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前些天,看到一位同仁發了這樣一條微博:
她說的情況,確實有。
前些年區里有家民營企業,因為管理層新老交替的緣故,二代掌管企業后大規模“清洗”老員工,老員工不服認為裁員違法,于是我們多了一大堆勞動爭議糾紛。
我經手審理了幾件此類糾紛,最后得出結論,這家企業裁員真的裁的太粗糙了,不知道是管理層急于求成還是HR操作不專業,幾乎每個案子最后都是企業敗訴賠錢。
因為這批案件數量較多,幾乎庭里每個同事都有,有位比我晚入額的女同事也審理一件,結果她對我說案件審理難度極大,用人單位一方各種不配合,讓她一度快審不下去了,最后她索性把案件轉給了我。
我接手后又開了一庭,庭上用人單位一方看到我后就泄氣了,大概是我之前已經判過好幾件了,對我比較了解,庭審時啥動作沒有了,很順利的審結了案件。那位同事得知后特別氣憤,說怎么換了個法官就變這樣了呢,原來是專門欺負我啊。
而且不僅有的當事人會欺負年輕法官或者女法官,有的律師也是如此,雖然相對少。
早年間有個律師,在庭里“赫赫有名”,以不配合法官工作而著稱,比如開完庭簽筆錄,經常一甩手就走,說中院還有事,晚幾天過來簽,又比如經常庭上庭下挑法官的毛病,曾把女法官氣哭過,諸如此類吧,不配合歸不配合,但所有動作都在程序之內,后來被氣哭的同事找了師傅當審判長,才把庭審順利開完。
后來我有一件案子,這位律師是被告的代理人,開庭前我也是如臨大敵,不知道這位律師又會整什么事,結果庭審自始至終他都挺配合的,筆錄也簽的很順利,我還挺奇怪,覺得和傳說的也不一樣啊,后來再一想,大概這位律師也是挑人的。
怎么才能不被“欺負”呢?
一是態度。
我的感覺是對當事人橫眉冷對肯定不行,但也沒有必要特別“熱情”,當年周總理曾提倡,對待外國人要“不卑不亢落落大方”,我感覺這八個字幾乎適用于對所有人,法官對當事人也應該如此。
二是能力。
為什么被“欺負”的法官中年輕法官居多呢,很簡單,經驗不足能力不夠唄,在一些人眼里,菜就是原罪,就可以欺負一下。所以盡快積累經驗提升能力,才是安身立命之本。
三是心態。
法律職業是和人打交道的職業,人數過百形形色色,從事法律職業就要準備好和所有類型的人打交道,執業過程中心態要穩,特別是法院人,天然被審視,處于輿論審判的被告地位,所以和當事人與律師打交道,無論多生氣多憤怒,過頭的話別說,過頭的事別做。
院里曾有位老法官,對當事人態度特別好,據說曾經有當事人指著他嚷了大半天他都不生氣,挺平靜的把人家送出了法院。有人問這么做是不是太窩囊了點,他回答說沒必要當面爭論,判決書上見就好了。
所謂的“欺負”,大概各行各業都會有,面對,接受,克服,都會好起來的。
好起來的代價是什么呢?代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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