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案,物業多大膽、房有多大產?!
導讀:
文章涉及物業亂象、建筑亂改建風險與爭議,圖片看不看、不影響理解,就可三分鐘讀完(聽完),定有收獲和深思。
一、從三個案例說起
1.隨意改建裝修,釀人間慘劇
沒啥好說的,直接上圖,已經劃重點:商業書城,違規改造扶梯、違規裝修、破壞消防格局和消防設施、消防長期缺少維護、超市雜物間靠近中庭樓梯等、其易燃物導致火災加劇,最終導致16人死亡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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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誰給物業這豹子膽的?
沒有物業辦不到的,只有業主想不到的,物業能膽大到:不讓業主停車,將地下室出租,讓人開挖成泳池牟利的程度。
不得不服,物業利用小區資源創收的能力,嚴重超越其為小區業主服務的能力,這是啥原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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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能說明現在的住宅物業真牛,好似住宅小區的天王了,沒人能管得了嗎?!
打業主臉沒關系,但可能,他們心中也沒有職能部門吧,要不能這樣肆無忌憚?!或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吧。
3.物業會不會都是:窮廟富方丈?
牛皮了,物業經理個人也能,在小區搞錢500萬,關鍵還收入了個人的囊中。
大的物業公司、上市物業公司的高管們,年薪動輒上百萬不稀奇,上市物企每年分紅回報股東,幾個億都算零頭。物業費沒有變成為業主服務的成本,變成了他們的紅利,很好非常好,大量鼓勵物企上市,難道就為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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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物業公司,卻都叫苦叫窮,說虧本賺吆喝;物業底層員工工資微薄,很多沒社保,一年工資沒有上市物業老總一周薪水多。住宅物業虧了,還不愿意走,甚至解聘了,還依然繼續干,真是活雷鋒,這樣的奇葩現象,大家說說看,到底問題出在哪里?住建的同志,更應該好好想一想:如何辦?
個別業主說:小區最好不要業委會,看看這個幾個案例,你還會這樣覺得嗎?就算遇到業偽會,業偽會能亂到的物業這樣大膽嗎?能霍霍小區多年嗎?恐怕早被轟下臺了!現實是:胡來的物業、趕都趕不走!
二、廣州某商住物權紛爭判決案例
1.公攤就能隨便用嗎?
最近看到一份法院判決書,竟然有這樣的觀點,好似判決書上說:屬于公攤的就能占用、就能經營,真的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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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很是驚喜,準備聯合我所住單元的四戶業主,將自己本層的公攤( 電梯廳、過廳、樓道)“ 開發”一下、“ 合理”加以利用,比如擺放鞋柜、種種綠化、養養寵物。
下次物業或社區或消防來了,我也不怕了,因為有法院判例了,進入我公攤的,我們本層業主就可以合理使用;這判決書好像確認:這事“很合理”!
眾所周知,很多公攤,承擔交通疏散、避災應急、消防通風等功能,不僅供本層使用,還要考慮大樓采光通風、消防安全等等,按建筑設計規范硬性規定而設計的,不能獨立使用,必須屬于公共空間,以防占用有導致建筑功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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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廣州規資局的說明,已經很清楚,多次強調“公用設施,不能獨立使用”。這里的獨立使用,應該指獨占使用。并且規資局只是說了公攤分配到那戶了,只是證明建設成本攤銷給誰吧?
廣州規資局第9條答復,就是說⑧、⑨兩處系自行分割出來的場地。商鋪的分割、商鋪裝修、消防查驗,的確棘手,松了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緊了可能影響生意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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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此判決邏輯,公攤攤銷給誰了,誰就能獨占使用,那么開發商賣完樓,應該沒有一粒沙、一粒土屬于開發商了,但是為何人防車位、會所、泳池等等,開發商說還是他的呢?我不知道,判官又將如何解釋此類現象呢?
2.商業和住戶,經濟和安全,孰重孰輕?
寫到這里,我建議本案法官,看看四川某書城火災致使16人死亡案的調查結果。
更希望天隆花苑的商戶、住戶、居委會、街道、消防、城管部門,也看看這個火災案例,然后對天隆花苑公共部位被占用、被改變格局裝修、裝修材料、線路線纜、店招廣告牌等好好查驗,看看是否影響消防疏散、消防設備、防火卷簾、是否影響通風排煙,是否有安全隱患。
這點不要緊也是不要緊,只要沒災禍就好;但是萬一一旦出了火災,恐怕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首層的改建平面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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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改建部位編號,同判決書中爭議部位編號一致。
首層⑤號位,被改造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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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層⑤號改建位,變成經營空間,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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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層④號位,被封閉改建,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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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層①號位,被封閉改建,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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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的改建平面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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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層改建的⑦、⑧、⑨號位,兩處是原來的敞開式陽臺,一處是中庭樓梯間。敞開式陽臺被封閉,據說成為了商戶各自的私域,并廣告牌泛濫,據說住戶業主投訴后也無果。
商住樓,商戶和住戶和諧共生,相互理解,非常重要。生意好是好,促進了經濟,但若能讓住戶房產也同時安全無憂,甚至能增值獲益,形成共贏,那應該才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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偌大的大樓,其主要出入口,招牌年年換,總是離不開吃雞的店!好似感覺整個商住樓,都是吃雞的店?
本屬于整個大樓的招牌位置,滿滿當當被占用,那里能容得下,天隆花苑整個大廈掛名牌呢?
天隆花苑要求公用設施恢復正常,恐怕不僅僅是被占用需要賠償,可能更多意義在于,要求安全有保障、居住有氛圍。
雖然低層是商鋪,但是煙火都是往上竄的,商業部分不規范引起火災,肯定殃及以上住戶的。
3.共用部位到底屬于誰?
一個都被業主大會解聘的前期物業,已經出場的物業,還能不移交或繼續收租嗎?公共部位成了前期物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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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可以看出,授權業委會收回公共部位、追訴侵權賠償,是業主大會決議形成的,也就是眾多住戶深感商業影響,只有弊沒有利,所以才有了這個公共書屋管理方案。
但是商鋪業主的陳述是:我買了商鋪,商鋪公攤了這些,所以所屬于他們了,就他們可以共用,和你住宅用戶不相干。當然訴狀上是如下方式、委婉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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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這份判決是支持了商鋪業主的觀點,這事合理嗎?
草根談
這個判決好不好,如何看,無非以下幾個視角:
以商鋪的民義看,這判決真的是太好
以物業的民義看,這判決法官包青天
以人命的民義看,這判決真的是頭疼
以住戶的民義看,這判決真的是失望
備注:以上圖片、圖紙、判決書,均爆料者提供,本號不負責鑒定屬實性、與現場對應性,僅根據所供信息,聊聊改建話題、物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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