訴人暴力所致。被害人在11月1日的第一次陳述中稱:“陳某沒有暴力動作,身上的傷怎么來的我不清楚”,這與陪同被害人進行身體檢查的證人高某證言能相印證;即使在11月2日的第三次陳述中被害人還稱:“我肩膀處的傷,可能是陳某扒我衣服時弄出來的。”也沒有明確系上訴人所為。在被害人當時上身所穿的西服、襯衫、領花、胸罩等完好無損的情況下,是否上訴人強行剝脫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懷疑;而且由于在事發后被害人與其男友有過推拉動作,傷痕是否因此形成的 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D.要注意傷情鑒定的取證是否合法。
要重點審查是否有人身檢查筆錄,是否有見證人在場等,要審查傷情鑒定的取證是否合法。關于這一方面,我在《強奸罪研究(三)從法醫鑒定上審查是否構成強奸罪》中會詳細介紹。
E.要特別注意男女雙方口供的吻合。
有些案件,女方會說男方壓住自己的腿、身體,自己力量小,沒法反抗,此時,如果男方也說自己壓住腿等不讓反抗,就很危險。這又回到男方的口供上的重要性上了。關于這一方面,我在《強奸罪研究(二)認罪了不一定構成強奸罪—從口供上審查是否構成強奸罪》中會詳細介紹。
重點審查第二個方面:女方說自己醉酒了什么都不知道。
很多強奸案件發生在報案人酒后,有些報案人酒后自控力減弱,或者酒后亂性,事后后悔報案被強奸,說自己喝醉了,嫌疑人趁自己醉酒沒有意識或者沒有反抗能力之際,強迫發生性關系。
總結我遇到的酒后強奸案件,應該重點注意以下方面,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1、在吃飯時吐酒不代表被害人在進入房間后意識不清。
2、手機里拍攝的被害人吃飯時趴在桌子上的照片不能證明被害人在酒店房間的狀態,不能證明被害人在房間時處于意識不清的高度醉酒狀態。
3、審查是否有飯店、酒店等地方的監控錄像,在進出電梯時,扶著被害人胳膊的行為,不代表被害人沒有意識和反抗能力,反而通過錄像也可以顯示,被害人是具有獨立站立和行走的能力,不可能去房間后直接就陷入沒有意識昏睡狀態。
我今年剛處理完一起此類案件,被害人說自己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醒來發現被強奸了,自己不自愿,最終通過酒店監控錄像證明了男方清白,檢察院對男方沒有起訴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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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審查被害人離開的時間,有些案件,被害人事后自己打車離開,可以證明其在案發時不可能處于昏迷的醉酒狀態,否則不可能直接醒酒這么快。
5、要審查女方自己的詢問筆錄,是否對案發時細節記得很清楚。
例如我在南京處理的張某、王某強奸案中,婦女說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筆錄中又說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
在蘭某等人在強奸中,報案婦女說自己喝醉了,人事不省,卻在筆錄中又詳細介紹了案發房間的擺設,被害人描述案發客房時,明確陳述“房間一進門左手是衛生間,進去以后是兩張單人床,一個靠門,一個靠窗戶,靠窗戶那邊還有一張沙發,兩張床中間有個床頭柜”,如果被害人真如其所說的處于高度醉酒狀態,是不可能對房間的布局記憶的如此清晰。
6、要審查相關飲酒證據,平時酒量以及是否有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等。
很大一部分強奸案件中婦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虛實交叉,真假難辨,所以我們律師在辦理強奸案件時,一定要對婦女的口供嚴加審查,從卷宗材料中找到矛盾和不符合邏輯以及不符合事實的地方,千萬不要小看這些小細節,因為發生在熟人之間的強奸案本身就爭議大、取證難,極容易被認定錯誤。
我們律師在申請被害人出庭時,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安全,有些報案婦女聽到律師質疑后,可能會情緒失控,這是我們要注意的,在某工程師被告強奸案中,被害人就當庭對我們律師進行了辱罵,還有在吉林某案件,深圳某案件中,都遇到被害人情緒激動的情況下,這需要我們律師加強自己的庭審技能,在質疑的同時,保護好自己,有理有據有節。
作者:張洪強律師,辦案經驗總結。張律師辦理過某副市長強奸案、某世界五百強上市公司CEO強奸案、某國企副總強奸案、某法官強奸案、某高中教師強奸無罪案、大學生迷奸案、留學生輪奸案等眾多有影響力性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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