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小區公共區域收費項目的日漸多元化,各小區或多或少都產生了一些公共收益。這筆資金應該怎么管理?又該如何分配?看看重慶這個小區業主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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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來源于網絡。
基本案情:
物業10年不分公共收益被業主起訴
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某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并制定了臨時管理規約,規約中載明公共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費用后,剩余利潤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全體業主按5:5比例分配。該小區投入使用已近10年,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業主分配公共收益。
2022年8月,某小區在召開業主大會后發布《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起訴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退還公共收益業主大會表決決議》,授權業委會起訴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退還公共收益。該決議經過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某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訴至法院要求按照7:3比例對公共收益結余部分予以分配,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主張應按臨時規約確定5:5比例予以分配。經審理查明存在公共收益結余為31萬余元。
法院判決:
支持業主訴求,公共收益按7:3予以分配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據此,結余的31萬余元收益應屬于某小區全體業主所有。
在分配比例的確定上,由于臨時管理規約系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制定,業主未參與,其約定的公共收益5:5比例分配不符合現行《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比例不得超過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之規定,不合理地限制了廣大業主的權利,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遂判決在業主方與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按照7:3比例予以分配。
判決作出后,重慶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管理規約中約定下列事項:
……(四)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比例不得超過所得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業主大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大會可以對前款所列事項重新約定。
【專家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物業小區公共部分收益應按符合法規的比例向業主分配。
本案的裁判,一方面肯定、支持業主關于公共收益的分配請求,另一方面也對臨時管理規約中確定的不合理公共收益分配比例予以矯正,對于規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履行公共收益管理職責,保障業主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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