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汾直屬公安刑警大隊二中隊根據工作中掌握的線索,打掉未成年人持刀搶劫、詐騙犯罪團伙,抓獲嫌疑人5名。面對這個特殊群體,公安機關堅持公平正義,依法使用恰當方式處理,將違法犯罪“萌芽”扼殺在搖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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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該隊接到警情,受害人劉某某、安某某在臨汾市堯都區青獅北街被5人持刀搶劫,搶走兩部手機,兩名受害人頭部受傷。
接警后,辦案民警立即展開調查,經過三個晝夜摸排、走訪和研判,成功鎖定其中一名嫌疑人身份,最終在堯都區解放路某賓館客房將該嫌疑人抓獲。根據嫌疑人提供的線索,尋跡追蹤,順藤摸瓜,剩余四名違法犯罪嫌疑人全部歸案。
經查:2024年10月6日凌晨2時許,關某某(15歲)、李某某(15歲)、李某某(15歲)伙同賈某某(13歲)、呂某某(13歲)持刀在臨汾市堯都區青獅北街將劉某某、安某某的兩部手機搶走(報案價值共9000元),并強行將劉某某支付寶內60元余額及安某某支付寶內77元余額轉走,后呂某某將安某某手機售賣,所得1500元贓款被該5名嫌疑人揮霍。
經訊問,5名犯罪嫌疑人還交待了以下兩起法犯罪事實:
1、2024年10月2日15時許,關某某、李某某、伙同賈某某、呂某某以借用手機開設信號熱點為由,將被害人趙某某的手機騙走,并售賣,所得贓款3100元被4名嫌疑人揮霍。
2、2024年10月9日,關某某、李某某、伙同賈某某、呂某某,在喬家莊村口,持刀砍傷張某某,并搶走受害人隨身的100余元現金。
目前,涉案手機已全部扣押、追繳。犯罪嫌疑人關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因涉嫌搶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賈某某、呂某某因案發時未滿14周歲,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如果說青春是奔騰而快樂的,那么青春時期的犯罪則是悲傷而沉重的。一直以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令人深思的話題,每一起犯罪都是一個悲痛的故事,而犯罪行為的背后也許有著家庭的破碎、缺愛的心靈、不良的風氣以及麻木的人群,而這都值得人們去關注,去警醒,去反思。
為此,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結合典型案例對未成年人的易發罪名進行明理釋法,希望廣大青少年引以為戒。
一、盜竊罪--網吧里"順手牽羊"屬盜竊
據統計,每年都有未成年人因犯盜竊罪被刑事處罰。沒有經濟來源又迷戀網絡,貪圖享樂,同時法律意識淡薄等,是未成年人犯盜竊罪的主要原因。
案例
16歲的小羅在網吧上網時,趁網吧老板蔡某去廚房燒飯之機,將其放在電腦桌上的一部“索尼愛立信”牌手機盜走,價值人民幣1530元。之后,小羅在火車站廣場草坪處被聞訊趕來的當事人抓住,人贓俱獲。最終,被告人小羅因盜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百元。
辦案解析
辦案了解到,在小羅年幼時父母就外出打工。初中畢業后,小羅自己也外出打工進入社會之后,受到社會上一些不良現象的消極影響,價值觀逐漸扭曲,喜歡炫耀、擺闊、逞強,花錢如流水。當生活費揮霍一空后,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又不敢找父母要錢,為了最快獲得錢財,竟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警方提示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罪名解釋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在此提醒青少年,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別人的東西,你不能拿”。
二、搶劫罪--沉迷網絡無錢食宿持刀搶劫
搶劫罪,作為嚴重暴力型侵財犯罪,似乎和十幾歲的花季少年關聯不大,但是調查發現,近年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犯搶劫罪人數連年位于未成年人高發罪名榜單的前列。
案例
一天,小曾從公交站臺搭乘黃某駕駛的出租車。當車行至一偏僻處時,小曾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架在黃某脖子上,并說“搶錢”,黃某奮力反抗被劃傷下頜。隨后黃某將小曾的刀奪下,小曾見狀乘機逃離。小曾逃跑至一賓館附近時被民警抓獲。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黃某為輕微傷甲級。法院判決小曾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百元。
辦案解析
這是一起普通的搶劫案件,但究其背后原因感到十分惋惜。小曾平時成績優秀,是老師和同學眼中的好學生。好學生怎么會墮落成搶劫犯呢?原來,小曾迷上了網上聊天和網絡游戲,沉迷于虛擬世界無法自拔。而面對父母的責備,小曾選擇離家出走,因無錢食宿而持刀搶劫。
警方提示
