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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武四年三月甲渠候官萬歲部秦恭失鼓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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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簡冊1974年出土于居延甲渠候官遺址。木牘7枚,長21厘米,寬1.8厘米,時代為東漢光武帝初年。簡冊制為兩行,隸書,兩道編繩。現(xiàn)藏甘肅簡牘博物館。
此簡冊名為《建武四年三月甲渠候官萬歲部秦恭失鼓爰書》,是萬歲部上報候官之正式公文——即關(guān)于第一隧長秦恭當(dāng)賠償守御器官鼓事的爰書。所謂爰書,就是司法過程中產(chǎn)生的筆錄文書。
《漢書·張湯傳》載:“傳爰書,訊鞫論報”。師古注:“傳謂傳逮,若今之追速赴對也。爰,換也。以文書代換其口辭也。訊,考問也。鞫,窮也,謂窮核之也。論報,謂上論之而獲報也。”顏師古所說的“爰,換也,以文書代換其口辭也”,最為恰當(dāng)。由出土漢簡所見的爰書可知,凡對原告、被告、證人言辭以及現(xiàn)場情況的筆錄均可稱之為“爰書”。
具體到這封爰書來說,主要記錄了萬歲候長秦恭因被指控拿走隧中的鼓而接受審問的過程,包括傳喚、審問、秦恭的供述以及相關(guān)的證人和證言。爰書所記事情大致是萬歲候長憲因甲渠候官下發(fā)文書,說甲渠候官第一隧隧長秦恭從俱起隧(烽隧名)取鼓至吞遠隧(烽隧名),李丹和孫詡二人知情,并作證,于是上級要求同秦恭核查。秦恭自稱,他于更始三年五月(即建武元年)任吞遠隧長,上任時鼓即懸該隧塢內(nèi)東壁,塞尉朱卿指派諸吏每天早晚各擊鼓鳴號,前后共有兩年,后來塞尉、候長皆罷職離去,鼓仍在該隧。建武三年八月,秦恭徙補為第一隧長,因此離開了吞遠隧。到了建武四年二月,女子齊通耐向官告發(fā)秦恭從其丈夫當(dāng)之處取走鼓,恭任職已三年,當(dāng)從未……是尉命執(zhí)胡隧長從當(dāng)?shù)姆殪荩ň闫鹚恚┤」牡酵踢h隧的,秦恭本人未親見此事,秦恭堅稱自己未從俱起隧拿走鼓。
通過這份司法文書,我們得以窺見東漢初年居延地區(qū)基層管理和司法程序的一些具體實踐。漢代司法程序的嚴密性,不僅是對法治精神的深刻體現(xiàn)與尊崇,還從告辯到訊、鞫、論,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及對案件事實真相的不懈探求。這也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歷史鏡鑒。在當(dāng)今社會,必須強化法治觀念,堅持司法公正,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依法公正審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來源:“啄木鳥”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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