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12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從規范收費項目、分類完善收費管理方式等多方面出發,進一步規范幼兒園的收費行為。
記者注意到,這是繼2011年《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后,三部門再次聯合發布重磅文件,標志著幼兒園收費管理體系的持續完善與強化。與此同時,《通知》全面落實今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為更好促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降低人民群眾保育教育成本,推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體系提供了更多支持。
看點一:保育費等五類項目可收費
讓適齡兒童“上得起”“上好園”,這是人民群眾普遍的入園訴求。記者注意到,今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逐步推行免費學前教育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到自2025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幼兒園學前一年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
幼兒園有哪些收費項目?《通知》規范了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明確提出,幼兒園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提供托育服務的保育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等五類項目。
其中,保教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收取的費用;保育費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同時,三部門強調,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幼兒園五類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如何確定?《通知》稱,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同時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針對目前關注較多的保育費,《通知》明確表示,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切實滿足群眾需求。
看點二: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通知》對幼兒園的收費行為也進行了規范,明確提出各地要建立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由地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目錄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同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入園通知書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清單內容。
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地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地區幼兒園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同時,《通知》也再次為部分幼兒園存在的亂收費現象劃了紅線:相關收費可按月、季度或學期收取,但不得跨學期預收;不得以幼小銜接班、興趣班、課后培訓和親子特色班等名義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以外的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用;不得通過家委會收取任何費用;嚴禁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直接收取費用。
官方解讀:
更加注重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
此次出臺的《通知》亮點在哪里?對于公眾普遍關注的幼兒園收費行為規范有哪些要求?
對此,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表示,《通知》一是更加注重體現普惠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公益屬性。目前,部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有的幼兒園收費標準偏高。按照學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強化兩類幼兒園的公益屬性定位,明確對普惠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讓收費標準更合理、幼兒家長可負擔。
二是更加注重引導公辦幼兒園提升辦學質量。目前公辦幼兒園實行政府定價,難以及時反映成本和供需變化。《通知》明確將政府定價調整為政府指導價,公辦幼兒園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引導和激勵幼兒園提升辦園質量,促進幼兒園持續健康發展。
三是更加注重引導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合理收費。一些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存在過度逐利傾向,收費標準明顯偏高。按照學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強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收費監管,明確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其合理收費。
四是更加注重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提供托育服務。一方面,當前全國托育服務總體供給仍然不足;另一方面,隨著出生人口逐年下降,一些幼兒園新入園幼兒數量下降,有意愿開設托班提供托育服務,但按照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收取保育費難以覆蓋托育服務成本。為了更好激發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增加托育服務供給,《通知》明確幼兒園的保育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
同時,該新聞發言人坦承,“當前,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方面仍存在一些亂收費現象,個別幼兒園設置名目繁多的服務項目,通過家委會、引入第三方機構等繞開監管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通知》強化源頭治理,建立了本地區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目錄清單和幼兒園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之外無收費。還針對突出問題明確禁止行為,強調不得通過家委會或引入第三方機構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
新京報記者 楊菲菲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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