戒除網癮身心康,莫將青春葬牢房。大好時光須珍惜,少年若強則國強。
罪名解釋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三、故意傷害罪--起糾紛沖動之下鋼尺傷同學
有些青少年因為自尊心強、易沖動、自控能力弱等特點,對于學習、生活中的一些小摩擦不能冷靜、正確處理,認為大打出手才是“英雄”。結果,傷害了別人,自己也沾上了犯罪的污點。
案例
高三某班班長小鄧得知本班一位同學與小易發生糾紛,便勸小易不要再欺負同學,小易因此心生不滿。一天,小鄧下晚自習后獨自騎自行車回家,被小易和同伴小陳看見。小易攔下小鄧,兩人發生爭執打斗。過程中,小鄧拿出一把一頭磨尖的自制鋼尺向小易腹部捅了一下,小陳上前勸架時,也被小鄧用鋼尺劃傷肩部。經鑒定,小易的損傷程度為重傷甲級,小陳為輕微傷甲級。小鄧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檢察機關考慮到小鄧系未成年在校生,表現良好,身任班長,且是在同學事務管理中與他人發生矛盾,因一時沖動致人重傷,屬初犯、偶犯。案發后,對被害方做了經濟賠償,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諒解,即決定對小鄧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限為六個月。
辦案解析
該案屬于未成年人沖動型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件中,小鄧系家中獨子,平常嬌生慣養,養成了易沖動的性格特點。當被害人小易向他發出挑釁言語時,立即激起了小鄧的反擊情緒,引發打斗事件。
警方提示
沖動是魔鬼,斗毆犯大罪。亮拳非好漢,理直可用嘴。
罪名解釋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他人未達到輕傷甲級以上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四、尋釁滋事罪--唱歌拒絕買單打砸歌舞廳
高年級同學毆打低年級同學;為了好玩、刺激強拿別人的財物……如果你正在遭遇這些,要及時告訴老師、家長,如果你有過這些行為,那以后可不能再這樣了,因為,這些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
案例
一天晚上,小熊、小繆等人來到某歌舞廳跳舞,小熊消費后拒絕結賬欲離開,與歌舞廳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打電話糾集其他人趕到現場。小熊打砸了歌舞廳總臺的電腦等物品,并伙同小繆等人毆打了一些消費的賓客。經鑒定,兩名被打的顧客為輕微傷乙級。另外,被砸毀的電腦、裝飾玻璃等物品價值人民幣6700余元。小繆案發時未滿18周歲,被判處管制二年。而小熊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辦案解析
酗酒和進入營業性歌舞廳是未成年人的兩種不良行為。在娛樂場所酗酒,兩者的機緣巧遇恰似一顆“定時炸彈”。未成年人在娛樂中熱血沸騰、情緒高亢,難以把握自己,此刻若遇不良刺激,這顆“定時炸彈”就會即刻爆炸。
警方提示
預防違法犯罪,從杜絕不良行為做起。
罪名解釋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五、聚眾斗毆罪--為哥們出頭糾眾相約打斗
據調查,未成年人犯聚眾斗毆罪的起因,往往是一些瑣碎小事,只因未成年人不成熟,不懂法,認為叫上一伙人和對方決斗才有面子,最后演變成了犯罪。
案例
中學生小楊被同校學生小徐毆打,便叫朋友小余找人幫忙教訓小徐。當天下午,小余找到小馬,小馬隨后糾集小周和“老竹”等人,由“老竹”準備刀具。小徐得知小楊找人后也找到多名同學幫忙,雙方相約在某網吧門口匯合。之后,雙方引發打斗,小馬、小周分別持刀與小徐、小夏等人廝打,小馬持刀將小夏的左胳膊砍傷。經法醫鑒定,小夏的傷情為輕微傷甲級。
該案中,小馬、小周是未成年人。小徐雖已成年,但還是高三在校學生。最終,法院判決小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小周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鑒于小徐有立功表現,在校表現良好,后參加高考被大學錄取,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辦案解析
通過調查了解到,小馬、小周的成長經歷有些許相似。小馬成長于單親家庭,父親長期疏于對小馬的教育。小馬小學未畢業便輟學,在社會上混跡,多次被治安、刑事處罰。小周幼年時父親因犯罪被判刑入獄,母親離開。小周一直由其奶奶撫養,疏于管教,初中未畢業便輟學。
警方提示
法律知識心中記,保護自己益處多。
罪名解釋
聚眾斗毆罪,是指故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最后,臨汾直屬公安在此呼吁廣大家長:要加強對自己孩子的管教,多關心他們的學習、交友和一些反常行為,對他們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要及時批評指正,以防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來源:臨汾直屬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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