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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一起因聚餐飲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2023年12月14日,朱某丙(1996年出生)與11人聚餐共飲酒約3500毫升,結束后因飲酒較多,被安排找酒店休息。后朱某丙被發(fā)現(xiàn)無法叫醒,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急性酒精中毒等,2025年1月,朱某丙家人將11人訴至法院索賠7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中8名被告在與朱某丙聚餐期間,除了正常“敬酒”外,并無勸酒、灌酒等不當行為,也不存在應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朱某丙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過量飲酒可能對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適量飲酒。所以,這8人不構成侵權。剩下3人作為共餐及同行者,明知朱某丙醉酒,卻未盡照看及救助義務,致朱某丙無人照看延誤搶救時機,應承擔次要責任,合計賠償近20萬元。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法院判決較為合理,一般情況下飲酒人若在聚餐飲酒后發(fā)生意外,其他同飲者通常不對其負有法律義務而是僅負有道德上的義務,但若同飲者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后存在過錯除外:一是同飲者飲酒中存在不當行為。如存在勸酒、灌酒、逼迫飲酒等先行行為,則具有該行為的同飲者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危險發(fā)生,否則可以認定其對損害行為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二是飲酒人陷入醉酒狀態(tài)時,其他同飲者應當負有扶助、照顧、護送、送醫(yī)等救助義務,以避免危險發(fā)生。若飲酒人陷入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即便同飲者未有勸酒、灌酒等不當先行行為,也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該注意義務的核心在于妥善安置醉酒人,以免其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該義務為補充性質,但若不履行,可能對損害行為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而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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