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車購車指標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許可資格,且該資格具有專屬性,不得買賣、出租、出借。
購車指標不是獨立存在的物,不屬于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及人身關系,且車牌號(購車指標)與車輛形成不可分割的整體以后,返還車牌號(購車指標)不存在現實可行性。
所以,當事人將購車指標出租以后又主張返還的,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相關合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并數次修訂,明確規定小客車購車指標不得轉讓。小客車購車指標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許可資格,購車指標的歸屬問題屬于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通過法院訴訟方式要求返還購車指標的民事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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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小客車指標租售簽訂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購車指標持有人違規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京牌”可能導致財產損失、購車指標作廢等風險。
對于租借購車指標的人,自己出錢買車但使用他人指標并將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可能面臨車輛財產被私自出售、抵押的風險;如果登記的車主存在債務糾紛被法院強制執行,車輛可能被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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